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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回收率计算公式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4 07:17:30 | 移动端:代偿回收率计算公式

篇一:主要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 1

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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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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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 4

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

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

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5

篇二:加标回收率计算方法

加标回收率 有空白加标回收和样品加标回收两种

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样品加标回收: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 是实验室内经常用以自控的一种质量控制技术. 对于它的计算方法, 给定了一个理论公式:

加标回收率= (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

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

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0.5~ 2.0倍, 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 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 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好。加标后引起的浓度增量在方法测定上限浓度C的0.4~0.6(C)之间为宜。对分光光度计来说,吸光度A在0.7以下,读数较为准确。

回收率计算结果不受加标体积影响的几种情况

下列情况下, 均可以采用公式(2) 计算加标回收率。

(1) 样品分析过程中有蒸发或消解等可使溶液体积缩小的操作技术时, 尽管因加标而增大了试样体积, 但样品经处理后重新定容并不会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 比如采用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分析水中的硝酸盐氮(GB7480287) , 样品及加标样品经水浴蒸干后, 需要重新定容到50 mL 再行测定。

(2) 样品分析过程中可以预先留出加标体积的项目, 比如采用离子选择电极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GB7484287) , 当样品取样量为35 mL、加标样取5.0mL 以内时, 仍可定容在50 mL , 对分析结果没有影响。

(3) 当加标体积远小于试样体积时, 可不考虑加标体积的影响. 比如采用4-氨基 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挥发酚(GB7490287) , 加标体积若为1.0 mL , 而取样体积为250 mL 时, 加标体积引起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

理论公式约束条件的含义

“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 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的含义便更加清晰: 在计算加标试样浓度C2 时, 应尽可能减小标准溶液的取样体积V 0. 只有这样,

分别采用公式(3) 和(4) 的计算结果才会相等.由此可见, 采用浓度值法计算加标回收率时, 任意加大加标试样的体积, 将会导致回收率测定结果偏低。

对加标量的规定:

1. 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注意对样品容积的

影响

2. 当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

低浓度范围;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小于方法检出限时,以检出限的量作为待测物质的含量加标

3. 一般加标量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4. 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测定上限的90%

5. 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

物浓度的半量

结论

(1) 凡是可以用加标回收率来评价分析方法和测量系统准确度的分析项目, 其加标回收率的计算, 应首先考虑采用以物质的量值法计算。

(2) 凡是可以用分光光度法分析的项目, 当试样与空白样的吸光度之差大于校准曲线的截距时, 可直接用吸光度法来计算。

(3) 在加标体积对加标试样测定值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浓度法计算.

(4) 当加标体积影响试样测定值(浓度值) 时, 应恪守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 否则将会出现较大的误差。

回收率的计算

(一)以浓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理论公式可以表示为

P =(C2-C1)/C3× 100%. ………………(1)

式中: P——加标回收率

C0——加标用标准溶液浓度

C1——试样浓度, 即试样测定值, C1 =m 1/V 1

C2——加标试样浓度,即加标试样测定值, C2 =m 2/V 2

C3——加标量, C3 =C0 ×V 0/V 2

m——加标体积中的物质含量,m =C0 ×V 0

m 1——试样中的物质含量

m 2——加标试样中的物质含量

V 0——加标体积

V 1——试样体积

V 2——加标试样体积, V 2 = V 1 + V 0

Y0——空白试验吸光度

Y1——试样吸光度

Y2——加标试样吸光度

(1) 在加标体积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下,

即V 2= V 1, 当C3 =C0 ×V 0/V 1时,

P =[(C2 - C1) ×V 1]/(C0 ×V 0)× 100% ………………(2)

(2) 在加标体积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下,

即V 2= V 1+ V 0, 当C3 =(C0 ×V 0)/(V 1 + V 0) 时,

P =[(C2 - C1) × (V 1 + V 0)]/(C0 ×V 0)× 100%.……………… (3)

(二)以样品中所含物质的量值计算加标回收率

计算方便,实用性强。即 P =(m 2 - m 1)/m× 100%,或

P =(C2 ×V 2 - C1 ×V 1)/C0 ×V 0× 100%……………… (4)

(三)以吸光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

本方法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样品时使用. 在光度法分析过程中, 会用到校准曲线Y = bx + a, 导出量值公式为: x = Y – a/b,

当以物质量值计算加标回收率时, 可导出

P =(Y 2 - Y 1)/(b × C0 ×V 0)× 100%.………………(5)

使用公式(5) 的前提条件为(Y 1-Y 0) > a. 而当(Y 1 - Y 0 ) < a 时,加标回收率只能用公式(4) 进行计算, 否则将使回收率值人为地增大,引起较大误差。

篇三:资金回收率计算(样表)

资金回收率计算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开工时间:

二、

三、

四、 工程形象进度: 期末累计收回工程款:万元,其中 合同约定付款条件:

1. 上年末累计收回工程款万元;

2. 上年末集团考核确认;

3. 转入2012年资金

Ⅰ. 当年收回经营性货币资金及其他款项 = 期末累计收回工程款万元 – 上年末集团考核确认累计收回工程款 =

五、 期末实际完成产值 万元,其中

1. 上年末实际累计完成产值;

2. 2012年12月产值万元

Ⅱ. 当年统计完成建安产值 = 期末实际累计完成产值万元 – 上年末实际累计完成产值 = 万元

Ⅲ. 上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 上年末实际累计完成产值万元 – 上年末集团考核确认累计收回工程款 万元 = 万元

Ⅳ. 合同约定垫资额及质保金 = (期末实际累计完成产值 万元 – 2012年12月产值 万元)×合同垫资比例 + 2012年12月产值 =

六、

七、 财务累计点交收入 资金回收率:

= 当年收回经营性货币资金及其他款项 / (当年统计完成建安产值 +上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合同约定垫资额及质保金)

=

结转到下年度考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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