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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3 07:05:04 | 移动端: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篇一:医患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审核调解申请人主体资格,指导当事人填写纠纷调解申请表;

2、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进行客观、详实记录;

3、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而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4、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调解请求事项、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

5、及时确定调解人员;

6、重大、复杂纠纷,及时向调委会主任报告;

二、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研究制度

遇到重大和复杂纠纷,要召开调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分析案情,研究调解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预防矛盾激化和发生突发事件。

重大和复杂纠纷主要是: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纠纷;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纠纷;已经激化或可能激化的纠纷;领导批转要求调解处理的纠纷;案情复杂难以认定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的纠纷等。

三、工作报告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度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一次纠纷情况分析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应坚持每月调解工作会议汇报工作;遇有重大、复杂纠纷及时报告。

(三)调解联络员应主动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专职调解员保持工作联系,对不能自行化解的纠纷应及时报告并引导患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及时汇报本单位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情况。

四、统计上报制度

1、每月统计医患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月1日前上报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县卫生局医政科;

2、每季度统计医患纠纷发案情况,分析纠纷类型、特点,分类统计,并提出预防纠纷的方案、措施;

3、每半年、每年度,统计出半年、全年医患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上报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县卫生局医政科;

4、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情况。

五、医患纠纷调委会学习例会制度

1、医患纠纷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当月工作情况,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评。

2、学习有关调解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

3、研究发生和调解纠纷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4、检查医患纠纷情况、登记簿册填写情况。

六、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培训和岗前培训。

2、年度培训主要是对在岗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的培训;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主

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使其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

3、培训工作由县司法局和县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七、回访制度

1、必须实事求是。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进行,讲求实效,不走过场;

2、必须及时。要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适当时间内派员进行回访;

3、应当有重点。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坚持适时回访;

4、注意发现问题。应发现和分析影响协议履行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对有激化苗头的纠纷要采取果断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同时,要征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以纠正调解工作中的不足;

5、回访情况要如实记录,归档备查。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调解文书档案由专人保管。

2、调阅档案须经医患纠纷调委会主任批准,保管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等秘密。

3、调解文书档案应及时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

4、调解文书档案,保管期一般为十年。

篇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公示栏

**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公示栏

(文字内容)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与意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的;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四、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四)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营私舞弊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申诉。

(五)要文明调解,当事人要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故意谩骂调解员和进行无理取闹。

(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九)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民间纠纷调解简要流程

见下图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图

(备注:为美观起见,单箭头可变为双箭头)

篇三: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

(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或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情况报市卫生局、司法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6.及时向市司法局、卫生局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三)建立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机制。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应书面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因以下情况发生的纠纷的不予受理:因非法行医而引起

的纠纷;非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二)调解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或邀请有关单位、个人参加调解,必要时可请乡镇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医患双方也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参与。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调解协议制作及履行

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

方式、地点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持一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当事人自愿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建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水平和成效,增强医疗纠纷调解的公信力。卫生局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医疗单位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法制宣传,防止侵害患者权益的现象发生。要积极推动医疗机构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医疗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要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制宣传,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医疗纠纷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宣传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和调解协议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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