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 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学习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燃料和水、电;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五保供养经费包括: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含水、电费)、医疗费、安葬费、管理和护理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及福利院,敬老院(以下均称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维修费、设备添置费。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年当地村民平均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资兴办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第十三条 福利院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逐步改善供养设施,添置供养设备,组织五保对象开展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建立五保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为五保对象检查身体。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四条 福利院应当积极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服务业,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不得用所得收入抵扣按规定标准应由集体统筹拨给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
第十五条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应按一名工作人员照顾五至七名五保对象的比例配备,入院五保对象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村干部的标准确定;从事护理等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当地劳动力当年平均收入
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及时足额兑现。
福利院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福利院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经费和实物必须保证按规定兑现。
第十七条 福利院的财产和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按规定标准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
和实物由乡、民族乡、镇统一筹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收取后交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统一管
理。
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对统一筹集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其他渠道筹集的款物,应当用于五保供养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福利院的建设,就近为福利院落实生产基地,扶持福利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改善福利院的办院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和福利院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一)福利院的生产经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福利院非营运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水、电费,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
(四)五保对象就医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诊断费;
(五)属于五保对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集资费,优先享受助学金照顾。
第二十三条 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济经费和实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在五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义务供养五保对象,积极捐款捐物,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组织,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不按规定供养的;
(二)刁难、虐待五保对象,侵犯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贪污、挪用、拖欠五保供养款物的;
(四)侵占五保对象及福利院财产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五保对象流浪乞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或不按协议条款扶养五保对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篇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委托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委托供养服务协议
委托单位:
受 托 人: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属符合下列条件:1、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2、无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等程序拟将其报上级审批纳入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为了更好照顾活,特委托 为其提供供养的有关服务,具体协议如下:
1、受托人无偿负责
2、在分散供养期间无房屋居住时提供住房并保证其安全;
3、受托人无偿在
4、受托人在生存期间无偿为其提供生活必要的劳动服务;
5、受托人无偿负责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篇三:五保户协议书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委托供养服务协议 委托单位:
受 托 人: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属符合下列条件:1、无法定赡养
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2、
无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等程序拟将其报上
级审批纳入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为了更好照顾活,特委托 为其提供供养的有关服务,
具体协议如下:
1、受托人无偿负责
2、在分散供养期间无房屋居住时提供住房并保证其安全;
3、受托人无偿在
4、受托人在生存期间无偿为其提供生活必要的劳动服务;
5、受托人无偿负责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单位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篇二:新五保协议书a4版[1] 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所在乡镇 绥德县民政局制 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书我叫,性别 ,身份证号码家住绥德县 乡(镇)村,根
据《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 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身体状况:
二.经济收入情况:
三.住房情况: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情况: 本人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绝无任何虚假,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特此申请(说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包括养子
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五保协议书同志,性别 ,年龄 岁,现有住房 孔(间),其它财产有 ,
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经 村研究,五
保户 由集体(或亲友)供养,供养者 并与村干部代表共同协商,签
定本协议书:
一、保证每月所拨付的经费与物资及时发放到五保户手中。
二、村委会和供养者有义务监管五保人员的生活起居。
三、要尊敬老人,服侍周到,保证其身心健康(儿童受到教育),使老人幸福度过晚年。
四、五保户现有财产,生前归本人所有,寿终之后属供养者所有,如果由几方供养的,
可根据各负担大小分成。
五保户意见 (签字、手印) : 供养者意见 (签字、手印) : 村干部代表意见(签字、公章): 乡(镇)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日 五保供养者承诺书
我 叫 ,是五保户 的供养者,我承诺做到以下几方面:
1、五保供养经费原则上由五保户本人领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领取、管理和使用的由供
养者代领,保证全部用于五保户本人生活。
2、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应者保证做到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
3、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五保户的生活起居由供养者监护照料,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成长,并给其提供良好的教育,费用超出供养标准的由供养者想办法解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推卸责任。
4、五保户年满16周岁的,不再接受义务教育,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供养者必须及时
向民政部门提出解除五保协议申请。若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每学期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所在
学校的证明,详细说明所在学校和班级名称并有班主任和校长签字加盖公章有效。不能提供
证明的取消五保待遇。
5、五保户生病时由供养者协助到医疗机构就诊,并负责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所需医疗
费用由供养者先行垫付,出院时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凭报销凭证到当地民政部门申
请医疗救助。供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拒绝给五保户治疗。
6、供养者如有虐待、遗弃五保对象现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五保户死亡后,丧葬事宜由供养者和村委会办理。 供养者(签字手印):供养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篇三:五保供养协议书
五 保 供 养 协 议甲方: 敬老院 协议双方:乙方: 村委会 为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条例》有关规定,同志申请要求五保,经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县民政局审批,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现就供养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生活补助费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
元整)直接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若以后国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自新标准执行之
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的落实。 三、敬老院:
1、为收养入住的人员安排好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
2、为入住人员提供生活起居等方面的照料,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康复
保健等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3、负责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生病期间的护理。
4、负责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
四、村委会:
1、检查、协调各项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兑现,确保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
2、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身患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瘫痪
或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等五保老人不能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村委会负责五保老人入院前的身
体情况调查并组织五保老人入院前体检。入院三个月内如发现五保老人患有上述类疾病,敬
老院有权将该五保老人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由村委会协调采取分散供养或亲友供养
等形式供养。
五、五保供养对象的财产处理:根据《继承法》规定,五保户的财产,归本人所有,允许自行处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
得干涉。五保对象死后,其遗产按照谁供养归谁继承的原则处理。(注:(1)死者有遗嘱,按
遗嘱的内容办理。(2)死者无遗嘱,属于集体供养的,遗产原则上归集体;属于亲属供养的,
遗产原则上归亲友。(3)对于无遗嘱,是集体供养的,如果其亲友尽过赡养义务,可根据具体
情况, 从遗产中给其适当的照顾。)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三份,乡镇、村委会、敬老院各执一份。 以上协议,希共同遵守。 甲方:三台县新德镇敬老院(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村委会 年月 日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乡镇、村委会、敬老院各一份。篇四:五保户入院协议 资溪县社会福利院(光荣)敬老院 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集中供养机构)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集
中供养的五保老人)
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入院前详细住址丙方(五
保对象所在村委会):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为了进一步搞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切实保障迫切要求入 住敬老院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 为、老有所乐,使五保老人安度晚年,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务院《农村 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 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根据丙方的申请,并经医院(卫生院)检查无精神 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入院的疾病后,同意丙方入住
2、丙方入住敬老院后,乙方负责丙方的吃、穿、住、医;院内负责 小病送药,送饭,遇大病或疾病,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联系医院入院 治疗,如丙方遭遇事故死亡而获取的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2、乙方根据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等级及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健康
档案。以后视丙方身体状况相应调整护理级别。
3、丙方如有严重违反制度,多次教育不改,甲方有权将其退出敬老院。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乙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乙方去世后,如果丙方按照协议每年给予乙方零用钱,乙方
遗产归丙方所有,反之,刚乙方和丙方共同享有乙方的遗产继承的权力。
3、院民入住敬老院后,应遵守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听从院负责人的安排,适当从事种菜,养猪,院内卫生和安全等力所能及的事情;在其它院民生
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有义务并无条件地给予帮助。
4、乙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通知丙方接乙方出
院:
(1)、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散布谣言,破坏院内团结。
(2)、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
(3)、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4)、不服从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
(5)、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院供养的。
四、丙方责任
1、乙方入院后,丙方负责收回乙方的责任田、宅基和房产,并归集体所有。为确保乙方的权利,丙方承担乙方在院每年零用钱 元,直到去世为止,
乙方在院期间所需大病医疗费能向上级申请的就申请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乙、丙双方协商解
决。
2、协助做好在院五保户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自愿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户的生活。
3、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原丙方对乙方的监护权自动失去,但在乙方过世后,丙方应无条件的主动办好乙方的丧葬事宜并承担费用。
五、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即日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乙乙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盖章)院长(签字) 乙方:五保对象(签字)丙方(盖章)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富阳市农村敬老院院户挂钩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
乙方:(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丙方:(县民政府局或乡民政所) 为了更好地保障四方地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乙丙四方根据国务院《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入院供养或暂时无入院意愿,经本人申请,可以采取院
户挂钩的供养方式。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每年一次的身体检查,并由甲方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甲方为
乙方提供上门服务,解决乙方在生活上的困难,每月不少于二次。
四、如乙方生活不能自理,甲方可委托丙方为乙方的扶养人,代为照看。丙方的服务费
每年 元由乙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分担。
五、乙方如符合入院条件,可随时提出申请入院供养,或者临时入院供养。入院供养期
间乙方所得的各种补助款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承担乙方入院供养期间相应的供养费用,或者
乙方按院内供养对象的生活标准交费。
六、乙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乙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
理。乙方去世后,乙方遗产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离开居住地应事先与乙方(或丙方)联系,在乙方(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
自外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乙、丙无涉。
八、本协议经四(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叁)份,甲乙乙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篇五:五保户分散供养代养协议 五保户分散供养代养协议甲 方(五保户): 乙 方(街办、乡镇): 丙 方(村委会): 丁 方(寄养人): 戊 方(敬老院):因各种原因甲方不宜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充分、平等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由丙方或丁方寄养。
2、戊方每年将五保户供养经费按规定标准发给甲方。由甲方根据寄养的实际情况,自主
分配使用供养经费。甲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寄养人领取,丙
方、乙方要监督好丁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甲方的生活等。
3、甲方被寄养前耕种的土地委托丁方负责管理,土地承包费列为老人生活补贴。
4、甲方被寄养时自有家庭财产委托丙方或丁方负责管理。丁方必须保障甲方被代养期间
衣、食、住、医、葬等方面基本生活,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并保证甲
方发病时及时就医治疗及入院期间的安全陪护。
5、甲方在分散供养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或安全问题由丁方负责,乙、丙方负责协调监
督,与戊方无关,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因财产等原因与丁方或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丙方应出面调解,必要时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
7、甲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丁方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安葬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丁方
和丙方负责。甲方实施土葬的,安葬费由丙方和丁方协商按一定比例解决。甲方实施火葬的,
由戊方计发一年的五保供养金做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打入乙方账户,由乙方负
责协调发放。
8、甲方有下列情形取销五保供养资格,解除分散供养协议:一是经过康复治疗具有了劳
动能力;二是因财产继承、自有房屋转让或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等而获得了较大金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以超过当年五保供养标准为准;三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
抚养、扶养能力等。
9、其他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平等,最大范围内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