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检委会专职委员

检委会专职委员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4 07:11:00 | 移动端:检委会专职委员

篇一: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李培昌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地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高检院也从制度层面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0年底高检院党组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统一了标准、指明了方向。但是对于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管理考核等仍然无章可循,笔者试就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提出以下一孔之见。

(一)明确担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2、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3、身体健康。以上规定为各级院选任专职委员指明了方向,但第(二)项还是比较宏观和抽象。笔者认为,各级院在选任专委时在遵循以上原则前提下,可以对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进行细化,如规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调研文章,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业务十佳、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等。

(二)完善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

就专职委员的产生,各地首先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尽早配备2名左右专职委员。其次是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做好推荐提名工作。检委会专职委员原则上应由基

层院党组向地方党委推荐提名,但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提名人选应本着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担任本级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的同志中产生。不是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先按规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再由同级党委任命为专职委员。

(三)建立专职委员的管理考评机制

专职委员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对专职委员的管理还缺乏相配套的机制制度。笔者认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地应明确要求将检委会专职委员纳入院领导管理范畴,保障其享受院领导应有的待遇,促进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专职委员的管理还应当推行学习制、调研任务制和考核制。1、学习制度。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定期学习“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学习检察业务或者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促进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2、调研任务制度。每名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至少要有一篇有关检察业务的高质量调研文章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3、考核制度。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职委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作风的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应予免职。实践中,一些院采用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案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形式,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还有一些地方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年终就当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这些做法,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健全专职委员的退出机制

目前,对于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如同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样,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情况是,一旦担任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非因调离或者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笔者认为,一般可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2-3年,避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届满时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专职委员可以连

任;对于不能胜任专职委员职责的,应当及时调整。免去专职委员职务,应先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再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

篇二:检委会年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成立以来,在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完成了一些工作,现将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完成的任务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的帮助下我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委会专职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相关办公用品,并设2名具有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按照市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制定完善了我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审查把关,当好参谋助手。在开展检委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要求,做好上会内容审查、会前准备、会序

安排、督办落实等工作。对拟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由承办部门提交《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人员审核后,向检委会专职委员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开会时间地点,会前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发放到各委员手中并发送各位委员内网邮箱,使各位委员有充分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会中案件承办部门通过投影仪向各位委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承办人意见,由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准确、全面地反映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会后由各位委员审核案件讨论记录,并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承办部门发放反馈表,并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填写完毕并交回备案,会议材料装订存档。会议严格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议,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委员过半数出席,检委会的每个成员都明确的表态,按次序发表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意见一致的作出决定;有分歧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执行,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见解和意见。会后及时写出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报上报市院备案。坚持实行检委会例会制,组织委员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委员们法律业务水平,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今年共召开检委会23次,讨论疑难案件5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18次。

(三)工作中坚持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每月月底收集各部门本月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及时编排、打印后交与领导审

阅,并备案存档。同时,积极完成检委会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协同业务部门办案。今年以来检委会办公室协助反贪局办案4件5人,在办案中调取证据60多份,做笔录10余份,看守涉案人员10余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助手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新增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需要更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增强法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对案件实体审查能力,为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有效的为提高检察会的议事质量服务。

(二)加强检委会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协调能力,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三)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

篇三: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龙源期刊网 .cn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作者:高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

摘 要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提请审议的案件、事项的质量。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工作日益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检委会 决策机构

作者简介:高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6-02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的构成阻碍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

1.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构成虽然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但是并不合理,带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组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由此导致了许多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由党组成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遗漏了没有职务的业务精英、办案能手。但是,基层检委会是各基层检察院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具有较大争议性的案件和本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这就要求检委会各委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学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目前这种委员组成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

2.检委会委员“一任终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和换届。以至于出现了现在“一任终身”的现象。一方面,委员终身任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检委会组成的稳定性和决策的权威性,但同样也会导致委员逐渐怠惰,不利于提高委员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委员终身制也不符合优胜劣汰的人员更新模式。容易导致差的难以淘汰出局,好的又不能进入,使委员年龄结构老化,年轻人得不到好的发展进步。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到位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检委会负责人员。但是,受到基层检察院人员不足、案件繁多等客观现实的影响,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五花八门。一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归属研究室、有的归属办公室、有的归属安管办,极少数基层院另设检委会办公室为内设机构。另一方面,检委会办


检委会专职委员》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4879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