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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0 07:13:11 | 移动端: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篇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1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但是,五保供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五保供养制度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2008~2012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2008~2012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由4760.6元增加到7916.6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2 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

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发放[3]。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

1.3 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

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乘[4]。

2 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

杂,主要原因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五保供养制度的财政政策落实不规范

五保供养是一项社会公益性的政策保障制度,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五保供养的政策框架,需要多级政府的共同投入,尤其是地方政府需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国家政策引导,一些地方政府过于注重经济增长,重视GDP的增长指数,把财政资金投入到可以明显看得到政绩的工程上面,并没有对当地的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实现规范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的财政投入较少,甚至被挪用,供养机构的建设停滞不前,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十分困难。

2.2 农村集体意识及功能严重弱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同样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道德逐渐下降。在利益面前,大多数人都过分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经济支持在五保工作中虽然至关重要,但精神关怀也不可短缺。由于政府难以准确定位与支付五保对象的需求及日常服务成本。因而,这一重任就落到了在空间与了解五保对象更近的农村集体上了。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后,集体组织迅速瘫痪,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短缺,甚至呈现负债状态,失去了基本的经济供养基础。而且,税改后,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所发挥会的管理功能与影响力也下降。因而,农村集体在经济基础和行为动力的双重弱化下,很难发挥其基本的日常辅助作用。

2.3 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缺失

根据我国农村五保工作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仅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而且需要各级政府、乡村集体、各种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当前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相比较而言,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发挥较好。但大多也是地方政府组建的民间组织,承载的是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社会各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并没有被激发出来。中西部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居民的集体意识削弱,凝集力逐步趋于瓦解,民间组织逐渐失去了乡土基础。3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农村五保供养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明确了五保对象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群体。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将农村五保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合理加强政府资金投入,优化各种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要明确条例中五保标准“不低于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模糊界限,制定相关的政策与监督体制,来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投入与分配,使五保供养资金得到确保。除了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参与,为五保老人的养老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比如,各个省份可以借鉴广西五保村的建设经验,发行五保专项福利彩票,建立五保公益资金,从而扩大财政增长渠道,来缓解财政压力。

3.2 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增强敬老院管理力度

在实际五保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不能过分注重高的集中供养率。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应保尽保下的愿进愿出,即是否入住养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取决于老人的自主选择和身体健康状况[5]。地方政府也应该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养老院基本设施建设水平。同时,更需加强敬老院内部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院内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问题。要组建一批甘于吃苦、勇于奉献、热情友爱的管理服务团队,来关怀和照顾老人们的基本生活,融入到老人们的生活中,切实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与帮助,让敬老院有家一般的氛围。

3.3 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积极鼓励社会共同参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农民经济收入提高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严重的冲击。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下降,集体意识淡薄,过分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村民之间的互助意识削弱。在这样的环境中,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重受限。五保供养是一种社会救助形式,社会救助不仅是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关心,而且需要社会成员间自愿的互帮互助,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救助形式是否合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程度。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重视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要不断发展农村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积极倡导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这样既可以保障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也可以完善整个社会救助制度,还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3.4 加大农村社区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质量

农村五保对象往往都是年老体弱者,他们抵抗外部的风险能力和生活的自理能力极低。因而,不仅要给予他们物质上的救助,而且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十分滞后,相关的专业性服务能力低下,要不断加强农村社区的建设,协调好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发挥好其对五保对象的积极作用。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要促进农村五保老人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娱乐的积极性;要合理利用好全国各地的青年志愿者资源,鼓励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和民间组织深入农村,进行深入调查和慰问,为老人提供适当的服务。

篇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 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 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恃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科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 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査核

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 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 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 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 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 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 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 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

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 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 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 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

五 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五 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 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炊事员岗位责任制

一、以院为家,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思想。

二、服从领导,听从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工作期间要穿卫生服,戴防尘帽,做饭前要洗净双手及 有关用具。

四、火房内的地面、桌凳和各类餐具要经常消毒洗晒,墙壁 要保持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渍。

五、不用变质米面做饭,米面生虫要清干净,各种蔬菜,鱼、 肉要清洗干净,严防病从口入。

六、剩饭剩菜要妥善保管,如有变质,严禁食用。

以上各条请认真对待,严格执行。

卫生管理制度

为使我院爱国卫生有序开展,工作有目标,任务有落实,以 此推动整个工作,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卫生工作实行划区责任制,列入月工作考查、考评。

二、卫生工作按《服务标准规范》进行,并按其要求进行考核。

三、责任区的卫生工作按日进行。

四、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

五、绿化、道路区的卫生实行包干负责。

六、教育院民讲究卫生,增强卫生健康意识,配合搞好卫生 工作。

七、加强食堂卫生工作管理,坚持饮食卫生制度,防止食物 中毒。

八、卫生工作考查由院部和院民代表联合进行。

篇三: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摘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条: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具有四川省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和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医疗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宣。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对歧视,刁难,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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