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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0 07:15:19 | 移动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篇一:关于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的社会调查

关于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的社会调查

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目的:了解国情,体察民情,加强实践,提高认知,学习实践知识,增长才干。

调查时间:2013年1月26日

调查方式:实地调查、访谈 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 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收到限制,宣传力度不够; 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农民工的法制教育缺乏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

上影响力宣传效果 工作发展不平衡,部门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教育比较薄弱 农民工普遍存在劳资关系不清,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工作不签合同,忽视了可能遇到的危险、保险等问题,难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即使有维护意识,可也不知如何去做 由于缺乏合法劳动合同,不注意保护自身,往往欠薪、工伤、死亡赔付得不到保障,缺失基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因而维权意识十分单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根据调查得到结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一半以上;通过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四分之一;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不足百分之一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一半的人选择政府相关部门,百分之四十左右选择法律服务所,三分之一的农民工选择律师事务所,还有超过百分之十的选择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三分之二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百分之十的选择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问题上,有85%的人选择了解一些。此

外百分之九十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会上获得法律帮助 农民工维权法律意识较低的原因 通过此次关于农民工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社会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广大的农民工朋友由于其文化程度及其他因素等的限制,在遇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诉诸于法律的可能性依然很低,他们仍然没有完全意识到国家为保障他们的利益所做的事情,而他们对法律上对于他们保护的方面也只是停留于在表层,却不想拿起作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武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 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欠缺 尽管农民工大都是年青力壮、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精英”,但是他们的法 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法律知识也缺乏。法律知识的欠缺致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 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人口多数生活在落后封闭的地区,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观念。二是大多数农民工因确立劳动关系心切,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考虑很少,甚至毫无考虑, 又或者是缺乏法律常识而不能很好地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矛盾纠纷,特别是工伤赔偿和劳资纠纷发生后,很多农民工不知道认定工伤的程序,不了解仲裁时效。四是缺乏证据意识。许多农民工在发生纠纷时,拿不出劳动合同,也无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有的无法举证事故的发生与所从事的劳动有关联。

(二)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

这里说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 据调查,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党员,党组织也很少

在他 们中间发展党员。同样,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纳程度也较低,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拒不建立工会组织。正式组织 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长期以来,农民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没有形成这一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导致本就不完整的公民劳动权在农民工 这一弱势群体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的斗争中尤其明显。 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的措施

针对上述分析的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维权意识较低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

从长远看,要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建立以《劳动法》为基准,不同位阶法律 法规和规章配套,层次分明,便于操作的法律系统。改革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 教育、培训等制度。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违反宪法的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审查,进行综合性的全面清理、修改。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时要尽可能考虑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

(二)强化劳动法律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农民工权益保护最大的问题是有法不依, 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要保障农民工权益,必须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变农民工自己维权为“政府维权”,通过政府强有力的介入,从根本上扭转劳动者的被动局面,加强对其权利的保障。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执法部门

特别要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事件的主要职责,切实解决执行劳动法不到位问题,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增加劳动监察员数量,做好日常巡查、接报 检查、年终检查等工作,对农民工的举报,及时查处。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1、加强接待能力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法律援助机构直接面向社会,体现 的是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服务形象。无偿的法律咨询, 为农民工指点了维权方向,一些简单的纠纷也通过接待人员与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即时协调顺利解决。

2、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保证。无论 是加强对农民工的接待能力建设,还是扩大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覆盖面, 都离不开 经费支持。

3、探索维权新途径,提高案件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简化程序,快速办理”的要求,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对农民工其他方面的诉求,也要放宽审查尺度,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积极探索农民工维权的新方式,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在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应更多地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尽快挽回农民工的损失,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法律援助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进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提高对农民工的法

篇二: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新一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农民工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产生的一支新型的产业工人队伍,他们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是城市一般行业的劳动者主体。为进一步掌握农民工这支庞大的群体生存状况,更好地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对长沙市农民工现状进行了调查。

调查时间: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3月16日

调查地点:长沙市1家餐饮业,1家印刷厂,2家食品加工厂,2家电子厂,1家制鞋厂和3家建筑工地。

调查方式:无记名调查问卷,人工进行结果分析。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1、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2、社会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

3、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城乡二元结构不断削弱,文化水平不断提升,对公平和自身的权利的认识逐渐增强。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民工人口多,基数大,仍然有许多的合法权利遭受着用人单位的侵害,由此,我走访了10家用人单位,下发了500份问卷调查,收回477份,其中调查人员年龄在18至25岁之间。问卷调查显示,新一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整体仍然淡薄。

一、当前新一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现状

(一)劳动合同执行不规范

调查显示,新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4.5%,在签订了合同的新一代农民工中,有68.2%的工人没有约定工资数额,37.9%的合同仅限于约定底薪的数额,23.5%的合同只是约定了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的的新生农民工中,有16.8%的并未持有正式的合同文本,这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争议时认定劳动关系,维护合同法权益埋下隐患。7.9%的新生代农民工反映用人单位要求他们缴纳担保金或扣押他们的身份证。

(二)社会保障水平偏低

在调查的10家企业中,新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67.7%,医疗保险

参保率为77.4%,失业保险参保率为55.9%,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0.3%,生育参保率为30.7%。新生代农民工对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知晓程度不高,10%的新一代农民工不知道现在所在的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22%的人不清楚其养老保险的接续情况。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接续情况也较差,以养老为例,超过一半的(56.5%)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正常接续,或是对于是否正常接续处于不知情状态。新生代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高,对单位为其缴费公积金的情况知情程度低。在所有民工中,有23.5%的反映其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公积金,另外,新生代农民工的情况差于总体水平,为21.6%,而且他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关注程度不如传统农民工高。在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42.1%的人不清楚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三)职业安全隐患较多

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3%的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了防护措施的比重却低于传统民工,以工作环境存在粉尘污染的新生代民工为例,用人单位为其采取了防护措施的比重为27.2%。五分之一(19.8%)的新生代农民工反映其劳动保护用品存在不能足量或不能及时发放的问题。

(四)职业培训不理想

调查显示,自外出务工以来,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占61.1%。受培训次数在2-5次之间的比重仅为44.6%,而受培训次数在6次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比重为11.5%,接受培训的次数明显偏少。在参加过技能培训的人中,以单位组织的培训为主,占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比例为38.8%,工作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比例为9.8%,家乡政府组织的培训比例仅为3.6%。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过的技能培训多限于用人单位的短期岗位培训,企业为他们提供技术含量较为简单、上手快的操作性短训,对于技术含量高的培训几乎没有涉及。因此,大量新生代农民工只能进行低技术含量的重复性劳动,市场竞争力差。

(五)依法诉求率低

新生代农民工通过法律维护权益的人数比例偏低。在本次调查的10家已建工会企业中,30%的新生代农民工不知道所在企业的工会主席是谁。当权益受损时,15%的人选择将网络作为维权工具,包括上网发帖发泄不满或寻求帮助,有31%以上农民工表示会采取反复寻找老板直至把老板找烦的方式来讨要钱款,有14%表示会用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也有约1%的农民工表示会采取过激行为讨工钱,只有39%的农民工选择法律途径。

(六)工会制度不规范

在调查的10家用人单位中,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人数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7%,在调查中员工反映,企业老板不愿意建立工会,担心组建工会后,员工就不好领导,而且还要缴纳工会经费,减少一块利润。有人还提出农民工有土地,身份还是农民,不属于工人阶级,不成立建立工会的理论依据。工会干部也普遍反映,企业领导不同意的事绝对办不成,而且这是一道绕不过的“坎”。

(七)生活条件差

调查显示,很多用人单位不能为进城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比较正式的宿舍,使得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很难自己解决住房问题。他们大多选择了租房和搭工棚,因此住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调查显示,有70%的人表示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不满意。在生活消费方面,调查显示,总共有89.4%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城市的饮食条件太差。超时加班,休息休假权很难保障。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现状低的主要原因

(一)与农民维权意识有关

新一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与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有直接关系。根据调查,新一代农民工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经历的比例为67.2%,但多数人对就业、医疗等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多数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他们在维权时比较盲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与农民工举证难有关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虽然出现了招工难现象,但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仍是供过于求,尤其对于中部地区来说。这一状况使得他们难以与雇主讨价还价,更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这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困难。

(三)与社会保障体系有关

当新生代农民工希望融入城市生活的同时,发现自己被挡在城市运行体制之外,职业身份改变的同时,制度性身份依然未变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但是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障的对象之列,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对农民工的排斥多于接纳,管理多于服务。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都很少涉及外来务工人员。

(四)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职业更是鱼目混杂,真假难辨。劳务市场缺少有力的监管,对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充分的监管,对农民工也没有尽到必要的人文关怀,对企业往往是出了事才管,监管十分被动。

三、对于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对策

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通过调查和分析,对新一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提出以下几点:

(一)下决心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 充分认识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重大意义,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各级工会组织中来。这不仅是工会的一般业务工作,而且是关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一工作应该纳入党建工作之中,列入各级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日程。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农民工组织起来、依法维权的观念和能力。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既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关系稳定农民工队伍。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三)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以更好更快的保障农民工权益。具体来说:一是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社保、住房、子女教育、交通、就业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还原其人口登记管理的本来面目。二是在长沙家庭逐步推广居住证制度,使户籍改革由原来的“高门槛、一次性”模式过渡到“低门槛、渐进式”模式,即只要满足最低的居住条件,就可以办理居住证,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选择权、就业权、社会保险权、初等和中等教育权(包括义务教育和搞中国阶段的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权。

(四)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和服务水平。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加大维权力度。各社区应积极,主动的实施统一的居民公共服务体制,开展各种活动拉近新生代农民工与市民的心理距离,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进入社区生活圈、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渠道。司法机关要积极指导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充分运用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法律援助律师团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制度。

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等引发的争议,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快速裁决、先予执行,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类群团组织从解决具体急难事入手,体现社会公平与关怀,为新生代农民工畅通诉求渠道,增强其在权益保护中的话语权。

(五)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政府要倡导企业或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实施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和体面劳动。一方面,工会培训机构要积极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合作,利用社会培训资金和政策,推广培训劵等做法,探索培训经费直补用工企业的办法。另一方面,整合工会内部培训资源和项目,开展跨区域的统筹协作培训试点,加强家政服务培训、创业机构和小额信贷工作,开发订单式培训,打造工会技能培训特色品牌,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构建工会创业项目库,逐步规范工会创业培训、项目扶持、小额贷款、创业跟踪服务的运作体系,对具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农民工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政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培养创业带头人,并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士知识培训,帮助农民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篇三: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时间:2012年7月10日至8月25日

二、调查地点:大坝乡沙庙村二队

三:调查对象:大坝乡沙庙村经常外出打工的农民

四、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了解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12年7月10日至8月25日,在大坝乡沙庙村的农民工中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这份调查涉及到该村200人,年龄涵盖18岁至55岁之间,有效答卷143份。

通过调查了解到,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从事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工厂干临时工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

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问题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的社会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这应该是今后法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5、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目前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的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集中,有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引导农民工法制教育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将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演讲;二是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类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4、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金融、税收、劳动社保等相关的法律;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的法律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比较大。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建立工地民调组织,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在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上,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农民工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还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此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在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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