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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3 07:07:20 | 移动端: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篇一: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 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 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

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案例3]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11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11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问:

(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

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

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案例6]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 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NEW 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7]

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与意大利的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购买200M/T硫酸氨(5%伸缩),总价款240,000美元,FOB(Port Marghers/priolo),目的港为中国港口,装运期2008年3月中旬,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 下面是买方通过中国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的内容摘要(卖方未提出异议):

LETTER OF CREDIT

BANK OF CHAINA DATE: 03/15/2008

We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 E24272 in your favour for account of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export & import corporation Shanghai , to the extent of USD24000(USD eighty-two thousand only) available against your draft(s) drawn on us at sight 5% more or less allowed, for

100% of the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 with numbers:

(1)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freight to collect” ocean bills of lading.

(2) Invoice in 5 copies, indicating contract no.IXGB7765L

(3) Weight memo/packing list(重量单/装箱单)in 2 copies, indicating 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4) Certificate of quality, quantity/weight in each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5) Your certified copy of cable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s(开证申请人), within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date, quantity, weight and value of the shipment.

Evidencing shipment of :

2000M/T(5% more or less allowed)(net weight) Ammonia sulphate(硫酸氨)。Nitrogen content, 21%min,moisture: 0.5% max, free acidity: 0.03% max, free from harmful substances.USD120 per M/T net FOB stowed and trimmed port marghers/priolo, packing charges included.

Country of origin: Italy

Manufacturers: nontecatine Edison/Sincat/Snia Viscousa. Packed in new single bags, each containing 100 kilos net, tare weight(皮重) not less than 1 Kilo.

Shipment from port marghers/priolo to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ort(s) not later than Mar.31, 1997.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

This credit remains valid in Italy until Apr. 30. 1997(inclusive ) and all drafts must be marked that they are drawn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Special instructions:

1. Charter party bill(s) is (are) acceptable.

2. you should provide 2% of spare bags free of charges along with the shipment.

3. In case of goods being carried by liners, a deduction of USD 0.03 per metric ton for stowage should be made from the unit price.

???

? 下面是买方备货装船后,取得的主要单据的摘要:

(1) 提单:清洁提单, 20001袋硫酸氨,签发日期,1997年4月1日,装运港为Port Marghens

(2) 重量单/装箱单:毛重每袋102公斤(没有净重), 共20002袋,总重2040吨。

(3) 发票:该货物的原产地为法国,制造商为nontecatine Edison(德国分公司),

(4) 检验证明:硫酸氨,水分含量,0.06%,含氮量, 20%,无有害物质。

上述单据的其他项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其他信用证所需的单据也都提供,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卖方携以上单据议付。? 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UCP600议付行审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本案中单证是否一致?

(2)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是否有不符点,如果有是哪些,说明理由,如果没有,为什么?

(3)根据UCP600议付行会怎样处理检验证明及其内容?

[案例8]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

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答案:(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 [案例9]

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

? (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如果有权,可

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如果无权,为什么?

(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兴华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此,付款行拒付正当。

(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台风造成无法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卖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然后,通过银行收取货款。②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案例10]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问:

(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

(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3)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收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对象。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

(4)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受损,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篇二: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之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2

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案例4

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案例5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试分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6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7

案情简介:

某年,中国某出口商以CIF魁北克价格向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核桃仁,由于核桃仁属季节性商品,进口商要求且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信用证开证日期:9月底

装运:不迟于10月31日,不允许分装和转船

到达日期:不得迟于11月30日。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支付条件:信用证下90天远期汇票

由于天气恶劣,班轮于12月5日才到达魁北克。因此,进口商拒绝提货,除非按货物总价值打20%折扣以赔偿进口商所发生的损失。经过多轮痛苦谈判,该交易以 出口商损失360,000美元,即货物总价值的15%折扣而告终。问:该案例的症结何在呢?

案例8

案情简介:

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A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泰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9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科威特ABC公司出售货物一批。ABC公司按合同规定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并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货海轮在开航后不久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你认为,我出口公司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10

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案例11

案情简介: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为由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12

案情简介:

我方按CIP南京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案例1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对某日商出口大米,做出发盘,其中规定: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装运港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差别?

案例14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按照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货物。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相应单据。货物在运输过程途中时逢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关闭,只能绕道非洲南端。事后买方就航行途中发生的绕航费用、货物湿损以及未能按预计时间到达向我方提出索贻。问我方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案例15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案例16

案情简介: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17

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适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案例18

案情简介:

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案例19

案情简介:

我国无锡某公司采用FOB上海向美国出口货物一批,装运期为5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4月26日收到买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我方载货船舶将于5月15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时装运,我公司业务员于5月10日将货物从无锡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问:(1)以上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2)若采用FCA 无锡交货,该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案例20

案情简介: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

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21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案例22

案情简介: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案例23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24

案情简介: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

篇三: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

Eg: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卖B买),用FOB价。货物在越过船舷未到船板之时损坏,B公司得知货物损坏,拒付,A追逃货款,告之法院,问: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该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

Eg:甲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乙国法律规定16岁以上具有公民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位17岁的甲国公民A,在乙国作出票据行为,应适用哪国法律判断该A的民事行为能力?

Eg:1975年,尼日利亚政府与国外80多家供应商签订购买水泥2千万吨,$2亿,信用证支付。因货量大,港口堵塞。同年7月,尼日利亚政变,新政府命令停止输入水泥,命令银行对未经授权运进水泥的供应商拒绝支付等措施。美国4家公司因此受损,在美国以尼日利亚政府为被告提起控诉。

问:美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答:视尼日利亚和美国所采取的主义而定。

必须两者均采纳限制豁免主义,美国才能把尼日利亚告上法庭。

尼日利亚采取绝对豁免。因此美国法院无管辖权。

CASE1:

A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B出口手表一批,交货期为8月份,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A于8月31日将手表交航空公司,收到运单。A随即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手表运至孟买,并将单据送孟买银行。该银行通知B企业。此时,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何方违约?为什么?

FCA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时间

CASE2:

A以FOB条件出口棉纱。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公司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舶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争议。

问: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FOB下,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投保。否则风险尚未转移。

CASE1:

德A商于8月与美B商联系,要求报4万吨电缆价格,并告知此报价是为计算某工程投标,该工程于10月1日开始投标,10月10日可知结果。

9月10日,美B商向德A商发出要约,要约条件完备,要约中既无承诺期限,又未注明不可撤销。

9月中后旬,国际电缆价格上涨,B公司于10月2日向A公司发出撤销9月10日的要约的传真。

10月10日,A公司中标,立即向B公司表示承诺。

A公司认为已撤回要约。问:合同是否成立?

答;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表明不可撤销,对方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并且本着信赖行事。

CASE2:

我方于2005年10月2日发出要约,规定10天内答复。对方于10月6日收到,10月11日发出承诺,我方于10月15日收到。

问:要约是否生效?承诺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因为过期。从我方发出之日算起

Case 3 电子邮件接受发盘争议案

上海A Co. vs. NY B Co.

BJ Time 5.1 9:00 A向B发盘,条件完整,约定5.9复到有效。

NY Time 5.1 8:00 B发现A的发盘,派TOM了解市场。

几天,TOM了解市场。认为A报价合理。B于NY Time 5.9 20:00表示承诺。

A于BJ Time 5.10 8:00发现承诺。认为过期。

CASE 1:

2004年11月1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实盘:“报C514型产品,30000吨,即期装运。不可撤销信用证,每吨CIF纽约,USD900。11月25日前回复有效。”

B公司于11月20日电复:“你方发盘,我方接受C514型产品,30000吨,即期装运。不可撤销信用证,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书、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过几日, A、B公司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合同是否成立?

答;无实质性改变了要约,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非实质改变部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Case 2

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 ,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A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deiately” ,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了两天, 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产品价格上涨,A公司拒绝交货,交立即退回信用证。

问:A 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实质性改变了要约

CASE1:

中韩双方公司约定以签订销售确认书为准,但是由于时间紧迫,韩方公司立即装船发货,中方也开出信用证。由于市场价格下降,中方要求降价不成,主张合同不成立。是否成功?答默示承诺

CASE2:

中国公司于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要约:“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货,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中方于17日复“若单价为$ 500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中国仲裁。” 德方复 “价格不能少,可接受仲裁,速复。”

此时,价格上涨。中方于19日回复:“接受你16日要约,信用证已经开出,请确认。”但德方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答不成立。因为属于实质性变更。

Discuss:

1、拍卖时的要约、承诺?

2、网络销售的要约、承诺?

3、打TAXI的要约、承诺?

4、超市买东西的要约、承诺?

答1.喊价时为要约,第三下敲锤为承诺。

2.点击“我要购买”时为要约,网站弹出“成交”等为承诺。

3.朝某一空的士招手为要约,的士停下为承诺。

4.货品被贴上价钱标签后被放在货架上这行为是“邀请要约”,顾客把货品拿到付款处这行为是“要约”购买,店员接受顾客付款这行为是“接受”。

Eg1:一个要约规定:10月5日前复到有效.

还盘回复日期是9月23日.

发出要约人要等到10月5日吗?答:不要。

Eg1:我某公司于1月15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CISG的规定,此接受

A 可以撤回

Eg3:

要约人要约说:“任何人在新年当天,跳进海里,游最少100码,我就会给他100镑。”试问一个人在新年当坐船出海钓鱼,但未闻这要约。因为风浪太大,船被冲翻了那人游了200码返回岸上,他有没有接受要约? 答:悬赏合同

Eg4:什么是要约、承诺?合同是否成立?

A:芹菜多少钱一斤?[询价]

B:一块钱一斤。[报价]

A:八毛,卖不卖?[要约]

B:不卖。[拒绝]

A:九毛,卖不卖?[要约]

B:不卖。[拒绝]

A:一块,卖不卖?[要约]

B:不卖 [拒绝]

Eg5: 什么是要约、承诺?合同是否成立?

A:XX型设备,是否感兴趣?[要约邀请]

B:20台,每台600美圆[要约]

A:每台650美圆[实质性变更]

B:不能接受[拒绝]

(货物价格上涨)

B:接受您每台650美圆报价[新要约]

A:货物已经售出,抱歉。[拒绝]

技巧1:让对方发价

例子(一)

陈先生:你有意买我手上戴着的手表吗?(「邀请要约」)

张先生:你那手表真不错,可以100 块卖给我吗?(「要约」)

陈先生:那就一言为定(「 接 受」)。

例子(二)

陈先生:我想把我手上戴着的手表以100 块卖给你,你买不买(「要约」)?

张先生:那就一言为定(「 接 受」)。

那个例子对陈先生有利?答:例子1。要约的效力

案例1:申请人(买)与被申请人(卖)签订两份购买柠檬酸合同,第1笔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发现结块,次日遂向被申请人索赔,称将安排SGS检验。被申请人拒赔,称结块属正常。 SGS委托的SJH的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多数货物已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锈斑。第二笔货物有类似情况,并经SJH公司作出类似的检验报告。

由于申请人的客户的坚持,申请人只好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加工费。 只有证明柠檬酸结块系海运所致,才能免除卖方责任。现查明集装箱完好,可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柠檬酸结块同风险转移无关。

品质担保责任不因风险转移而转移。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检验或检验后发现品质问题,又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对卖方的索赔权力。

案例2、委托贸易公司买机台半年后开箱发现是旧货案。但合同约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地后60天之内提出。

问:委托方应该向何方索赔?为什么?

若贸易公司存在过错,则向贸易公司索赔,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3、索赔期以何时起算案

1990.9.3,申请人授权某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签合同:(1)被申请人卖280MT金属硅,USD730/MT,FOBST广州黄埔港,total USD208050。(2)shipment:before 1990.9

(3) L/C,(4) Inspection: China Inspection Bureau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buyer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by entrusting SGS. Claim within 45 days after arriving the destination port.

1990.11.4到达美国。1990.11.19——26货物陆续到达伯明翰入仓。申请人委托SGS复检。 1990.12.21初步检验报告。

1990.12.27再次检验报告。结果:品质不符。

1990.12.22 申请人的代理人贸易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未果。

1991.4.19仲裁申请。

卖方:超过索赔期间。从1990.11.4日起。

买方:未,应该以全部到达的时间1990.11.26日起。

仲裁庭:未超过。合同中未明确表明目的港,但卖方发票表明是伯明翰,所以应该是26日起算。1990.12.22 申请人的代理人贸易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未超过45天。

案例1A国企业与B国企业订立买卖合同,约定A销售一批机床给B企业,B企业把机床转出口到C国。后来,B企业把货物转售到D国E公司。D国F公司状告E公司侵犯其在D国的专利权。

D国法律查明F公司在D国享有该专利权。

答A企业只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B的销售市场上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作担保。

案例奎宁卖到阿根廷被扣案。双方均不知晓阿根廷有如此规定,双方不想承担损失,因此产生纠纷。

答卖方应承担损失。因为卖方需要承担其他请求权的担保P45

案例买方迟提大米案。FOB,买方负责安排装运,但是船舶未能按期到达装运港。货物在交货日期届满后第1天晚上损失。问:应该何方承担损失,为什么?

答买方。买方违约在先。风险在交货日期届满后就转移。

2.. 案例买方(中)与卖方(英)于92年5月14日签订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

成交后,买方于92年6月7日提前开证。此后,买方7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表示歉意。

92年11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 合同于93年4、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

94年11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再不履行,即提请仲裁.

英方复函,由于买方92年6月7日开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

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95年5月20日向中国贸仲委提交仲裁,要求卖方赔偿按照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买方的请求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符合CISG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至于英方辩称,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CISG第45条;第49条、第53条。

3、交货方式改变是否代表付款方式随之改变

91年1月30日,申诉人(卖)与被诉人(买)签订合同:100吨锌法兰盘, ClF HK1,063美元/吨,装船期为1991年2月5日之前,付款方式为交货付款。合同并规定应交付的文件有: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和厂家质量、重量证明书。

后经双方口头同意,增加供货60吨,则合同总供货为160吨,其他有关条款均未作任何变动。

合同签订后,1991年2月2日被诉人向银行提出160吨货物价值161,975美元的电汇申请。 91年2月4日申诉人将第1批58.25吨货物装船起运,

91年2月11日货物抵港,被诉人在提单上盖章,领取货物。

但被诉人取消了电汇申请,未支付58.25吨货款。

申诉人也未继续交货。

此后,被诉人以申诉人未继续交付100吨货物为由,要求赔偿,并称如果申诉人同意赔偿,则可以支付58.25吨的货款。

申、被诉人协商,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3万美元,余款一直未付。

申诉人遂于92年9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被诉人辩称:

1.按合同规定的货到付款,应为全部货物交付后付款,被诉人已办理电汇申请,但申诉人只提交了58.25吨货,未交足数量,已构成违约,因此被诉人在未收到全部货物之前不能支付货款;

2.申诉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单证,除提单和发票外其余均未提交,这是被诉人拒付货款的第2个原因;

问:被诉人的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1.根据惯例,货到付款的规定意味着在每批货物运抵买主后,买主应即就该批货物付款。例外,如果全部货物需组装或配合才能获得功效,货到付款的规定则应被解释为全部货物运抵买主后,买主才付款。

本案,各批货物都是锌法兰盘,属同一种类,各批货物功效的获得并不相互依赖。因此,被诉人在收到第1批货物后,应及时付款。

2.否。这是卖方的合理抗辩。

4、零部件组装后检验不合格要求退货案

一、案情

申诉人和被诉人于85年3月5日签订了合约:被诉人(买方)向申诉人(卖方)订购计算器零部件20万套,总货款37万美元,ClF香洲;买方应于85年3月8日开出5万套货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15万套分期分批开出信用证,合同正式生效;卖方须于1985年4月底前分期分批交完,货物运抵口岸60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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