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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进京非访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02 09:25:58 | 移动端:依法处置进京非访

篇一:非正常进京上访方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全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全系统为其三个月的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及时妥善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确保进京非正常上访得到有效控制。现根据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社会矛盾化解“五集中”专项行动,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切实解决信访积案,切实规范信访秩序,最大限度地遏制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信访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展“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月”活动,集中解决一批长期积累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集中处置一批长期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信访行为,进一步整顿信访工作秩序,扭转信访形势被动局面。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点对点”通报和重点约谈、挂牌督办原则。

(三)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原则。

(四)坚持对非访人员以“先处置行为、再处置问题”原则。

四、成立人社局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副局长)

***(工会主席)

***(纪检组长)

**(劳动监察局局长)

***(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监察局基建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步骤

“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从2014年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2月20日—2014年3月25日)

一、成立组织。局党委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机关各科室、各单位“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月”有关精神,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二、宣传发动。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台、设宣传点、发明白纸等形式,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在信件上重要批示精神,孟建柱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

经验”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办【2013】25号),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当前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及违法信访行为的处置办法,形成信访工作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隐患排查阶段(3月25日—4月15日)

一、全面排查。各单位负责对近3年来发生过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和近期有可能发生越级上访的信访隐患进行梳理排查,登记造册,形成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登记建档。对排查出来的信访隐患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包案驻点领导,落实责任单位,登记建档,汇集案卷。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16日—5月20日)

一、逐案调查会商。在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责任单位通过查阅案卷、调查取证、走访询问

等办法,与所排查非访人员要做到“逐人见面、逐案制定化解方案、逐案会商形成会议纪要”。

二、逐案调处化解。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原则,落实会商纪要,最大努力做到息诉息访。

三、依法果断处置。对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按照《信访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办【2013】25号),区政法委、综治办、信访工作领导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对有违法行为的,加强法制教育的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以访施压、以访牟利、恶意重复非访的,收集固定证据,加大处理力度,坚决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是我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自选动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篇二:进京非访1办理情况报告(属地)

案件办理模板一(属地)

1文件头

2注意事项:题头为2号宋体/正文为三号仿宋,标题行为黑体3号

XXXXXX【201X】XXX号 签发人:XXX

关于XXX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属地)

道里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贵办《关于201X年X月份我区群众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通报》已收悉,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户籍地、现居住地、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

二、信访人诉求和处理情况

信访反映XXX问题,属事单位为XXX单位,属事单位处理结论。

三、稳控工作情况

(一)稳控责任落实和相关工作情况。

(二)信访人当前状态。身体是否健康,情绪是是否稳定等。

四、依法处置情况

历次非访后依法处置情况及本次非访后依法处置情况。

特此报告

二〇一X年X月XX日

(办案人:XXX联系电话:XXXXX)

主题词:信访事项 稳控 报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X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2

篇三: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信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就我县处理非正常上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正常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

二、非正常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处置非正常访行为,应坚持依法、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非正常访行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非正常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以明示或暗示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没有过激行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二)对进京非正常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较重,或者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经行政拘留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由公安机关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三)在进京非正常访过程中因言行过激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可以视情节直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正常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1、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以自杀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3、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劝阻,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非正常上访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危害物质以及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罚。

(六)非正常访人侮辱、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处罚。

(七)非正常访人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八)非正常访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五、非正常访人实施本意见第四条第(四)、(八)项规定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本意见第四条第(四)、(八)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六、信访人员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二百

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四)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安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七、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访人员是否是非正常访作出界定,有关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所属辖区非正常上访人员基本情况及其违法上访的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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