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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3 07:10:17 | 移动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篇一: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流程图

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流程图

告知当事人向医学会申

请鉴定

篇二: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近些年来,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患纠纷已成为医疗服务行业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纠纷索赔金额越来越大,人们对医学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缺少正确理解医学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尤其是受“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一些社会负面现象影响,极易误导公众产生错误思维。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愿意通过正确渠道解决问题的很少,原因是等待时间过长,这说明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不够完善,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就显得刻不容缓。

近几年,各地方先后出现了“医疗纠纷第三方管理”的机构,2008年江苏省南通市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节中心”,同时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08年浙江省宁波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属于政府设立的独立部门,同时成立了由四家保险机构组建的“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宁波的医疗纠纷“第三方”由“调委会”和“处理中心”共同承担。2009年,天津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机构。在2009年的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呼吁引进“第三方”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并提出推广浙江省宁波市运用人民调节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做法。在医疗技术

高度发达的今天,如何能更有效的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用先进的医疗技术救治患者,让患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调查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引导医患双方理性处理医疗纠纷,制约双方依法行使权力,遏制不断恶化的医患冲突。由独立设臵的“第三方”机构解决医疗纠纷能够公平、客观、实事求是,达到医患双方都满意的效果。在国家公布的医改政策《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新举措。江苏、宁波、天津等地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节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效果。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为破解医患难题提供了新思路,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带,避免了纠纷的激化升级。

1、医患矛盾突出的原因

1.1医学是一门探索性学科医学是在科学的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有些疾病不是医生不尽心治疗,而是疾病的自然转机。患者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够,对诊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对医疗服务的风险性和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认为没有医院治不好的病,只要病治不好,多是医院有过错。

1.2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多集中于大城市的大型医院,患者过多导致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容易

发生医疗差错。

1.3一些中、小医院管理不到位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服务存在缺陷,不遵守医疗法规和操作规程,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1.4患者医疗费用过高有些患者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治病,一旦人财两空,患者家属难以接受现实,大闹医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自由。

1.5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存在缺陷这些致使医患纠纷不断升级,“医闹”事件屡屡发生,纠纷理赔数额不断增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医疗机构不堪重负。

1.6医患沟通不好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社会上一些医闹现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均增加了患者对医院信誉的质疑和不信任感。

1.7机制不健全患者因非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社会补偿机制不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患者就医保险,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调解机制尚不健全。

2、目前医疗纠纷的调查和处理机制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患方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解决;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这三种处理机制都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都不能顺利地解决医疗纠纷。第一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由于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相关赔偿政策和制度缺失,患者权益不能保障,患者就采取一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而作为医疗纠纷的另一方,医院在协商解决中的调查结果往往不能得到患方的认可。据《健康报》报道,2009年11月南京儿童医院患儿死亡事件,该院自行调查的结果引起死亡患儿家属及社会各方质疑。后经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卫生局牵头成立由专家、网民、记者等参与的联合调查组,于2009年11月13日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患方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在此次事件前期调查中,值班医生隐瞒真相,医院调查手段简单,调查深度不够,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基于此,当事医生被吊照开除,医院院长、书记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该事件的调查过程给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调查机制的缺失是当前医疗纠纷处理难的一个症结。第二种解决医疗纠纷途径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解决。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医学会的调查往往根据鉴定的需要采集资料,这种调查机制难以满足当事人知悉事件整个过程的需要。鉴定专家由各医疗机构专家承担,患者往往认为是行业内部相互做鉴定,不相信医疗鉴定结论。第三种解决医疗纠纷途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对医患双方来说,都存在费时费力,成本高昂的问

题。院方为了息事宁人往往赔钱了事,患方便依靠职业“医闹”来解决,形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局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医疗纠纷呈上升势头的大背景下,没有一个合理公正的调查机制,不仅使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增加,还容易导致患方采取过激行为甚至暴力现象,所以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也就是“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机构,完善医疗职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医疗执业环境,使医疗纠纷的调节和处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秩序化、专业化的轨道。

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构成及职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以“第三方”角色调节医疗纠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机构的独立性能保证客观公正的调节医疗纠纷,能得到医患双方的信任。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医学、药学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库,还应该有患者权益代言人。其职责是坚持以平息纠纷、维护和谐为己任,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公正、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制定突发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由其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整改,追究责任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是在新形势下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新模式、新路子,完

篇三:关于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方案

双城区中医院

关于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方案

根据双城区卫生局有关今年在我市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试点工作的精神,结合双城区现有医疗结构及医疗环境状况,组织相关行政部门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一、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目的

目前我市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双方直接协商,这样容易使矛盾加剧。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卫生局和医院存在管理关系,让很多患者不能信任。三是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 由于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患方的弱势地位,新闻媒体的导向性等,为“医闹”的产生提供了社会环境。医疗纠纷的处理,让卫生主管部门、医院、患者三方都会为解决方式伤脑筋。市卫生局要求年内我市启动新型医疗纠纷调解模式——第三方调解机制。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将由与卫生局、医院、患者无关的专门机构进行独立处理。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1、“第三方”为独立机构,与医患双方均无利益关系。根据双城市相关要求“第三方”组成由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建。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类似于人

民调解委员会。可命名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归口于沙坪坝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下设机构,由司法局监督管理。

2、该机构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公司企业,应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3、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明确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权责。例如,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院无权自行解决,当事双方可申请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4、地方政府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以便于其工作的开展。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人员构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局的监督管理下,可由12名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还可拥有由多名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医学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库,随机抽调参与纠纷的认定与调解。

(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运行机制

1、委员会的人、财、物均来自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与医疗卫生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

2、政府成立的调解委员会,应承诺免费调解。这样才能够保证调解者在立场上的中立,以回避利益群体。

3、建立完善医疗纠纷赔偿机制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框架中,建立医疗纠纷

理赔处理中心。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合理分担医疗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使所有公立医院的医生、护士按分工、责任大小等因素,缴纳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一旦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既降低了医护人员的风险,又能让患方更快拿到赔偿。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理赔处理中心,将最大化保证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的专心为患者服务,还可铲除“医闹”生存空间,使医疗纠纷解决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径。

4、规范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临床路径

医院对患者看病实行临床路径,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减轻患者负担。实际上就是将疾病进行“标准化”治疗,即对某种疾病的住院时间、手术方式、使用药品种类、开展检查项目等进行严格标准化控制和约束,防止出现重复检查、滥检查、随便用药、拖延出院时间等,这种规范化诊疗过程及完善的临床路径建立,不仅有利于第三方医疗纠纷的调解,更能让患方了解和理解医疗行为的全过程。

(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处置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方”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就必须淡化政府行为的性质,让更多与医疗界无关的真正第三方民间人士介入,独立、公正、客观的解决纠纷,最大程度保护医患双方

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范原则

在调解中依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操作规范》、《临床医学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依法调解。

3、便民原则

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4、“无过错,不赔偿”的原则

只要是依法认定医院没有责任,调解委员会便应劝说患者撤销索赔要求。如对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

三、组建多部门的处置沟通机制

单靠一个调解委员会解决所有医疗纠纷是有困难的,关键在于政府的执行力。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纲领性文件,才能统筹协调我区各个部门,组建成跨卫生、司法、社保、商业保险等多个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理赔处理中心。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制止“医闹”的暴力行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力保障。同时,完善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全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加

强医患双方依法维权意识,使其合理表达诉求,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双城区卫生系统在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对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完善和健全“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根本保障,是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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