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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01 11:03:17 | 移动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

篇一: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

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

人民网北京2月4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刊发每月"回复选登"第3期,集中解答网友有关领导干部兼任兼职问题。文章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否由一人担任?

网友“lnd”:一个单位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是否符合党的纪律?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从权力监督制约和履行“两个责任”的角度考虑,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 纪委书记可否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

网友“工兵”:请问县级的局纪委书记可以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吗?有何规定?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中央曾作出专门规定,现摘录有关规定供您参考。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网友“taishan”: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网友“梦回青山碧水”:《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综合以上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只要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就是允许的?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篇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

导意见

皖人发〔2005〕3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04〕14号)精神,鼓励、支持、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现对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不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遵从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到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取兼职报酬。

二、兼职活动应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由单位批准。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需到外单位兼职兼薪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兼薪活动:

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

3、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支付方式、工伤、保险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兼职活动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需使用所在单位设备、专用技术以及需所在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须签订有关补偿协议。

六、兼职工作的报酬,在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可以采用项目工资、技术成果盈利分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也可以采用与兼职单位协议形成的其他报酬形式。兼职所得须依法纳税。

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及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因兼职兼薪活动给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八、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要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1、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本单位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4、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6、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十、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符合规定从事的兼职兼薪活动应予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兼职兼薪

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兼职兼薪活动实施细则,使兼职兼薪活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十一、各类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兼薪活动按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莫旗实际,对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旷工1天,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

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请病假需持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

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4)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5)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6)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地区附加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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