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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监事会成立程序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6 07:33:33 | 移动端:协会监事会成立程序

篇一: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会议程序规范

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会议程序规范(参考文本)

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

(一)基本程序:

1、作筹备工作报告(包括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以及《章程》(草案)形成的说明);

2、审议并通过《章程》(草案);

3、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4、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5、其他程序。

(二)有关要求

1、准确确定会议名称。其名称一般为“××××会成立暨首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50家(人)至100家(人)以内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1家(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2/3;会员总数在300家(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3。

2、规范机构设置。社会团体理事以上成员候选人,由发起人推荐或由1/5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推荐。理事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1/3。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是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为5-7人,其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3—5人,专职秘书长1人。行业性协会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宜超过15人。积极探索设立监事或成立监事会。会员人数较少的,可设1-2名监事;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成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充分体现会员意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重要事项,不得鼓掌通过,必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基本取得一致的基础上履行程序后形成大会决议决定。通过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选举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4、加强现场监督。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团体成立大会的监督和指导,派员参加会议,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向大会通报监督情况。

二、社会团体换届大会

(一)基本程序:

1、听取并审议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2、听取关于《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审议通过《章程》(修订稿);

3、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

况,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4、其他程序。

(二)有关要求

1、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社会团体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要依据民政部发布的章程示范文本,并应在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2、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社会团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社会团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登记管理机关应派员参加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全程监督并通报监督情况。

3、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的,需事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4、认真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任期(届)资格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并一般不再批准超龄、超届任职。

5、规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6、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社会团体达到换届年限未换届的,不得再领取会费票据和收取会费。

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筹备成立的将不予登记。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三、示 例

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主持词示例

××××会成立大会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会员(代表):

大家好!今天,来凤县××××会在这里召开成立大会。本次大会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实到××名,实到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有关规定。

现在我宣布,来凤县××××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开幕。

一、第一项议程:请×××代表筹备组向大会作筹备工作报告。

二、第二项议程:审议并通过章程(或宣读章程草案)。请×××对《来凤县××××协会章程(草案)》作说明。

(完毕后)会前已经把《章程(草案)》印发给大家,刚才,×××对《章程(草案)》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作了说明,下面,请各位会员(或会员代表)对《章程(草案)》提出修改或咨询意见……

(待会员或会员代表发表意见后……)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章程(草案)》的请举手(稍停);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弃权的请举手(稍停)。好,一致通过,请大家鼓掌。

三、第三项议程:选举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1、通过选举办法。下面请×××宣读《××××会成立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宣读完毕后)各位会员(或会员代表)对这个选举办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发表(稍停)。

没有人发表意见。现在进行表决。同意这个选举办法的请举手(稍停);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弃权的请举手(稍停)。好,一致通过。《××××会成立大会选举办法》即时生效。

2、表决通过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名单。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要求,本次大会选举事项和通过会费标准,将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筹备组拟提名×××为监票人,×××、×××为唱票人,×××、×××为计票人,以上提名的人员,均不是本次大会的候选人,符合选举办法,提请大会表决通过。各位会员(或会员代表)如有意见请发表(稍停)。

(待会员或会员代表发表意见后……)现在进行表决。同意以上5人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的请举手(稍停);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弃权的请举手(稍停)。好,一致通过,请大家鼓掌。

3、请×××就理事、监事、负责人拟任人选名单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作说明。

4、选举。

下面,请工作人员将选票发给大家。

(待发完选票后……)今天的选票每位会员(或会员代表)2张,一张是理事、监事候选人选票,另一张是负责人候选人选票。现在请大家检查一下,有没有没发到的?有没有多发的?有没有印得不清楚的?如果有差错,请声明。

(监票人核对发出选票数与实到人数后报告主持人)

下面我宣读本次会议监票人的第一号报告单:“本次会议共发出选票××张,与实到参加人数相符”。

现在我再把写票的要求向大家宣读一遍:……

下面开始划票。

(停5分钟左右……)请各位会员(或会员代表)填完选票后,再仔细检查一遍是否符合填写选票的要求。

大家都写完了没有?没有写完的请举手!

下面,请大家开始投票。首先请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投票。投完票后,到票箱前就位监票。

下面,请各位会员(或代表)从第一排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请回到原位。 (投票完毕后)

请监票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

(完毕,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送第二号报告单)

各位代表,现在宣布第二号报告单:“本次选举共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

现在宣布:选举有效。

下面,请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计票。在计票期间,请大家稍坐休息,等计票结果出来后继续开会。

(计票结束后)各位会员(或代表):现在继续开会。

各位会员(或代表),现在宣布选举结果:公布得票情况……

现在我宣布当选人员名单:按照选举办法,经选举,以下人员当选为本会首届理事会理事……;以下人员当选为本会首届监事会监事……;×××当选为本会监事会主席;×××当选为本会秘书长、×××、×××……当选为本会副会长、×××当选为本会会长。

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对以上人员的当选表示热烈的祝贺。

四、第四项议程:对会费收取标准作说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会费标准。

遵循合理性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筹备组拟定了《会费标准(草案)》。下面我宣布这一草案……

刚才我宣读了《会费标准(草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根据这一要求,今天我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有意见,可在表决票上提出。

下面把表决票发给大家……(参考第四项内容或与第四项内容一并实施)。

五、第五项议程:登记管理机关代表通报现场监督情况并讲话。

六、第六项议程:业务主管单位代表讲话。

七、第七项议程:新任理事长(会长)讲话。

八、第八项议程:其他事项。

二、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示例

××××会成立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会第×届理事会理事、监事、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本次大会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实到×××名,实到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三、本次大会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的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四、理事会经过协商,成立了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上届理事会提名,经过资格审查和充分酝酿,确定了理事候选人××名、监事候选人××名、秘书长候选人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候选人××名、理事长(会长)候选人×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五、候选人得票需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得票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者,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重新投票。

六、会员(或会员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有权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对选票上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划“О”号;对选票上候选人不同意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划“×”号;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下面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右边空格内划划“О”号;如对候选人弃选,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

七、选票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蓝色或黑色)填写,书写要清楚,无法辩认的不计票。

八、每张选票应选人数应符合要求,多选的为废票。

九、选举应当场推选监票人(设置的票箱多时,可推选监票人和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负责监票、唱票、计票。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筹备组提名并经本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十、会场设一个(或×个)票箱。投票时,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按照座位由前至后依次投票。因事、因病缺席不能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不参加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清点票数。清点结果由监票人报告会议主持人。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须重新进行选举。

十二、唱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记录和选举结果由监票人签字。监票人要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选举结果要向会议公布;当选的人员要向会议宣布。

十三、本次大会选举产生的结果经监事会主席签字,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十四、本选举办法,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三、社会团体选票示例

××××会理事、监事选票

篇二:监事会章程

乌海市散打协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团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社团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乌海市散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社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社团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社团监事由股东代表和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社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会员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社团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社团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社团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社团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社团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社团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社团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社团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保守社团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社团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团财产;

(五)监事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团章程的规定,给社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社团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社团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社团各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社团、股东利益或会员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社团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社团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社团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社团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 社团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社团财产以及社团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社团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社团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社团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社团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对董事或总经理与社团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社团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社团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社团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二十四条 社团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社团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社团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社团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社团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社团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社团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社团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社团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社团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社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社团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社团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社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社团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社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社团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社团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社团发展的问题。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及决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举行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社团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社团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团章程,致使社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社团付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团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三:20140507 (定稿) 社团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监事会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并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网”上公布。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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