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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遗产继承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1 07:16:12 | 移动端:五保户遗产继承

篇一:五保户的遗产怎么继承

五保户的遗产怎么继承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五保对象死亡补偿金如何处理

五保对象死亡补偿金如何处理

胡富庭

案情:

2006年8月9日凌晨,申某驾驶被告某公司的大客车由广东往信丰方向行驶,行至信丰小江圩(105线2225公里+295米)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余登有撞伤,造成余登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信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驾驶人申其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余登有负次要责任。

经查明,死者余登有,男,1964年12月3日生,文化程度为文盲或半文盲,未婚育,父母双亡。由于家庭贫困等原因,1998年被送往信丰县小江敬老院生活,直到事发之日一直由小江敬老院供养,其户口也迁入了小江敬老院。2002年7月4日,小江敬老院为余登有办理了农转非户口。1998年在余登有被送往小江敬老院时,与小江敬老院之间未签订供养协议。索赔主体之争:

事故发生之后,在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的协助下,找到了死者余登有唯一的弟弟余登良并将事故情况通知了余登良。此后,就索赔主体问题,即余登良与小江敬老院究竟谁有权向肇事方索赔,双方产生了分歧。

小江敬老院认为:死者余登有多年来一直由敬老院供养,余登良作为其弟弟一直未尽供养义务,敬老院应当享有索赔权;余登良认为:自己系死者的亲弟弟,在死者被送往敬老院生活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过,在生活上对余登有都给予了关照。因为家庭贫困等原因,余登有才被送往敬老院生活,并不是自己对余登有不负责任。敬老院是国家设立的供养机构,对有困难的

五保户经予供养是其法定职责。在余登有被送往小江敬老院时,与小江敬老院之间未签订协议,没有约定余登有死后的财产归敬老院所有。不能认为对余登有进行了供养,椐此认为享有了对所供养的对象因意外身亡的索赔权,索赔权仍归死者的继承人享有。因此,自己应当有权获得赔偿。

诉讼解决:

小江敬老院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予以赔偿。余登良得知后,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准许余登良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小江敬老院与余登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法院做了当事人的工作后,小江敬老院与余登良于9月27日进行了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由小江敬老院向肇事车方索赔,赔偿款中余登良得29600元,其余赔偿款均归小江敬老院所有,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余登良向本院申请撤回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对肇事方的赔偿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律上的思考:

“五保”对象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处理问题,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解释意见不够明确和规范,给审判实务造成了一些疑惑。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继承丧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据此可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死者之遗产。此已成为通说,实务中并无异议。但是,对“五保”对象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却有不同的说法。按《解释》第一条二款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是指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与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

人范围的规定相统一。按《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关于“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补偿金归谁所有的答案则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应归承担“五保户”“五保”责任的集体组织所有。《意见》第五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故对上述答案精神只能理解为指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且协议中约定了“五保户”身后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形。按最高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该条例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但是,于二00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的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却取消了原条例的上述相关规定,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未予明确。因此,由于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被废止,最高法院的批复也就相应地失去了法律效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意见可以看出,“五保”对象的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性质无疑,应当按照我国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对待:

一、按扶养协议处理。扶养协议约定“五保”对象的遗产归承担供养义务的供养人所有的归其所有,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归其所有。供养人有的是集体组织;有的是基层政府举办的供养机构,如敬老院等;有的是集体组织与供养机构共同承担供养义务。如何确定供养人,应根据扶养协议和和承担供养义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供养工作中应当完善扶养

协议。扶养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五保”对象的遗产处理要明确写入扶养协议之中。

二、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五保”对象与“五保”供养人在扶养协议中对遗产未作处理,而另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或者将遗产赠他人。其死亡赔偿金归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

三、按法定继承处理。在“五保”扶养协议和“五保”对象遗嘱中均未处理死亡赔偿金情况下,“五保”对象的死亡赔偿金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有,即《解释》第一条二款中所列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四、承担“五保”供养义务的集体组织或“五保”供养机构有权从死亡赔偿金中扣回“五保”费用。即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五保”对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先行扣除“五保”费用后的剩余部份才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所有。这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及其《意见》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篇三:五保户协议书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委托供养服务协议 委托单位:

受 托 人: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属符合下列条件:1、无法定赡养

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2、

无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等程序拟将其报上

级审批纳入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为了更好照顾活,特委托 为其提供供养的有关服务,

具体协议如下:

1、受托人无偿负责

2、在分散供养期间无房屋居住时提供住房并保证其安全;

3、受托人无偿在

4、受托人在生存期间无偿为其提供生活必要的劳动服务;

5、受托人无偿负责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单位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篇二:新五保协议书a4版[1] 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所在乡镇 绥德县民政局制 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书我叫,性别 ,身份证号码家住绥德县 乡(镇)村,根

据《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 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身体状况:

二.经济收入情况:

三.住房情况: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情况: 本人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绝无任何虚假,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特此申请(说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包括养子

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五保协议书同志,性别 ,年龄 岁,现有住房 孔(间),其它财产有 ,

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经 村研究,五

保户 由集体(或亲友)供养,供养者 并与村干部代表共同协商,签

定本协议书:

一、保证每月所拨付的经费与物资及时发放到五保户手中。

二、村委会和供养者有义务监管五保人员的生活起居。

三、要尊敬老人,服侍周到,保证其身心健康(儿童受到教育),使老人幸福度过晚年。

四、五保户现有财产,生前归本人所有,寿终之后属供养者所有,如果由几方供养的,

可根据各负担大小分成。

五保户意见 (签字、手印) : 供养者意见 (签字、手印) : 村干部代表意见(签字、公章): 乡(镇)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日 五保供养者承诺书

我 叫 ,是五保户 的供养者,我承诺做到以下几方面:

1、五保供养经费原则上由五保户本人领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领取、管理和使用的由供

养者代领,保证全部用于五保户本人生活。

2、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应者保证做到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

3、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五保户的生活起居由供养者监护照料,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成长,并给其提供良好的教育,费用超出供养标准的由供养者想办法解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推卸责任。

4、五保户年满16周岁的,不再接受义务教育,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供养者必须及时

向民政部门提出解除五保协议申请。若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每学期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所在

学校的证明,详细说明所在学校和班级名称并有班主任和校长签字加盖公章有效。不能提供

证明的取消五保待遇。

5、五保户生病时由供养者协助到医疗机构就诊,并负责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所需医疗

费用由供养者先行垫付,出院时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凭报销凭证到当地民政部门申

请医疗救助。供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拒绝给五保户治疗。

6、供养者如有虐待、遗弃五保对象现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五保户死亡后,丧葬事宜由供养者和村委会办理。 供养者(签字手印):供养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篇三:五保供养协议书

五 保 供 养 协 议甲方: 敬老院 协议双方:乙方: 村委会 为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条例》有关规定,同志申请要求五保,经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县民政局审批,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现就供养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生活补助费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

元整)直接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若以后国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自新标准执行之

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的落实。 三、敬老院:

1、为收养入住的人员安排好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

2、为入住人员提供生活起居等方面的照料,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康复

保健等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3、负责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生病期间的护理。

4、负责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

四、村委会:

1、检查、协调各项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兑现,确保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

2、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身患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瘫痪

或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等五保老人不能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村委会负责五保老人入院前的身

体情况调查并组织五保老人入院前体检。入院三个月内如发现五保老人患有上述类疾病,敬

老院有权将该五保老人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由村委会协调采取分散供养或亲友供养

等形式供养。

五、五保供养对象的财产处理:根据《继承法》规定,五保户的财产,归本人所有,允许自行处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

得干涉。五保对象死后,其遗产按照谁供养归谁继承的原则处理。(注:(1)死者有遗嘱,按

遗嘱的内容办理。(2)死者无遗嘱,属于集体供养的,遗产原则上归集体;属于亲属供养的,

遗产原则上归亲友。(3)对于无遗嘱,是集体供养的,如果其亲友尽过赡养义务,可根据具体

情况, 从遗产中给其适当的照顾。)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三份,乡镇、村委会、敬老院各执一份。 以上协议,希共同遵守。 甲方:三台县新德镇敬老院(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村委会 年月 日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乡镇、村委会、敬老院各一份。篇四:五保户入院协议 资溪县社会福利院(光荣)敬老院 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集中供养机构)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集

中供养的五保老人)

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入院前详细住址丙方(五

保对象所在村委会):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为了进一步搞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切实保障迫切要求入 住敬老院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 为、老有所乐,使五保老人安度晚年,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务院《农村 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 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根据丙方的申请,并经医院(卫生院)检查无精神 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入院的疾病后,同意丙方入住

2、丙方入住敬老院后,乙方负责丙方的吃、穿、住、医;院内负责 小病送药,送饭,遇大病或疾病,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联系医院入院 治疗,如丙方遭遇事故死亡而获取的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2、乙方根据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等级及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健康

档案。以后视丙方身体状况相应调整护理级别。

3、丙方如有严重违反制度,多次教育不改,甲方有权将其退出敬老院。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乙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乙方去世后,如果丙方按照协议每年给予乙方零用钱,乙方

遗产归丙方所有,反之,刚乙方和丙方共同享有乙方的遗产继承的权力。

3、院民入住敬老院后,应遵守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听从院负责人的安排,适当从事种菜,养猪,院内卫生和安全等力所能及的事情;在其它院民生

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有义务并无条件地给予帮助。

4、乙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通知丙方接乙方出

院:

(1)、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散布谣言,破坏院内团结。

(2)、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

(3)、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4)、不服从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

(5)、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院供养的。

四、丙方责任

1、乙方入院后,丙方负责收回乙方的责任田、宅基和房产,并归集体所有。为确保乙方的权利,丙方承担乙方在院每年零用钱 元,直到去世为止,

乙方在院期间所需大病医疗费能向上级申请的就申请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乙、丙双方协商解

决。

2、协助做好在院五保户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自愿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户的生活。

3、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原丙方对乙方的监护权自动失去,但在乙方过世后,丙方应无条件的主动办好乙方的丧葬事宜并承担费用。

五、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即日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乙乙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盖章)院长(签字) 乙方:五保对象(签字)丙方(盖章)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富阳市农村敬老院院户挂钩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

乙方:(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丙方:(县民政府局或乡民政所) 为了更好地保障四方地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乙丙四方根据国务院《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入院供养或暂时无入院意愿,经本人申请,可以采取院

户挂钩的供养方式。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每年一次的身体检查,并由甲方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甲方为

乙方提供上门服务,解决乙方在生活上的困难,每月不少于二次。

四、如乙方生活不能自理,甲方可委托丙方为乙方的扶养人,代为照看。丙方的服务费

每年 元由乙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分担。

五、乙方如符合入院条件,可随时提出申请入院供养,或者临时入院供养。入院供养期

间乙方所得的各种补助款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承担乙方入院供养期间相应的供养费用,或者

乙方按院内供养对象的生活标准交费。

六、乙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乙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

理。乙方去世后,乙方遗产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离开居住地应事先与乙方(或丙方)联系,在乙方(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

自外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乙、丙无涉。

八、本协议经四(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叁)份,甲乙乙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篇五:五保户分散供养代养协议 五保户分散供养代养协议甲 方(五保户): 乙 方(街办、乡镇): 丙 方(村委会): 丁 方(寄养人): 戊 方(敬老院):因各种原因甲方不宜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充分、平等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由丙方或丁方寄养。

2、戊方每年将五保户供养经费按规定标准发给甲方。由甲方根据寄养的实际情况,自主

分配使用供养经费。甲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寄养人领取,丙

方、乙方要监督好丁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甲方的生活等。

3、甲方被寄养前耕种的土地委托丁方负责管理,土地承包费列为老人生活补贴。

4、甲方被寄养时自有家庭财产委托丙方或丁方负责管理。丁方必须保障甲方被代养期间

衣、食、住、医、葬等方面基本生活,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并保证甲

方发病时及时就医治疗及入院期间的安全陪护。

5、甲方在分散供养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或安全问题由丁方负责,乙、丙方负责协调监

督,与戊方无关,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因财产等原因与丁方或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丙方应出面调解,必要时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

7、甲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丁方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安葬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丁方

和丙方负责。甲方实施土葬的,安葬费由丙方和丁方协商按一定比例解决。甲方实施火葬的,

由戊方计发一年的五保供养金做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打入乙方账户,由乙方负

责协调发放。

8、甲方有下列情形取销五保供养资格,解除分散供养协议:一是经过康复治疗具有了劳

动能力;二是因财产继承、自有房屋转让或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等而获得了较大金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以超过当年五保供养标准为准;三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

抚养、扶养能力等。

9、其他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平等,最大范围内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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