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拐卖妇女儿童罪视频

拐卖妇女儿童罪视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4 07:01:46 | 移动端:拐卖妇女儿童罪视频

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

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篇二: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

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至今,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二、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这使得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 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根据有关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 ,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二)拐卖儿童犯罪的现实新特点

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恶性程度进一

步升级,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了新的变化。具体表现在:

(1)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

(2)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

(3)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

(4)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5)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

(6)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三、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成因

(一)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 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的成本极

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 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 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 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二)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 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三)观念原因: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购买儿童的重要因素

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她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而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

篇三:2015年2月27日最高法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2月27日最高法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2-28 10:52:23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目录

1.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

2.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3.孙同山拐卖儿童案

4.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5.王宁宁拐卖儿童案

6.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女案

7.李侠拐卖儿童、孙泽伟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8.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一、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1988年9月,被告人蓝树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谭汝喜(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经林传溪(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1989年6月,蓝树山伙同黄日旭(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拐带至大田县,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此后至2008年间,蓝树山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经林传溪、苏二妹(另案处理,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陈建东(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其出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蓝树山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蓝树山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树山死刑。罪

犯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蓝树山拐卖妇女1人,拐骗儿童34人予以出卖,不少儿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众多家长为寻找被拐儿童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其中有1名被拐儿童亲属因伤心过度去世。综合考虑,蓝树山所犯罪行已属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二、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均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 向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马守庆与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守庆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马守庆参与拐卖儿童37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守庆死刑。罪犯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拐卖犯罪团伙实施的特大贩婴案件。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实践中,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马守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三、孙同山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孙同山伙同张祖斌、田学良等17名被告人(均已判刑)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居间介绍或强抢等方式,贩卖婴儿共计14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同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贩卖儿童7人,强抢儿童并贩卖7人(1名婴儿系从亲生父母处强抢,其余6名系从同案被告人处抢得),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孙同山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同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孙同山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交叉结伙贩卖儿童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且互相介绍、互为依托、共享信息,使该团伙的拐卖“供需”网络不断扩大,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率上升,导致买卖地拐卖儿童案件高发,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容易滋生新的犯罪。特别是本案被告人不仅通过收买后贩卖的方式作案,在拐卖团伙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出现强抢儿童予以贩卖的现象。犯罪分子不仅从“人贩子”手中强抢婴儿,亦从亲生父母手中强抢,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升级。因此,在加大对此类犯罪团伙打击力度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父母的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邢小强的妻子陈某怀孕,经检查是一对双胞胎。邢小强想将孩子卖掉,后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龙某某夫妇。同年12月19日,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邢小强即将两个孩子抱走,交给龙某某,得款2万余元。

2012年12月,陈某再次怀孕。被告人邢小强还想将孩子卖掉,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经联系,约定若是男婴,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党某某夫妇。2013年1月,陈某生下一名男婴。邢小强让孔某某的父亲将小孩抱走,得款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小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3名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邢小强经人居间介绍,出卖亲生儿子,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邢小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居间介绍的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均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或者被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以及“人贩子”收买婴儿贩卖的现象仍多发高发。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邢小强先后两次将3名亲生儿子卖给他人,且均是在孩子出生之前即主动表示要卖出孩子,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助寻找买家,并且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将孩子卖出。根据上述事实与情节,足以认定邢小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将生孩子出卖作为牟利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邢小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对参与犯罪的居间介绍人,根据各自地位、作用、责任大小,分别判处轻重不等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鲜明态度。

五、王宁宁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先后通过互联网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省临邑县待产。3名妇女产子后,王宁宁单独或伙同周长峰、邵金环(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3名男婴分别以每名儿童3万余元至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将从亲生父母处骗来的婴儿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宁宁拐卖儿童3人,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宁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孕妇并通过互联网贩卖婴儿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以此逃避长途贩卖、运输婴儿过程中被查缉的风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本案的依法审理,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六、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伙同田沈忠、张兴祥、李春飞等人(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以嫖娼为名,在云南省河口县一些宾馆、酒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越南籍妇女被害人阮某桃、阮某恒等17人带至云南省富宁县、砚山县、广南县、马关县等地,通过赵阿林、何万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联系,转卖给当地村民。其中,杨恩光参与作案6起,拐卖妇女12人,李文建参与作案7起,拐卖妇女14人。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恩光、李文建等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绑架妇女后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杨恩光、李文建提起犯意,具体负责联系买家交易及分配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恩光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田沈忠、张兴祥、李春飞等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杨恩光、李文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害人身份特殊,均系越南籍妇女,且多数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本属依法整顿治理的对象,但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本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遏制一切形式拐卖妇女犯罪的决心。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将被解救妇女妥善安置,并及时与有关外事部门联系,提供司法协助和司法救助,将被解救妇女全部安全地送返国籍国。

七、李侠拐卖儿童、孙泽伟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侠发现左某某带领孙子陈某某(不满2周岁)和孙女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世纪广场玩耍,遂趁左某某不注意时将陈某某盗走。后李侠冒充陈某某的母亲,在网上发帖欲收取5万元钱将陈某某“送养”。被告人孙泽伟看到消息后与李侠联系,于5月23日见面交易。在未对李侠及陈某某的身份关系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经讨价还价,孙泽伟付给李侠4万元钱,将陈某某带至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家中。公安机关破案后,


拐卖妇女儿童罪视频》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4837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