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1年公共场所工作总结
2011年公共场所工作总结
今年来上级部门及所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市创卫办的有关会议精神,我科室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中心,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狠抓公共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监测,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本所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做好了各项监督工作任务。我们本着文明执法向着为人民的健康为理念,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态度圆满的完成了今年的公共场所的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 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今年发放卫生许可证(复审)41家,办理健康证850余人,发现禁忌病1人。
二、 公共用品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
今年对全市直管单位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共采集公共用品用具1781份(主要以杯具、毛巾、浴巾、床单、被罩)
篇二:公共场所监测率工作总结
公共场所监测率工作总结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我单位2011年公共
场所卫生监测工作计划,对9家宾馆(其中一家乡镇宾馆),
6家商场,2家理发店,2家文化娱乐场所,1处汽车站候车
室进行卫生检测。
商场、书店、文化娱乐、理发店检测单位样品项目是:
菌落总数、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甲醛、噪声、照度。宾馆、旅店检测单位样品项目是:温度、
相对湿度、风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噪声、照度、
菌落总数;每一种用品用具检测样品项目是菌落总数、大肠
菌群、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
计划监测单位数:20家,实监测单位数:20家,计划
监测样品总数:82,实检测样品总数:82,计划监测样品项
目总参数:668,实监测样品项目总数:668,公共场所监测
率:100%。
按照2011年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计划安排,我单位
圆满完成了2011年度公共场所监测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篇三:公共场所集中整治工作总结
沁县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集中整治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
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为沁县创建省级文明和谐县城营造良好环境,根据长治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整治月活动的通知》(长卫监字[2011]448号)精神,我所加大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力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整治月活动,现将集中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查体及卫生许可证的
发放审验工作。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从业单位的113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和培训。按要求对公共场所单位进行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审验,办理卫生许可证64个。其中美容美发店7家,洗浴7家,旅馆15家,理发店35家,书店3家,影剧院1家,其中发证率达100%,合格率达90%。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进行了打分,并根据分数进行了等级牌发放。共下达了416份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
了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提高了卫生管理水平。
二、我所重点对15旅店、35理发店的清洗消毒情况进
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消毒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另外,还将对这些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具,包括理发美容用具、拖鞋、浴巾、浴衣、修脚工具、杯具等的消毒情况。并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要求经营者及时整改。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我所对全县辖区内的92家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20家供水单位进行水质采样化验,其中城内5家,乡镇15家,并根据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涉水单位进行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审验。并对涉水人员进行了健康查体。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力度,对学校自备水源进行了彻底检查。并对供水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各供水单位保证饮用水达到卫生指标,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四、一次性卫生用品的检查,我所在检查中发现2家宾馆和15家理发店使用,严格要求其完善索证记录和证明材料,符合卫生规范。
五、我所对6家商场的室内微小气候及各项空气卫生指标状况进行了检测,其中有2家采光,通风不符合规定,对2家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目前已改造完毕。并对56 家公共场所发放禁止吸烟标志牌。
通过一个月的集中整治,我县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为沁县创建省级文明和谐县城创造了良好的卫生安全环境,促进了我县的经济发展,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