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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4 07:11:46 | 移动端: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篇一: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协议书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协议书

甲方: *****(受保证人)

乙方:

(保证人)

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梁平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人社发〔2013〕3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

就 ****桥梁整治和加固维修工程 (工程名称)特签订本保证书,保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施工队负责人责任制,即本保证书确认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二)施工队负责人(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承诺书乙方对所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

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由甲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留10%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并签订《已支付完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后 一次性归还扣留部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若乙方未签订《已支付完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款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电话或书面)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拒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梁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补足农民工工资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

(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三)乙方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甲方将乙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甲方按照本承诺书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使用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

第四条 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

(一)检查方式:本《保证书》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甲方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且乙方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

第五条 监管与处罚

(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接受监督管理单位视具体情节提出的资金使用、处理意见。

(二)乙方违法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总额的10%进行处罚。如乙方发生两次及以上行为,拒不改正,甲方可无条件清退乙方,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甲方按80%结算给乙方(此结算价款含乙方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不合格工程不予结算。如乙方结算价款不足以支付乙方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则以乙方留下的机械设备和材料按甲方的估价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一)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保证书的,双方另行协商。

(二)乙方应及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所获得的损失赔偿首先用于清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费用。当乙方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时,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在延迟的施工时间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本《保证书》中条款如与本工程建设单位(业主)、主管

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或遗漏部分以建设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 本《保证书》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署并盖章(印)立即生效。本《保证书》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 乙方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保证书附件与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合同日期:2014年 10月14日

篇二: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 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文件规定,结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

二、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承包人必须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造价5%的,发包人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承包人专户。

四、本协议一式 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 份,从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月

委托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年 月 日 日

篇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附件5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书

甲方: 沐禾金土地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街巷硬化 项目中分项、分部承包工程或劳务承包工程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按照分项、分部承包合同或劳务承包工程合同按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并监督结清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应如实为农民工考勤并计算工资,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每季度结清农民工剩余工资;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乙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在甲方的监督下实施,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报甲方项目部备案,禁止乙方签字代领。

四、为了保证乙方农民工支付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发放,甲方拨付进度款时按当期进度款2%收取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视乙方履约情况无息

退还。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而乙方未要求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核实后,先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然后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扣除已发工资总额2倍的垫付费用。

2、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先按乙方据实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结算工程劳务费用,并监督乙方将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后,再结算剩余工程费用。未付清农民工资的不予结算剩余工程费。若因乙方原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所分包项目完工并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后自行终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签名)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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