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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0 07:29:50 | 移动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篇一:浅析公民的法律意识及其提高途径

公民法律意识及提高的途径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

平。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加强的实际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

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建国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法制建设。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只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水”涨了,依法治国之“船”才能真正地高起来。

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从这方面讲,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才刚刚起步。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我国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还是积极的。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又对现行法律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表现在他们对相

当一部分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宁愿依赖政策或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去了解、咨询法律,从而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有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实用意识。

首先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上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人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动参加了普法宣传教育,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的法制节目,主动接受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其次,人们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的主张范围在不断扩大。近年来诉诸于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这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救济方式。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数量增长也表明了权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还存在较多问题,

(四)、法律意识层次有待提高。

文化素质高的人的兴趣较为广泛,获得信息的渠道也较多,因此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就有可能较高,而文化素质低或文盲恰好相反。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有一定关系。一般来讲,与公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并实现程度较好的法律,他们就较容易知晓,反之就少些。我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感性认识,因而难免带有片面性,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也难免带有感情色彩。此外,我国公民中文化素质低下、文盲、半文盲人数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缺乏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主动性,一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心理层次,处于法律意识发展初始状态,因而难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从以上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列举及存在的问题可见,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呈现出多方面、多因素的不平衡状态。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的确立,成为占有统治地位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并且与许多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混杂在一起,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一)、商品经济不发达

我国目前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自然经济,在我国农村占有较大比重。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将成为影响公民法律意识的决定因素。其一,从商品经济与法和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看,没有商品的经济产生和发展,就没有法和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商品经济是产生民事法律的客观基础。而自然经济却不能提供民事法律之基础,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只能起到巩固和确立财产归属权利的作用。其二,从商品经济活动的自身特性看,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进行的,法律上的平等要求不过是价值规律的法律语言,由此形成平权法律意识。

(二)、特殊的历史环境因素

特殊的历史环境和某些政策、方针上的失误和偏差,致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了一定影响。一是我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是在依靠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的过程中进行的,没有群众运动,就没有革命的最后胜利。然而,由于群众运动是不依靠法律的,并且在我们发动群众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和有关规定,而不是用法律来严格规定约束群众,因此也就产生了群众对自己创造的、表明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太尊重的副作用。二是由于法制建设的目的主要是创造一个稳定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法制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和平建设时期的地位,显然不同。

(三)、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文化最灿烂的民族之一,有着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纵观中国法制史,这种传统文化体现在中国法律方面的显著特征有三个:一是缺乏对权利的逻辑规定和论证,权利观念极其淡薄;二是强化专制主义,权利崇拜观念极其狂热;三是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这种宗族伦理传统使法成为一种伦理道德的附庸,这种状况必然产生重人治轻法制的思想,并成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重负。

(四)、法律生活的失调

社会主义国家是法制国家,法律生活应该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国家法制健全,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生活本身协调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法律生活的协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实生活表明,我国法律生活要实现真正的和谐与协调,还要作出久远的努力。目前,我国的法制还不十分健全,法律还不是真正完备,法律的渗透还不太强,法律的触角还没能完全伸展到各个角落;再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内容到贯彻执行还不够严谨,有些地方甚至相互矛盾。如:同一性质或后果的行为,在不同地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有的权威就会受到削弱,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抓好普法教育

一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二是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我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因地制宜,既可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三是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要在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四)、加强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为此,必须做到: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从公民角度讲,要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讲,要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是要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有力地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这样能够避免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另外,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活动,使好人敢做好事,使坏人不敢抬头;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在立法上要限制居于优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在实际运行程序上,应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更有效的公平救济途径,用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用法律改变他们的命运;以此激发人们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它既包括不同的层次和方面,又涉及各个领域和部门,也不是短期内就能奏效的。在法治城市的建设中,我们应当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系统化和长期化,以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篇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调查分析

摘要

从一个“乡土气息”浓重的中国迈向充满“时代气息”的现代中国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中国,礼治秩序与制度的解构过程同时也是现代化法治秩序与制度的建构过程……而制度变迁最为关键的当是孕育于制度中的法权利观念与文化因子”'。在这样一个时代中,培养和造就什么样的人才是我们需要予以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我们培养的人才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为“蕴涵法治秩序与制度变迁因子和观念”的俊才则更为重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 ,将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依法治国再一次被提了出来,作为一名大学生,坚持贯彻党的基本方针,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伟大事业。大学生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大学阶段,在于学,在于诚,在于真,在于德。大学阶段,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时刻。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发展观在此刻形成。 此时,我们要树立好正确的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行的思想基础,这一思想基础是否坚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力军,面对各种思潮的冲击和影响,要在保持前沿性和开拓性的同时,又能够做到立场坚定的守法、用法和护法,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则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大学生的总体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但是距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法治国家的建构过程中我们也不乏看到种种令我们匪夷所思的现象。经过多年大学教育的“社会精英”和“天之骄子”在法律面前不再显得那么的意气奋发,昂首挺胸,更有甚者沦为了法律的背叛者,成了影响极其恶劣的“阶下囚”。大学生犯罪的突出事例屡见于全国各类报刊,如长沙某大学的侯志勋肢解同班女友案(((长沙晚报》2002年3月17日),天津医科大学的马晓明杀亲案(《中国青年报》2002年3月21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死四名同学案(新华网2004年3月16日)等等。所以,关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是现实发展所需。本文从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分析入手,分析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表现,并从社会、学校和

大学生自身三方面较为全面的分析了缺失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了具体探讨,其中指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和重点,以及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以此推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为获取大学生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具体情况,本人在河北省各高校(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燕山大学)实施研究调查,以获取最新、最真实的数据。结合调查数据分析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及面对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全面建设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相关对策和方案。

一、引言

(一)调查研究背景介绍: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上有很大的进步,并且已经取得比较骄人的成绩,同时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也日趋完善,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基础上,党在中共十五大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通过依法治国,建设中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利益分配出现比较大的差距,使当前社会出现许多影响社会治安形势的不安定因素,同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频发,并呈现低年龄化趋势,犯罪倾向组织化,暴力化和手段成人化。这些现象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中特别是教育界的相关人士,正积极呼吁全社会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因为这项艰巨的工作关系着科教兴国与民族的兴衰。青少年中有个特殊的群体一大学生,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多,而且他们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望,以及好奇心和自我表现的意识。他们在社会行为规范影响下,承受着社会负面影响地不断侵蚀。自高考扩招以来,大学生的数量在迅速激增,这一定程度在促使着全民素质逐步在提高。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力军,他们有着敏捷的思维,善于独立思考和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己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社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对法律没有足够的信任,因此没有确立对法律的权威。其次,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成熟。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跨越青年和成年的群体,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不成熟性。社会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等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偏差。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不能否认的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在中国的依法治国道路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它还可以反映出贯彻法治的效果。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对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变的越来越多样性,其中处于成长阶段的一些大学生在受到不良社会价值取向影响下,自身无法正确地辨别自身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实践表明,他们除缺乏正确的道德意识和自身心理控制能力之外,法治意识缺乏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为了片面追求高升学率,许多学校既忽视学生综合素质地培养,也忽视受教育者各项素质的综合教育,忽视法治教育。正如爱因斯坦曾指出的“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因此,各高校作为培养高学历、高能力层次人才的摇篮,在推进素质教育的同时,要强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让法律作为他们的行为准则,使法律意识真正地成为适应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规范。

(二)调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调查研究的目的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加快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加快各项法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要求我们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各级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公民个人要自觉守法,而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好坏是影响这一切能否有效实施的前提。沈宗灵教授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尤其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没有这一前提条件,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反过来讲,一个国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然会不断提高社会成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与法律意识同样是相互并存和促进的”。

未来的大学生作为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流砒柱,他们自身法律意识的高低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民能否真正当家作主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完善。近年来,随着各地高校扩招,全国高等教育总规模在不断攀升,毛入学率相应上升,大学生群体已经成为一个正在迅速壮大的群体。

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卓有成效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成为一个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重大课题。目前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存在着认知性偏差、应用法律能力欠缺、缺乏法律信仰、法律功利取向较重、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存在厌诉情绪、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等等。这些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各高校大学生很难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难以胜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力军的重任。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将是我国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全面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我们就必须更加深入了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实际现状和积极探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实路径,这些问题同样也是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心和思想政治理论研究的重点。我们要通过研究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扫除培养他们法律意识的障碍,促使他们认同中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地进程。

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客观、准确的研究及分析,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遵守法律内在自觉性的基础。

2.调查研究的意义

我们都在尝试通过积极汲取现有的关于法律意识的理论成果,对处于社会环境中的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研究,以更加理性的思考来弥补大学生法律意识目前存在着的不足,笔者这次所做的调查主要采取问卷形式,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归纳与演绎法、心理分析法等,试图多角度、宽视野来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进行调查,通过分析调查结果,归纳出目前该群体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原因,同时结合大学生心理特点及其成长规律,来探索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实方法,以此来丰富和完善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理论,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工作的发展和推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1)有利于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等多方面。其中影响他们最重要的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是综合素质的灵魂与根本,它在个体的成长与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和支配的作用。而法律意识作为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低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能力,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是值得社会肯定的,但就法律意识而言,目前的现状则不容乐观。目前“重理轻文”现象在各高校以及大学生中都普遍存在着,并且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更愿意去关心、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的前景及与个人就业等关乎自身利益的问题,而忽视去学习法律知识和注重培养法律意识。一个合格的公民,应该是具有较高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的个体。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科技工作者、管理者和生产者,担当以上使命则要求他们要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和具有超乎一般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既有助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辨别是非的能力,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 的权利义务观念,也有助于使其学会恰当为人处事,提升他们维权能力的,同时还可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有利于构建安全、和谐的校园

大学生群体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尚未成熟,加之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造成他们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存在着欠缺,导致他们在遇事后会比较盲从并易冲动,从而诱发犯罪的产生。大学生违法犯罪己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先生所做的调查表明,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在越来越高,并且已经占到全社会刑事犯罪数量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比例占到17%左右,这种现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10年10月20日晚上,西安音乐学院大学三年级的学生药家鑫驾驶轿车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张某,药家鑫在发现张某倒地仍在呻吟之后,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对倒地的被害人张某连捅八刀,致使张某当场死亡。药家鑫行为性质之残忍,影响之恶劣已经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层次、综合性的,其中法律意识低下与法治观念的淡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因而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这样不但可以使他们正确认识违法犯罪现象,引导大学生做到自觉守法、用法,还可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维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全。和谐校园的建设离不开和谐的人,构建和谐校园离不开遵纪守法的学生,大学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主体之一。构建和谐校园就是要全面贯彻落

篇三: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论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

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见诸于报端的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把党和人民赋予给他们的权力,当做自己贪污、腐败的专用工具,视党纪国法和人民群众利益而不顾,挺而走险,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他们带给自己身边的班子成员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共同犯罪与集体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起到了主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正如我国《宪法》中所讲的那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管政法的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的现实前提。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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