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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基本法培训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4 07:10:03 | 移动端:保险公司基本法培训

篇一:保险代理基本法(网资)

XXXX保险代理公司基本法

目录

第一部分 文化理念

第二部分 营销员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营销员的签约

第三章 营销员的职责

第一节 营销员的基本职责

第二节 从业守则

第三节 嘉奖

第四节 营销员权利、义务

第四章 营销员的级别分类与管理关系

第一节 级别分类

第二节 管理关系

第五章 营销员的异动与解约

第一节 异动

第二节 解约

第六章 营销员的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 营销员的佣金(手续费)管理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佣金计算说明

第三章 佣金(手续费)项目说明

第四部分 营销员的考核管理

第一章 营销员考核的基本规定

第二章 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与考核期

第一节 考核指标说明

第二节 考核期

第三章 营销员的考核

第一节 销售系列人员的考核

第二节 业务主任层级人员的考核

第三节 营业部经理层级人员的考核

第四节 总监层级人员的考核

第四章考核观察期管理办法

第五部分 营销员的待遇

第一章 基本待遇

第二章 养老金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章 营销员的职责

第一节

第二节 从业守则

第十九条

营销员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的规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宣传公司企业文化,以诚信为根本,规范自身的展业行为,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司形象。

对公司:

一、营销员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同时为其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二、营销员除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或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定超出授权范围的任何合约;

三、营销员必须保守公司机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任何刊物或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言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

四、营销员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展业资料进行公司及产品宣传,不得自行印制;

五、营销员必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六、营销员外出活动尤其是进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时,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打电话约见客户、与客户面谈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用语;遇有客户的不合作行为,应做到不卑不亢,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七、营销员应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客户的投保单和预收的保险费交至公司,不得滞留、占用或挪用;

对同事:

八、营销员外出展业出现业务交叉或增员交叉时,应本着团结、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或增员,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九、营销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可接受他人的业务转让;

对客户:

十、营销员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要如实介绍公司情况和个人资料,不夸大个人业绩、职务、荣誉等,准确、全面说明产品内容,不夸大保险利益,明确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免赔额等事项,明确客户权利、义务(如犹豫期内退保、健康状况如实告知),兑现服务承诺;

十一、营销员应对客户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充分考虑客户实际需要及经济能力设计险种组合,不可贪图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十二、营销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十三、营销员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亦不得鼓动已购买其他公司保险产品的客户退保转购;

十四、营销员应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要求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向客户详细阐述投保规则,并对投保单认真核对后,如实填写业务员告知书,并告知公司;

十五、营销员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内容和信息;

十六、营销员必须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等相关保险资料上签名;

十七、营销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八、营销员必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客户资料保密;

十九、营销员必须在收到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

二十、营销员应做好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资料,及时提醒并协助客户办理续期缴费和生存给付事项,及时协助客户办理保单的保全和理赔事项,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与客户保持联络,及时协助客户提交公司要求的各种资料。

第三节嘉奖

第二十条

营销员在从事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公司审查属实,给予适当的嘉奖:

一、为维护公司利益或财产见义勇为者;

二、有具体事例或言行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者;

三、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有突出贡献者;

四、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营销员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者;

五、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签署并履行《委托合同》年限较长者;

六、其他突出先进事迹者。

营销员有符合以上各条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颁发奖金;

四、提供培训机会;

五、受邀参加表彰会议,并接受表彰;

六、其他奖励

第四节营销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委托合同》规定,营销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公司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委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保险营销活动;

二、依据本办法及公司有关保险营销管理个其他规章制度获得佣金(手续费);

三、按照与公司签定委托合同时连续计算的受托年数(多次签订委托合同人员的连续履约时间,按最近一次签订委托合同时间开始计算)以及级别根据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享受相关规章享受相应商业保险及补贴;

四、要求公司提供开展保险营销活动所必要的帮助;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及活动。

按照《委托合同》规定,营销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掌握公司保险产品,及时了解产品信息以及公司各项保险营销相关政策、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会议等活动,并主动了解公司通过职场张贴、公司网站等方式公示对本办法及公司有关保险营销管理规章制度的统一变更;

二、开展保险营销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准则、遵守本办法及公司有关保险营销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接受和服从公司的监督、管理、检查;

三、开展保险营销活动时,使用公司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并出示《展业证》,全面、客观、准确地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和个人资料及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合同解除等重要信息;

四、开展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对客户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要充分考虑客户实际需要及经济能力,设计险种组合,不可贪图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五、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时,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六、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投保书、健康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委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售后服务;将投保书、健康告知书、保险费收据、保险单等相关文件按规定及时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七、配合公司调查核实客户反映的问题,提供事实情况并协助进行处理;

八、承担与开展保险营销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

九、保守公司的客户资料、商业信息等商业秘密及客户个个人隐私;

十、本人住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日以内填报《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住址、联系方式变更报告单》并提交公司。如因本人未及时填报并提交公司,导致公司按原来的住址或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有关通知、决定的,自通知、决定寄出之日起15日视为已送达;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及公司有关保险营销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营销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第五章 营销员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按照合同规定,营销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或延缓级别调整、缴纳一定数额违约金、解除合同,同时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客户填写投保书和转帐协议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交至公司指定地点;在收到保单正本后,未在三天之内送达客户,并请客户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

二、除与客户签订投保书和转帐协议外,未经许可代表公司收取续期现金保费;

三、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变更手续以及续缴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或客户投诉;

四、长期未向客户提供服务、违反服务承诺,造成客户纠纷;

五、未按公司要求参加服务培训,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客户纠纷;

六、擅自修改客户确认后的投保书;

七、无故不接受公司业务检查,或经公司管理人员提出改正意见仍无明显改善的;

八、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

九、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恶意压制其他营销员级别调升等;

十、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或接受他人的业务转让,而导致客户客户投诉或造成纠纷;

十一、使用回佣或其他利益诱导等不正当手段,唆使客户投保、终止有效契约;

十二、不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问题,并故意散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

十三、在职场内发生争吵、喧哗等不文明行为,参与打架,公然侮辱公司员工、其他营销员或客户、准客户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十四、争抢业务或争抢增员,或私下转让保单、增员或相互借用单据等;

十五、为达到某种目的,虚构事实或挑唆客户对公司员工或定点医院医生进行恶意投诉;

十六、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不良,引起客户不满而提出投诉;

十七、通过收取客户押金且强制客户投保,收取客户现金首期保险费且不开暂收首期保险费收据、所开收据与实际金额不符或收据上下联相互不符;

十八、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客户资料,导致客户投诉;

十九、以虚增业绩为目的,故意使用所销售的保单于犹豫期内退保或取消;

二十、年度内所经办业务的犹豫期退保率(按件数计算)超过百分之三,导致客户投诉或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一、其它公司在本办法等有关营销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因上述不良行为而解除〈〈委托合同〉〉的,公司将收回其〈〈展业证〉〉及其它公司相关证件,并通报当地监管机构,且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向当地监管机构申报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部分 营销员的佣金(手续费)管理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各层级营销员的佣金(手续费)项目

1、试用营销员:初年度佣金、试用营销员责任津贴、英才奖、增员奖

2、降级试用营销员: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进步奖、个人继续率奖

3、正式营销员: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个人继续率奖

4、业务主任层级: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业务主任责任津贴、业务主任管理津贴、业务主任责任底薪、育成奖、个人继续率奖

5、营业部经理层级: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业务主任管理津贴、业务主任责任底薪、育成奖、个人继续率奖、营业部经理责任底薪、营业部经理管理津贴、营业部经理特别津贴、增部奖、百万营业部成就奖

6、总监层级: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业务主任责任津贴、业务主任管理津贴、业务主任责任底薪、育成奖、个人继续率奖、营业部经理责任底薪、营业部经理管理津贴、营业部经理特别津贴、增部奖、百万营业部成就奖、总监职务津贴、总监辅导津贴

第四十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统计口径的保单,称之为有效新契约保单,其产生的保费称之为有效新契约保费:

1、于本自然月内及以前承保出单;

2、于下一自然月5日前客户签收,且在下一自然月15日前完成回单;

3、未在犹豫期内退保。

第五十条

篇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总公司营销部

营销员管理规定

(修订版)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见习业务主任(TAS)、业务主任(AS)、高级业务主任(SAS),三阶(业务经理阶):见习业务经理(AUM)、业务经理(UM)、高级业务经理(AM),级别设为9级,在三阶九级之上公司设业务总监。营销员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按资源营销员序列晋升,资深营销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营销员业务的管理,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营销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营销部门组织框架及营销员岗位职责

第一节 营销部门组织结构

第五条 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设立营销部。营销部下设业务系统和内勤管理部门,内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构成由总公司人事部另行制定。营销部业务系统为直接展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下设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组织框架如图所示。

第六条 营销员管理片断营销部业务系统下属组织,设处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销员管理处工作。管理处经理属公司内勤管理编制,由公司从营销员业务经理(UM)以上级主管中选拔,也可以从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 营业部为营销员处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业部工作。营业部经理由见习经理(AUM)以上职级各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八条 营业部下设营业组,营业组是营销员展业的基本组织,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营业组工作。营业组长由见习业务主任(TAS)以上职级各级业务主任担任。

第二节 营销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业务员(含见习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1、寻找准客户,传播保险知识,宣传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公司的企业文化和背景,推销公司的寿险产品,售销保单,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工作),完成业务指标;

2、送达保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3、参加公司的早会、夕会、业务会和公司规定的各项活动;

4、拟定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

5、增员;

6、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1、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2、增员和组织育成;

3、对所辖营销员进行辅导、培训,帮助其进行模拟演练和陪同实地作业;

4、全面负责对所辖营销员日常业务活动管理,包括业务策划、激励活动、活动量管理、考勤管理;

5、协助各级经理完成营业部及管理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7、完成公司对业务主任的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1、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业务拓展,组织拓展;

3、贯彻公司经营理念、工作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绩效与任务指标;

4、检查、落实所辖营销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规划、组织营业部各级教育训练;

5、检查、落实所辖主任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辅助主任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6、解决所在营业部的各种纠纷,提出以违章违纪营销员的处理意见;

7、对营销员管理处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处经理做好营业部工作;

8、负责检查营业部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保护各种设备的完好。

第三章 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一节 营销员的聘用

第十二条 各分支根据总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员计划。增员的速度、规模应与当地市场情况、自身管理条件相适

应,以保障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营销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1、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有专业特长者,可放宽至45周岁;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学历;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具有两个本地正式户口的担保人;

5、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范围中,自行制定聘用条件。

第十四条 应聘营销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

2、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最高学历证明(原件);

3、近期免冠一寸正面照片两张;

4、担保书;

5、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业务单位在招聘营销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不得招募兼职人员;

2、不得就营销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及福利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

3、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聘广告;

4、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社会及公司利益。

篇三:保险管理基本法2016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试行版)

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

目 录

前言(注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富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二节 岗位职责

第三章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人事管理

第一节 资格管理 第二节 招募条件 第三节 招募流程 第四节 核心技能 第五节 保密管理

第四章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职涯规划

第一节 业务销售路径 第二节 业务管理路径 第三节 荣誉授予路径

第五章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薪资福利

第一节 FA薪资构成 第二节 FM薪资构成 第三节 FD薪资构成

第四节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的福利保障

第六章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考核管理

第一节 FA考核管理 第二节 FM考核管理 第三节 FD考核管理

第七章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合规管理

第一节 嘉奖 第二节 处罚

附 件 财富管理业务R-T-T管理机制

前言(注 释)

一、财富管理业务管理架构名称注释

二、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各职级名称注释 关于业务销售路径人员各职级名称注释:

关于业务管理路径人员-营销部经理职级名称注释:

关于业务管理路径人员-营销中心总监职级名称注释:

三、财富管理业务关键指标名称注释

注:SFYP指:于本自然月内及以前承保出单;于下一自然月5 日前客户签收,

且15 日前完成回单;未在犹豫期内撤、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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