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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的例子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1 07:11:57 | 移动端:企业年金制度的例子

篇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XXXX]XX号),结合XX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

第五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第六条 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

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

(一) 年度考核不称职;

(二) 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

(三) 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四) 擅自离职的;

(五) 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六) 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

第八条 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

(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

(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九条 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缴费办法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本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单位的缴费部分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计算公式:本年度企业缴费=上年度工资总额/12

职工个人账户金额=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职工个人缴费额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按其岗位职务、贡献大小的不同设定岗位系数,根据年度可用于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的总额以及该年度员工岗位系数总和,计算出系数1的缴费金额。再按此金额计算出该年度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标准。

具体公式为: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年度公司缴费部分的总额/该年度所有员工(在范围内的)的岗位系数总和×该年度每个员工的岗位系数。

具体岗位系数如下(举例,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董事长:2

总经理:1.9

副总经理:1.7

部门总经理:1.5

部门副总经理:1.4

部门经理:1.2

普通员工:按照岗级来制定系数

……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按企业缴费金额的1/10缴纳。

第十四条 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

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以后国家政策调整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年缴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单位采取按年代扣的方式。单位将应缴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单位和职工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 1月31日前。

第四章 基金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确定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事务。受托人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中选择。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按国家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受托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本方案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将选择有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来管理本单位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并与之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书面合同报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管理关系中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遵照劳动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相关业务,各自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个人账户项下分为企业缴费账户和职工缴费账户。账户管理人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由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余额,并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作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收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受托机构定期向职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资金积累额等。

第二十三条 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常工作调动其年金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暂时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相应转到新单位。若职工暂时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单位同时终止缴费,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的,扣除原计入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的积累额,归入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公共账户。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人员,受处分期间单位缴费的部分中止,处分期满后的下一个年度恢复单位缴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升学、参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同时单位终止缴。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六章 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三)在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

第二十九条 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劳人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核实无误后,由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

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条件的职工,其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符合第二十八第(四)项的职工,其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中职工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退休、身故归属权益为100%;

(二)非单位原因,个人要求离职的,其享受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比例按其为本单位服务年限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单位代交至受托人。 第七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单位应停止缴费:

(一)单位在遇到相关年金政策调整时;

(二)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四)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应中止的缴费情形。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职工应停止缴费:

(一)当其劳动合同未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自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

篇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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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由企业发起建立 经办方式多样化 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政府在年金的建立和管理中不承担直接责任

企业年金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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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法律规范划分 自愿性企业年金(美国、日本) 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国、澳大利亚) 按资金筹集运作模式划分 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DC计划) 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DB计划)

企业年金的作用

? 对企业来讲,可以通过权益归属留住优秀人才,企业交费部分可指定员工的服务年限方可计入员工账户,如果员工离职,企业就不用支付,所以叫企业的金手拷; ? 对员工来讲,是员工退休生活品质的保障,弥补与事业机关单位的退休金差距,因此叫员工的金拐杖;

? 但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只有三种:退休、出国定居、身故,不能提前支取。 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区域、行业发展不平衡

? 企业年金在地方企业年金在地方的发展中,沿海和发达省份快于内陆落后省份。 ? 企业年金在国有企业中发展速度远远大于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

企业年金立法不完善

我国尚未制定居于中心地位《企业年金法》以及其他一些部门规章和一些政策性文件 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

1)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偏低

2) 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免税

企业层面的问题

1) 企业盈利模式降低企业年金发展空间

2) 企业社保支出负担过重,挤出企业年金需求

3) 企业年金实行的集体协商机制的制约

篇三:浅谈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浅谈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发展并成熟。尽管政策性的制度不断出台,但专业制度对企业年金的规范过于细致,新旧制度的转轨需要一定的时间磨合,所以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简单谈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问题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在养老金制度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时,出台了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我国自1991年提出企业年金制度以来,经历了逐渐发展成熟的阶段。本文简单谈谈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发展并成熟。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1探索阶段(1991-2000年)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首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文件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这标志着作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正式启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开始在沈阳、上海等城市推行。1995年12月,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确定了基本框架。1997年和1998年,国务院又下发重要文件,继续强调大力发展企业养老保险制度[1]。

1.2初步试点实行阶段(2000-2003)

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的方式,对税收方式进行明确,并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的批复》(国函[2001]79号)提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需具备3个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

1.3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阶段(2004—至今)

2004年4月,劳动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2005年,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等文件,形成了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2007年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年金制度做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基本的法律援助,提高企业年金依法保障的程度。

2、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政策性的制度不断出台,但专业制度对企业年金的规范过于细致,新旧制度的转轨需要一定的时间磨合,所以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还存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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