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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大额存单业务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3 07:20:34 | 移动端:中行大额存单业务

篇一:银行大额存单是什么

银行大额存单是什么

今天央行正式推出大额存单产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发行大额存单,个人和机构都可认购,个人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以前无论钱多钱少,存在银行利息和流动性都没有太大商量的空间。以后,你可以像去菜市场买菜一样到银行砍价了。前提是,你得先有30万。而你如果有30万以上,同时又希望这些钱非常安全非常灵活,大额存单产品对你就非常重要了。

大额存单有哪些利弊呢?

1、大额存单对银行、股市偏利空

大额存单本质是利率市场化又推近一步,会损害银行的垄断利益,造成息差缩小等。当然也不全是利空,大额存单还可为商业银行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逼迫银行加强竞争,对中小银行有利。大额存单还会吸引一部分追求安全性流动性的资金,对股市的资金供给造成利空。

2、大额存单对个人存款是大利好

大额存单还是存款,但是利息比定期存款更高,且随时可以转让,流动性和活期存款无异。年纪较大或者稳健的投资者可以优先考虑这种理财方式。网贷理财相对收益比存单高几倍,对于比较激进的年轻一族,选择金戈戈网贷的人会多一些。

3、大额存单利好企事业单位

大额存单其实对企业来说更有吸引力,许多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无法购买理财,但可以通过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来提高收益。大部分的人只是把钱存在银行,平时只能拿活期,年化仅0.35%,很心痛。通过大额存单,利率可以提高十几倍,想想还是不错的。

大额存单的特点

1、可转让,流动性很强;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比较稳定。

2、利率较高,一般比定期存款利息高,比同期银行理财要低;

3、可贷款抵押,这一点银行理财等无法比拟。

4、可作出国保证金,大额存单还可作为出国保证金开立存款证明,常出国的朋友很需要。

5、大额存单的期限也是固定的,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大额存单在哪里可以买?

央行办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可以在银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其他渠道购买。也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大额存单到期之前可以转让,储户需要折让出一部分利息给受让人。

虽然大额存单的推出能让土豪们的收益又增多了一点,不过金戈戈给大伙提个醒,存单收益相对银行理财会低一点,但火热的P2P是比银行理财高出好多倍哦。

篇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

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1.什么是大额存单?推出大额存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同时,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鉴于此,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日推出大额存单产品,并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哪些机构可以发行大额存单?哪些投资人可以认购大额存单?

答: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为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定价秩序、促进形成合理的存单市场价格、有效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大额存单推出初期,将首先在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此后,人民银行将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情况,有序扩大发行人范围。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

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考虑到不同投资群体投资能力的差异,《办法》在存单起点金额设计上对个人和机构投资人有所区别,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未来,结合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和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人民银行可对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适时进行调整。

3.大额存单通过什么渠道发行?如何定价?

答: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银行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与现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的发售方式类似,发行便利性和客户接受度高,市场基础好。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还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进一步丰富大额存单发行交易渠道。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更能体现大额存单电子化、标准化的特征,有利于存单的集中流通转让。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发行,由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并结合市场状况自主确定。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下简称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大额存单利率实现市场化方式确定,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将为全面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具有基准性高、公信力强等优点,以Shibor作为大额存单的计息基准,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形成合理的存单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4.大额存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是否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答:从国际经验看,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大额存单都可以流通转让,而且活跃的二级市场是推进存单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企业、个人等不同投资主体的交易需求,《办法》规定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大额存单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此外,大额存单还可以用于办理质押。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5.如何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发展?

答:为提高大额存单业务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确保存单发行交易规范运行,《办法》对大额存单的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等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办法》要求,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前后,都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对存单存续期间发生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也应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对每期大额存单的

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为规范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保障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上海清算所将制定并公布《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此外,自律机制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促进大额存单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为发挥好自律机制对大额存单业务的自律管理作用,自律机制将制定并公布《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央行推出大额存单”

中国人民银行6月2日宣布推出大额存单产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社等将获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利率,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专家表示,此举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仅剩放开存款利率最后一关。大额存单的推出将使银行流动性管理更灵活,给个人和机构增加又一稳健投资渠道。

“这是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针对个人和企业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推进存款替代产品的发展,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与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相比,大额存单最大的亮点就是可以转让和质押。按照此次推出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办理质押。特别是央行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进一步丰富大额存单发行交易渠道。

恒丰银行战略与创新部总经理娄丽丽表示,大额存单的推出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并且作为一种标准化的存款品种,大额存单可以转让和赎回,将有效提升存款的流动性。与此同时,大额存单作为银行主动进行负债管理的工具,其推出意味着银行存款自主定价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管理流动性也更灵活。

“对银行来说,大额存单吸收存款比较快,相比传统的铺网点等方式优化了资金来源。对投资者来说,大额存单与定期存款相比,可以提前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实现提前兑现,而不至于损失利息。”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说。

一份股份制商业银行负责人告诉记者,资金相对不那么宽裕、基础客户群不那么多的中小银行会对发行大额存单很有积极性。2年前的银行“钱荒”,银行间市场隔夜拆借利率甚至飙升至10%以上,有的商业银行地方分行半年的利润就瞬间化为泡影。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后,银行钱少的时候可以发行产品进行募资;当同业拆借利率高的时候,也可以卖出一部分。

从央行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目前大额存单还不是银行“想做就能做”。央行表示,

篇三:中国大额存单的发展历程及经验与教训

中国大额存单的发展历程及经验与教训

(一)发展历程 中国银行的大额存单业务随着相关政策的变化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1989年中央银行首次颁布《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1996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由于大额存单业务出现了各种问题而实际上被暂停。早在1986年交通银行即已经首先引进和发行大额存单,1987年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发行大额存单。当时大额存单的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10%,同时又具有可流通转让的特点,集活期存款流动性和定期存款盈利性的优点于一身,因而面世以后即深受欢迎。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在期限、面额、利率、计息、转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曾一度出现混乱,因此中央银行于1989年5月下发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存单市场的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但是,鉴于当时对高息揽存的担心,1990年5月中央银行下达通知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存单,其利率与同期存款利率持平,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5%。由此导致大额存单的利率优势尽失,大额存单市场开始陷于停滞状态。1996年,央行重新修改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存单的审批、发行面额、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和发行方式进行了明确。然而,由于没有给大额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同时由于大额存单的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盗开和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中央银行于1997年暂停审批银行的大额存单发行申请,大额存单业务因而实际上被完全暂停。其后,大额存单再次淡出人们的视野,至今已近10年。

(二)经验与教训 大额存单虽然在国外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在中国为什么“水土不服”呢?对中国大额存单市场发展历程的回顾,可以得到一些经验与教训:

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利率市场化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和技术条件保障,以维持市场秩序。

1.利率市场化程度尚未成熟是以前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最大障碍。过去由于中国资金供求关系紧张,出于对高息揽存问题的担心,中央银行对大额存单利率进行的严格管制,导致大额存单的吸引力尽失。由于利率管制,中国以前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并非由银行出于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创新所主导,而更大程度上是由监管机构所主导,银行的创新活动受到严重的限制。

2.无法保证流动性是大额存单无法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10多年以前,中国二级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人们的投资意识不强,大额存单在很大程度上欠缺流动性,形成可“转让”存单难以转让的状况。而且,由于存单难以转让还导致很多问题,例如一些人利用持有人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兑现的心理,乘机低价买进,或进行倒买倒卖的投机活动。

3.以前金融市场的技术条件难以满足存单市场发展的需要。例如,按大额存单管理有关规定,记名大额存单可办理挂失,10天后补发新存单。而记名存单转让时由买卖双方和证券交易机构背书即可生效,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原发行银行无法掌握大额存单的转让情况,从而给存单到期兑现带来麻烦,而且制度的缺失也导致了银行资金的损失。

正是由于技术条件所限,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备导致当时以大额存单为媒介的各种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在新的条件下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已达到一定水平,同时金融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因此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时机日益成熟,具体而言:

一是目前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已大大提高,在竞争压力下创新的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所提高;

二是证券市场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完全有能力提供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所需的流动性;

三是现有的市场技术手段足以保证大额存单在维持足够流动性前提下的安全性,大额存单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

四是当前中国的资金比较充裕,现时由于大额存单而导致高息揽存等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也相当低。更重要的是,重建大额存单市场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金融产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的问题,还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近年来,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加快。

首先,中央银行已于2004年10月29日起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同时进一步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下限虽然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但对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已经不再设定上限,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则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至此,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只剩最后一步,即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上浮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

接着,中央银行于2005年5月24日发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随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已突破了法定贷款利率下限的约束,因此可以认为贷款利率下限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突破。至此,中国利率市场化剩下的仅仅只是存款利率上限了,而这正是利率市场化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一步。如前所述,根据国外经验,大额存单可以作为存款利率上限的突破口。一旦大额存单在利率上放开,由投资者和银行通过市场机制定价,并且实现在大规模发行的基础上保证足够的市场流动性,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最重要的突破。因此,发展大额存单市场对中国金融市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更重要的是,

它是中国利率市场改革相当重要的一步。 四、中国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具体做法 当前允许银行发行大额存单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应采取谨慎积极的态度,尽快研究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各项措施。显然,发展大额存单市场过程中如何克服其在中国发展历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至关重要。

1.大额存单利率如何放开相当关键。一旦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存单,如何才能实现有序管理,避免高息揽存恶性竞争的重演呢?一方面,经过多年的改革,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已经大大强化,从银行理性经营的角度出发,恶性竞争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当前中国资金相当充裕也降低了这种风险。当然,并不能据此而完全忽视由于大额存单市场不规范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最初对大额存单的利率可以适当加以限制,利率上浮的幅度初期可以稍小,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最终实现大额存单利率完全放开的目标。

2.只有保证市场流动性才能避免重蹈以前大额存单无疾而终的覆辙。应重点研究制定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由于中国银行间市场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且在中央银行的直接监管下,因此大额存单推出后最初可以选择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的流通市场,实现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之间跨市场发行和交易,最终实现与交易所市场的对接。为保证流动性,可以参照花旗银行的做法,请专业金融机构负责作为“做市商”负责市场的买卖和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此外,由于目前资金比较充裕,投资者对于资金收益率非常重视,因此大额存单的推出不仅具有吸引力,而且流动性问题也比以前相对容易解决。

3.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通过先进的技术解决过去由于大额存单导致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等问题。例如,可以利用统一的结算中心对存单的转让进行登记。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联网的查询,利用大额存单质押骗取

银行存款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近年来银行本身也在不断加强内控制度,有能力防范利用大额存单诈骗及盗开存单等犯罪行为。 大额存单的推出,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主动负债工具,拓宽资金来源;有利于增加市场投资品种,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推动货币市场向纵深发展。更重要的是,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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