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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发言顺序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4 07:04:00 | 移动端:检委会委员发言顺序

篇一: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我党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检察委员会是法定的业务决策机构,为检察工作的科学部署、正确决策、公正执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强化检委会工作效果,对于集中集体智慧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大有裨益。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几点不良倾向

1、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倾向。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拥有研究处理案件、研究重大问题和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规律三类职能,包含了审议贯彻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专项工作部署等十项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检察委员会往往只侧重对案件的研究决策,而忽视了对其它重大问题和经验总结等事项的研究,检察委员会成为了单一的案件研究机构,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和事项而没有提交,使得检察委员会的职能遭到弱化。

2、报告材料提供不规范的倾向。按照相关规定,在检委会召开三日之前,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将文件草案、书面报告等书面材料送达给各检委会成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对报告材料的内容做了明确详细的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量过大或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存在着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引用不

够全面等情况,承办部门不能提供全面详实的汇报材料。使得检委会成员难以全面掌握研究情况,难以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影响了议事决策的质量。

3、学习培训形式化的倾向。检委会的职责任务对检委会委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又因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检察制度相继出台,这就更加需要检委会组织不断提高学习力,组织开展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培训力量短缺、检委会成员难以凑齐等原因,很少组织起高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即使在上级院的明确要求下组织活动,也很难做到参训人员齐备,培训效果良好,使检委会的学习培训活动有形式化的倾向。

4、以“彼会”代“此会”的倾向。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大都执行不到位,有什么案件、问题、事项,通过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解决,而不再召开检察委员会。此举不但违反了条例和规则的规定,也因其他会议缺乏相关的程序细则要求,从参加人员的范围、研究的程序和质量方面,均不及检察委员会,使得议题的决策质量下降。

5、表态发言跟风的倾向。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一规定体现的是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各位检察委员之间权利平等,根据议题内容,结合自己的理解,坚持原则实事

求是,充分发表意见。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委员不动脑、不思考,随着别人意见跑,做跟风式表态,有的则或碍于情面,或出于私心,或因从众思想,跟风发言,使检委会的民主原则流于形式,降低了检委会的决策水准和议事效果。

二、不良倾向存在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委员配置、人员设置和工作量分配等现实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对检委会地位认识程度不够。《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是法定议事决策机构的法律定位。可是一些地方对此缺乏必要的认识,把检察委员会等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认为这个机构可有可无,有问题、有事项只要是通过集体研究就可以了,没必要必须召集检察委员会。更有甚者把检委会当做“挡箭牌”。将一些基本情况不明朗的案件事项拿到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以检委会集体承担责任,把检委会当做推卸责任的载体。由于对检委会所处地位的认识程度不够,也直接导致了检委会能力素质建设的放松,降低了工作标准,使得检委会工作水平停滞不前。

2、对检委会工作要求落实力度不够。《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均对提交议题的范围、提交程序,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义务,报告材料的内容要求,议题的审议程序,表态发言的顺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但

是实际执行落实过程情况却差强人意,导致研究议题的确定不科学,报告材料的内容不规范,议题审议程序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了检委会的民主科学决策质量。

3、议题范围的界定有待于健全完善。《人民检察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研究议题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重大案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等位列其中。对于重大案件的范围,我们一般按照高检院在统计工作中给予的分类加以界定,但是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没有争议的案件,若要全部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将严重消耗人力资源,实无必要。同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的界定不够清晰,疑难、复杂的标准难以掌握,致使检委会确定议题缺乏科学性。

三、不良倾向的解决对策

以上五种不良倾向已经影响了检委会研究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制约了检委会工作的深入开展,限制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此研究强化检委会工作已势在必行。 1、加强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一是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将政治思想素质过硬、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的实践经验、学在历本科以上,独立办案5年以上,责任心强,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的检察官纳入检委会组织,并且可以尝试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初选,然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将那些庸庸碌碌、无所作为,不学习、不思考的举手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出检察委员会。二是加大检委会委员的

培训力度。通过请专家、看视频、委员上台讲课交流学习心得等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坚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使其从工作大局和法律事实的高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坚持加强对检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学理论的研究理解,不断提高委员的理论业务水平。坚持学习上的与时俱进,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学习,加深理解,准确应用于实践。把检察委员会建设成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精于研究的队伍。

2、进一步细化审议议题的范围。针对区域差异和级别差异,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议题范围。掌握的重大案件除明确规定的提请抗诉、复议案件外,应当包括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即达到高检院确定的重大标准,并且在定性、犯罪数额以及其它法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上存在争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重大问题除明确规定的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讨论通过向同级人大所做的检察工作报告等情况外,还应当包括上级院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年初的工作整体部署和规划,同级党委、政法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与公安、法院协调的重要事项,本院开展的大规模活动以及其它应当提交的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实行例会制,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各委员结合从事的工作提出议题,共同研究。

3、进一步落实检委会的规范操作。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应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操作,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议题的报告

篇二: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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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作者:杨尚岷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

[摘 要]专职委员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检委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无论从法律规定,操作方法还是机制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不成熟和漏洞。文章中笔者将从专职委员制度的法律基础、设立必要性和改革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切入分析,从而希望使专职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检委会不断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业化;专职委员

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专职委员区别于一般委员的职责,通过“另行规定”进行表述说明。{1}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专职委员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具体,导致部分地区的专职委员效果并不十分显著。当前,检委会的工作开展存在诸多问题,既包括组成人员选任行政化,也包括人员构成良莠不齐;既包括议事程序过于单一,也包括成员责任承担制度模糊,这些都造成了检委会作用的空泛和弱化。{2}检委会专业化是检察工作适应当前法治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对专职委员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推进检委会专业化的发展进程。

一、专职委员制度的法律基础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对专职委员的选任设立和职责定位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3}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专职委员在听取承办部门汇报,讨论案件过程中第一顺序发言人的定位。{4}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从检委会组成的角度,对于专职委员进行了角色定位。{5}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对专职委员的人数限定在了2名左右,并对选任条件做了基本规定。{6}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法律条例,为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中的选任条件,角色定位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为细化专职委员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专职委员设立的必要性讨论

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业务中,具有中枢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检委会的工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设置不合理,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7}这些现实的问题对检委会的长足发展和长远效果都造成了制约和影响。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划部署下,检委会逐步向着专业化的方向推进和发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修订,使专职委员成为检委会的组成成员。专职委员的设立,旨在使检委会的层次结构更加合理,公平公正性得到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篇三:检察会经验材料A

完善议事流程 突出执行监督

充分发挥检委会在检察业务中的核心作用

作者简介:

摘要:本文结合高检院检委会方事规则及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县检察院检委会建设实际,总结、剖析了检委会规范化建设进程中本院二级审批、两议终局等好的经验作法,展示本院在党组高度重视和科学谋化中所取得的进步,昭示我院全体干警一心一意推动检察事业发展不遗余力的决心。

关键词:检委会;二级审批制;预约会签制;两议终局制;跟踪监督制。

近年来,XXX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基层院实际情况,不断加强检委会组织机构建设,完善议事流程,突出检察委会决定执行监督,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发展,检察委会在检察业务中充分发挥了核心和主导作用。

一、检委会基本情况

XXX县人民检察院由9个局、科、室组成,全院编制数0人,实有干警0人。检察委员会共有委员五人,其中汉族

0人,维吾尔族0人,30-40岁的委员0人,40岁以上的委员0人。检委会下设办公室,编制0人,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同时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本院年均召开检委会0余次,讨论事项(含案件)0项,其中讨论案件约0件次(含二次讨论案件),其它事项约0项。

二、本院在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中的主要经验作法

(一)上会研究案件二级审批制。对于需要提高检委会研究的案件(不包括其它事项),侦查监督等部门应当制作《提交检察会讨论案件(事项)审批表》写明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的问题,案件(事项)相关情况,承办人意见及科室讨论意见,报检委会办公室初审。改变以往不管大案小案均直接找检察长审批的不规范作法。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上会研究事项的初审有利于严格规范检委会上会研究事项,同时提出上会或不上会的建议,提交检察长决定。2010年全年,检委会办公室共初级审批上会案件0余件,其中建议无需上会研究,并经检察长同意的有0件,充分发挥了检委会办公室参谋、助手的作用。

(二)检委会委员预约会签制。《提交检察会讨论案件(事项)审批表》经检察长审批决定上会研究后,由检委会办公室制作预约会签表,并最迟于会前半日由检委会办公室通知检委会委员预约会签,从而确保检委会委员均能如期参会。防止了以往召开检委会委员缺席或因委员不能按时到会而拖延会时的情况发生。通过该项制度的建立,本院检委会

召开从未发生委员无故缺席或不按时到会的情况。

(三)委员发言顺序确定制。会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发表个人意见及科室意见,并作充分说明。后检委会委员可就存在的问题向承办人发问。之后由检委会委员发表个人意见。在此过程中,除检察长最后发言之外,各委员应根据职务高低从低到高发表意见,顺序在后的委员不得在应当发表意见前透露自己的关点。从而最大限度保证检委委员均能各抒己见,防范领导个人意见左右检委会决定的一言堂问题,促进和维护了民主集中制度原则。

(四)两议终局制。检委会审议、讨论的事项,可能通过一次检委会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对于委员分歧较大的案件或事项,应当定期再议一次。但应以两次讨论为终结点,从而防止讨论事项的久拖不决。对于二次讨论仍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以检察长的意见为准。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在两次会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在两次会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2010年全年,通过两议终局的案件其0件,通过二次讨论均形成了较为一致意见,并无一错误决定,一方面达到了做出正确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防止了案件的久拖不决。

(五)公安、法院列席制。重大疑难案件或事项,除可

以邀请本院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外,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安或法院相关领导或专业人员列席。从而最大限度保证检委会做出最终决定的正确性。但被邀请人不能行使检委会委员的权利,其意见应当仅供参考。该项制度从建立起至今虽尚未适用过,但对于建立起重大案件或事项三方沟通机制,使检委会能够形成较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决定无疑是必要的。

(六)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制。检委会后,办公室应当在当日制作检委会决定,并下发相关科室。承办人收到检委会决定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根据决定办结,并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制作《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附相关材料报检委会办公室备查,检委会办公室核查后向检察长汇报,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对于未按时反馈备查的部门,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督促催办,必要时可向检察长报告。2010年全年,检委会办公室共跟踪监督检委会决定的执行0件(均为案件),未发现不按时或不正确执行检委会决定的情况。

三、几点体会

通过上述六个机制的建立,本院检委会已初步建立起案件或重大事项上会(立项)审批、研究决定、监督执行的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决策监督机制,为本院科学执法,规范监督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我们深切地感受到:首先,班子重视是关键。本院党组重视检委会建设,将检委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上日程。是目前本院检委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的关键所在;其次,人员配备是基础。加强对检委会规范化

建设,配齐、配强检委会办公室人,加强检委会日常工作的管理及决定的监督执行是抓好检委会工作的基础。

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课题,如何科学设臵程序,合理分配资源,以期使检委会成为检察院业务和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的核心,充分发挥其在检察工作中应有的作用,需要我们在实践不断摸索、总结和完善。上述几点作法希望对检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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