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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6 07:30:39 | 移动端: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篇一: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江苏宇通建设投资资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

发放制度(试行版)

为规范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等法律法规、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项目部的各劳务协作队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本制度所指各劳务协作队伍,是指在我公司所承建的各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土方、石方、混凝土、木工、钢筋工、架子工、水电安装、设备安装、钢结构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劳务协作单位。

三、各项目部负责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均可对项目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部各劳务协作队伍应当依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新工人进场3日内将劳动合同签署完毕),明确工资结算方式与具体月工资数额,所有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项目部一份。同时,进场的所有劳务工人必须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交与项目部存档。

五、每月25日,各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当月考勤表

(出工汇总表)、工资计算表等有关资料原件,与工资数额相关的考勤表、工资计算表等需经劳务人员书面签认,并按手印。

六、项目部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以及劳务队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每月30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如无30日的,本月最后一日即为工资发放日)。根据各项目部劳务队伍劳工合同而定,如合同签定三个月支付以合同支付时间为准。

七、项目部内各劳务人员工资由项目部根据劳动合同注明的工资标准,或劳务协作队伍提供的有关工资计算资料统一造表发放。

八、根据公司的要求,各项目部内的劳务人员工资可以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或办工资卡发放到劳务人员本人。劳务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工资,且每人限拿一张身份证(或一个户口本),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劳务人员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后方可领取工资,钞票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如工资卡发放财务转账单留存。

十、项目财务部负责本项目部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等有关工作,项目部安排专人对劳务人员的进场情况,督促劳务队伍及时上报新增人员的有关资料,督促劳务队伍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项目部内各劳务人员工资计入相应劳务队伍劳务费中,项目部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各劳务协作队伍的劳务费用计算出来并提供给财务部复核,确保工资总额在劳务费总额之内。若有工资总额超过劳务费用的情况,将动用相应劳务协作队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予以

补平,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十二、财务部每月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每月28日前将当月考勤表(出工汇总表)、工资计算表、工资表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不管工资是否发放都必须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备案。做到工资每月一报制度。

十三、项目部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项目部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四、各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项目部范围内的任何员工、任何农民工有权就劳务协作队伍出现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向项目部、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项目部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工作,如情况属实,将一次给予协作队伍1万元罚款,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我部将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以下几方面行为都属本项目部禁止出现的行为: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五、根据公司规定,项目部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项基金账户,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不低于每期期中计量支付额的2%,专项基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5%,在银行开立农民工专项基金最高限额和最低保障管理,当账户余额达到应提取的总金额时不再提取。

十六、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做到及时发放,月结季清,绝不拖欠,并欢迎业主和监理对本部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如项目部未能及时发放,当所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三个月,项目部将动用专用资金代替劳务协作队伍进行支付。如专项基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将接受业主动用施工保证金支付。

十七、项目部必须积极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本项目部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日常解释工作由工程管理中心、财务部负责。本制度如有遗漏,项目部财务部、办公室、工程管理中心将及时予以修订。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三月一日

篇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中建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公司(北京)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京建法[2004]121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文件)指导精神,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我司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司劳务分包管理水平,结合北京市场和本企业实际,特编制此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公司(北京)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所属各经理部、直属各项目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 股份公司(北京)各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没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司属各单位必须对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的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其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我想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五条 必须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六条 必须要求所属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七条 各经理部及直属各项目应监督和核查与之合作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其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 实名制管理现场办公室必须对劳务分包企业每月对其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进行监督和核算,并要求其提供经工人签字认领的支付表一份。

第九条 劳务分包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

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

第十条 司属各单位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公司(北京)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劳务分包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其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我司对与我单位合作的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不得在我司承建的项目进行劳务分包工程承包。

第十六条 由于劳务分包单位因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违法行为受到北京市建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息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

开曝光的,我方将记录入其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相应扣分,并在我局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我司劳务分包合同相关条款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由于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其工人工资等引起劳动争议,总包单位可以向劳动者直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其相应金额将在劳务分包的劳务结算中扣除。

第十九条 由于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拒发工资引起聚众讨薪等恶性群体事件,市相关部门将我总包企业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我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的,劳务分包企业将进入我局劳务分承包方黑名单,永久不得在我局范围内承接相关工程。

第二十条 因劳务分包违反本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司将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间,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进行曝光。

(一)引发一般性极端事件或者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

(二)引发较严重极端事件和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四)第一起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又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

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劳务施工队长记入个人不良行为纪录;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

篇三: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连霍高速公路洛阳至三门峡(豫陕界)段改扩建土建工程

TJ-17合同段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全民健身中

心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 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名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

设置农名工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全权负责农民工管理日常事务,应负责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卡)和农名工工资的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

农民工本人,项目实施后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登记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各执一份,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同时附上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

民工工资签收表,如实记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 建设期间的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

审核检查,在每期工程计量支付进行签认的同时,对本期农民

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也应予以同步签认。

第七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

对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细目计量支付情况在合同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权利。

第八条 项目部可通过建立银行卡办法,由财务根据农民工工资表

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卡内。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全民健身中

心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项目建立之日起执行,项目建设完工,农民

工工资清理发放结束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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