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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1 07:05:12 | 移动端: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

篇一:当前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思考

当前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思考

我国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的发展稳定,是实现全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基础。村级组织直接做群众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利,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随着农村村干部工作范围逐步扩大,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少数村干部经不住利诱和不良风气的侵蚀,走上腐败之路,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基层干部的腐败,是最具有离心力的腐败。”加强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农村党员干部腐败行为,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抓好村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堡垒作用,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作。

一、当前我市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主要表现

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有的情节甚为恶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一些村干部在审批宅基地、处理纠纷、计划生育指标、工程承包等工作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甚至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获取不正当利益。有的为村民出个证明盖个公章都要收钱收“礼”。二是独断专行,官僚主义。部分村干部作风不民主,办事不公开、不公正,暗箱操作,剥夺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搞“一言堂”,甚至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三是铺张浪费,挥霍公款。在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宽裕的村的有些干部,利用公款吃喝玩乐,奢侈浪费。甚至个别干部赌博嫖娼,腐化堕落。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张扬成绩,隐瞒问题,骗取指标,弄虚作假发展党员,培养自己的势力。五是恃强凌弱,作风粗暴。个别村干部依仗职权,拉帮结派,或借助宗族势力肆意侵犯群众利益,打击报复对他有意见的群众,名为村官,实为“村霸”。

二、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主要危害

(一)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私分、挪用公款的行为,其后果是坑害集体、损害群众、肥了自己。个别村干部

作风霸道,以“一支笔”为名,独揽财经大权,在资金使用上随意操作,盲目拍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一些村干部大肆挥霍,造成严重铺张浪费。

(二)引发群众上访,影响农村稳定。由于村干部不廉洁、不民主等问题,导致群众信访举报增加,牵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很大精力,甚至投入很大人力物力来解决问题,直接危害农村稳定,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近期查处的桔山街道办双凤村和下五屯街道办下五屯村组干部违纪案件,就曾造成群众多次群体性的到市、州上访,甚至到省、中央上访,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案件问题涉及时间长达十多年,财务资料混乱或遗失,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将案件查清。

(三)直接损害党群政群关系,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面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纽带。村干部工作在最基层,同群众的接触最直接、最广泛,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痛恨。村干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群众对党和政府就会失去信任,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信,直接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敬南镇纪委查处的某村党支部书记违纪案件,涉案金额虽然只有几千元,但涉及的农户达数百户,甚至连残疾人低保户的低保金都不放过,其危害面之宽,民愤之大,影响之深却是很突出的。

(四)影响了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村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削弱了农村党组织和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

(一)干部综合素质较低。从受理举报和立案查处的村干部来看,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道德水平较差,政治素质不高,公仆意识淡化,工作中常搞“公私兼顾”、“权钱交易”,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私欲膨胀,贪占心理和侥幸心理严重。边远贫穷地区的少数村干部偏于低能,城郊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个别干部过于“大胆”。

(二)村务公开还有待进一步落实。这些年我市村务公开工作逐步完善,比

较规范,但还有少数村避重就轻,只公开成绩,不公开问题,只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特别是对经费支出不如实公开,甚至把村务公开栏变成村干部不廉洁的挡箭牌和弄虚作假的盖头,没有起到公开的真正作用,村务公开要做到公示与公开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

(三)监督管理缺失。一是对用权缺乏有效监督。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在监督上上级太远,同级太软,下级不敢。以至作案时有恃无恐,导致腐败。二是对工作机制缺乏有效监督,特别是财务正规化管理跟不上,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子下帐,假票据入册。三是上级缺乏有效监管。一些乡镇对村干部重使用、轻管理,导致一些村干部素质下降,自律能力降低。四是现行法规对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管形成事实上的空当。非党员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不是党员,党纪管不了,也不是监察对象,行政监察对其无效,只有司法机关可以监管,但由于他们的错误多数对应“不准条文”,或因立案标准问题,也往往不了了之。因此,对村干部监管缺失,必出问题。

(四)财务混乱造成可乘之机。一是农村财务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二是对农村财务缺乏监管;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不规范;四是农村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管理不到位。这些都为个别村干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侵吞集体财产提供了条件。

四、遏制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村干部素质。村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从根本上说,还是自身素质差、缺乏自控能力造成的。要针对村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一定范围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以达到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的目的。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基础,没有公开,就谈不上监督。实行村务公开,要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真实。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钱帐分管、民主理财、会计委派、村帐乡管、定期审计等制度。三是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重大项目、大额

度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不能个人说了算。四是民主评议制度,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五是加强党内监督,要利用党支部大会、支委会和各种民主生活会,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是健全村干部监管法规,并重点针对村干部特别是非党员村干部违法违纪的处理办法作出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以弥补村级制度建设上的不足,确保对村干部的监管有法可依。

(三)切实加大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监督形式。通过审计,并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村干部任内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少数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有利于对干部的缺点错误早发现、早提醒,促其改过,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干部。实行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但为选拔村干部提供了依据,还可以促进干部作风的转变,调动和保护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干部的积极性。

(四)加强监管,加大查处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把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办案的一个重点,形成合力,严肃查处那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吞公款公物、中饱私囊的案件,与民争利、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作风粗暴、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案件,弄虚作假、浮报虚夸、欺上瞒下、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的案件。乡镇纪委要充分发挥最直接、情况清的优势,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把握好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水平,做到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严惩违纪者,使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篇二:关于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关于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笔者结合目前常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

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

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

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现

在农村40岁以上的人群学历在高中以下的占86%,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三是农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

规和规章,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五是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

篇三:浅析村干部经济犯罪的若干问题

浅析干部经济犯罪的若干问题

近年来,村级干部经济犯罪的案件愈来愈多,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集体财产、损公肥私,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农村的稳定,甚至造成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日益繁荣壮大,村级财务收支日益错综复杂,由于管理上出现许多漏洞,也暴露出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村干部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现象。同时,由于村级财务收支牵涉千家万户,容易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亟需研究解决的棘手问题。

(一)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1、职务侵占。村干部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在管理、审批或直接经手资金、财物的过程中,采用收入不入帐、私分小金库,虚报冒领、写白条多支多报、以及巧立名目如增发工资、补贴、奖金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近年来,我县已侦破的村干部经济犯罪中,属职务侵占的金额高达26.3万元。如2002年7月我县经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侦破了林四组出纳员叶某职务侵占案,经查,叶某在任村小组出纳员期间,村财物管理混乱,开支随便,白条开支、重复支出,“搭车”报销,虚列开支,收入不记帐现象严重,经查证,叶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22000元。

2、挪用资金。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急用或朋友还贷、做生意等为名,采取自批自用、收入暂不入帐等手段,挪用村集体资金,财务人员则利用比其他村干部更有利的条件,直接挪用集体资金。如:2002年5月22日我县经侦大队破获叶某挪用资金案。经查,叶某在任林村组长时于1998年至2000年利用职务之便,将村村民贰万伍仟元的集资款挪作他用。

3、商业受贿。村干部在村建设工程发包,村民建房审批、非法出售土地等过程中,村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同时,接受他人的贿赂。其他如以村镇开发为名,让农民集中建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而且此类案件涉及农民较多,案件处理难度大。

(二)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村干部经济犯罪多数与其担任的职务有关,因此这些犯罪有职务犯罪的一般特点,同时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危害严重,极易引起农村干群矛盾激化。村干部所管理的是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的资产。即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全体村民对这部分财产极为关注。目前由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大片被征用,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一些村干部,因为所在村集体经济比较好,村财有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的资金,这些大笔的资金村干部一句话就可以随意动用,这存在着经济犯罪的严重隐患。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将直接侵害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很容易造成群众不满,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2005年8月,龙某村因村干部涉嫌职务侵占问题,班子瘫痪,

村民多次集体到区委、区政府上访,在本镇影响很大。龙文经侦大队受理该案后,经多方查证,查清了原党支部书记查某、会计赵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帐、白条开支、用公款买取高额养老保险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53000余元的犯罪事实,将二人依法刑事拘留,追回全部赃款。随后,经侦大队又趁热打铁,配合党委、政府靠上做上访群众的工作,平定了群众的情绪,建立健全了村“两委”班子,使昔日被称为老大难的落后村庄又焕然一新。

2、作案手段简单直接。从整体上看,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能力相对较弱。作案手段一般为拿公款存单质或村集体土地押银行、收入不记帐、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等,数额大小不等,但大部分都在数千元或万元以上,有的村干部贪污10多万元。如2002年9月,省正法纪科在查办案件期间,发现赵某涉嫌经济问题。后经该院反贪局初查查明,1995至1996年,赵某先后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两笔贷款,用于个人做生意,贷款到期后赵无力偿还。至2001年,赵个人共欠正定县曲阳桥信用社贷款两笔本息共计合计13.2万余元。2001年底,赵利用其担任南曲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村委会名义开具两份假证明,谎称其个人上述两笔贷款都用于村内公务支出,遂私自同阳信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阳村集体土地22.5亩的使用权作价43万元,抵给曲阳桥信用社,用于清偿阳村欠该信用社贷款七笔,及其个人所欠该社的上述两笔贷款本息合计13.2万余元。从而骗取了村集体公款。

3、犯罪的对象大多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村干部

特别是一把手,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村委会形同虚设,即使召开村委会也无非是走走形式,打打招呼而已,其他村委委员根本没有表决的权力。有的村一把手一句话,便可将几万,十几万的集体资金借给与本村经济利益无关的企业或他人使用。这种缺乏民主、缺乏监督,将村委会权力和村民大会权力集于一身的现象,久而久之,必然产生腐败。近年来,我县所查办的村级干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村里的书记、村长、主任或主抓村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一锤定音”仍是基层村官的普遍现象,这批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

4、隐蔽性较强,潜伏期长。由于村干部们的大多数在村里有一定的势力和影响,而一般村民普遍存在事不关已的态度,即使对村干部有怀疑,也只是模棱两可,没有真凭实据,也无从查起,而且犯罪分子绝大多数熟悉财物流程,在实施犯罪时往往经合法身份为掩护,以为村民办“实事”为晃子,经过精心策划,在其熟悉的领域中利用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作案,不容易被发现,等案发时往往已过很长时间。

二村干部经济犯罪的原因分析

1、村干部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从涉案的村干部来看,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近年来,我县查办的村干部大多是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被立案查处案犯总数的78%。前面列举的叶某、何某等村干部都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其次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甚至完全是法盲。尤其是部分村干部,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他们对贪

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也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往往又划不清罪与非罪界限,他们对自己的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等犯罪行为是否涉嫌经济犯罪知之甚少,他们自以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如大溪镇豪林村组长叶某在立案侦查期间,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他认为把事说清了,等有机会把钱还上就行了,根本没意识到自已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及给本村造成的严重后果。

2、村财中可支配的资金来源日益增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干部的可支配资金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城郊地理位臵优越的村,以及企业众多的村,由于大量的土地转让,村里得到了相当数量的补偿费,村办企业的转制过程中,村里也得到可观的收入,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另外村办企业、出场的承包,商业用房的出租,宅基地的安排等等,都为村干部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例如:我县镇白村组长张某挪用资金案,张某利用土地承包出让,私自将承包款二万伍千多元收取、不入帐、挪用、转借给他人使用。被依法起诉。

3、村级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落实不力。大部分村的村级财务制度不够健全,有的虽然也制定了一些,也仅仅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根本就不落实。虽然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少额支出村长一支笔,大额由村两委、村理财小组决定,而实际行动起来,都是村长说了算,只要村长一签字,不论多少,村财务人员都验予报销或开支。出纳、会计无法履行职责。如2002年5月,我县经侦大队侦破了时村出纳何某职务侵占案。经查,该人在1996年至2002年担任村现金出纳期间,先后多次采取重复记帐、只记支出不记收入等手段侵占集体公款4万元。何某所在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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