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各省目录公告车辆技术参数和资料(修改版)
各省目录公告车辆技术参数和资料
注:1、上目录公告车型都需要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每辆检查车及样车都必须带好电池、充电池、合格证、说明书;
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4-04-22
篇二:汽车公告
汽车公告全部内容
目录
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述 .................................................................................... 1
1 通用要求 ............................................................................................................................. 1
2 各类车型特殊要求 ............................................................................................................. 2
第二章:公告申报操作规范 .................................................................................... 4
1 公告需求评审要点 ............................................................................................................. 4
2 公告备案及试验材料准备流程、要求(见表3) .......................................................... 5
3 备案参数审查要点 ............................................................................................................. 7
4、试验报告审查要点 ........................................................................................................... 14
第三章:公告常见问题举例分析 ..........................................................................15
附录一: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物车辆标志》中规定的警示标志 ......18
附录二:强检试验项目适用车型对应表 ..............................................................21
附录三:后视镜安装要求 ......................................................................................26
附录四:备案参数填写说明 ..................................................................................27
附录五:汽车产品备案照片和简图说明 ..............................................................40
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述
1 通用要求
1.1 禁止申报的汽车公告产品
1.1.1 警备车、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浮动轴汽车、四轴半挂车;
1.1.2 装配自然吸气柴油机的汽车产品;
1.1.3 使用三缸机及缸径80 mm以下(含80 mm)柴油机的汽车;
1.1.4 使用缸径100 mm(含100 mm)以上柴油机的N1类汽车产品;
1.1.5 采用具有农机特性的柴油机(如采用BQ泵、S系列喷油嘴、喷油压力600 bar以下)的汽车产品。
1.2 排放要求
1.2.1 要求总质量3.5吨以上车用柴油机申报国Ⅲ必须采用机内净化,不允许采用后处理装置,原则上必须采用共轨、电控单体泵、电控泵喷嘴技术路线;
1.2.2 总质量3.5吨以下增压非中冷柴油机产品,应进行八万公里耐久性试验;
1.2.3 总质量3.5吨以下国三产品应进行耐久性试验及OBD标定。
1.3 其他技术要求
1.3.1 N类、O类车及低速载货货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规格尺寸的轮胎;
1.3.2 N类、O类车不能选装片数不同的多片钢板弹簧;
1.3.3 利用公告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自卸车、仓栅车、蓬式车及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其总质量应在底盘总质量的0.9(含)~1.0(含)倍之间;
1.3.4 平头且车长大于6 m的车辆应安装前下视镜。
1.4 其他要求
1.4.1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具有明确的费用来源
1.4.2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提供完整的产品备案参数表
1.4.3 符合现行公告执行标准的零部件强制性检验报告(含发动机报告)
1.4.5 与申报状态一致的公告样车
2 各类车型特殊要求
2.1 N类车:
2.1.1 多种整备质量的产品,最高整备质量应为最低整备质量的1.1倍以下;
2.1.2 一个公告产品只能有一种总质量;
2.1.3 多种轴距产品,最大轴距应为最小轴距的1.1倍以下;
2.1.4 多种发动机产品,发动机功率功率最大应为最小的1.2倍以下;
2.1.5 总质量不小于12吨的货车后部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2.1.6 车长不小于10 m的货车应在侧面安装车身反光标识;
2.1.7 总质量大于16吨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吨的货车应安装ABS;
2.1.8 N2、N3类产品应安装补盲后视镜,但不得装在不能保证其离地高度大于1.8 m的车上;
2.1.9 要符合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见表1)
表1 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
注: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含额定乘员质量(千克)计算方法:载质量利用系数= 整备质量
2.2 M类车辆:
2.2.1 额定载客禁止跨类;
2.2.2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
2.2.3 总质量大于12吨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ABS。
2.3 自卸汽车
2.3.1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并且栏板上不允许设置插桩结构。 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 900?货箱内部长度(米)?货箱内部宽度(米)
2.3.2 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2.4 客厢式运输车产品
2.4.1 人数不能超过6人。
2.4.2 载货质量应小于乘员质量
2.4.3 货仓部分应安装盲创,禁止安装玻璃窗。
2.4.4 乘客区与货舱应安装符合强度要求的隔离装置
2.5 半挂车
2.5.1 总质量3.5吨的挂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侧部);
2.5.2 总质量大于10吨的挂车应安装ABS。
2.5.3 低平板半挂车
2.5.3.1 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2.5.3.2 总长不超过16.0 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2.5.3.3 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2.5.4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2.5.4.1 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
2.5.4.2 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
2.5.4.3 对于运输30 ft及小于30 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 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
注: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2.5.4.4 对于运输40 ft及大于40 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 mm;
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见表2。
表2 集装箱半挂车与所载集装箱的适应要求
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 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12.2 m(40英尺)的集装箱。
2.6 牵引车
2.6.1 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 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
2.6.2 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
2.6.3 比功率应满足GB 7258-2004标准规定,不能小于5.0 kw/t;
2.6.4 集装箱半挂牵引汽车应在其他栏注明: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度。
第二章:公告申报操作规范
1 公告需求评审要点
1.1 需求提报材料完整,符合《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规定;
1.2 需求提报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例如:营销公司提报的产品必须由市场管理部统一提报,各品牌单独提报的产品不能受理。
1.3 费用来源要明确
提报的需求应为有明确的预算项目来源,且预计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预算额。
1.4 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政策
1.4.1 判断提报的申报需求是否为政策规定禁止申报的产品
1.4.2 判断是否符合基本的标准规定
例如:平板车整车长度8 m以上的产品,总质量必须大于12吨。(轴距4200 mm以上
篇三:车辆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2015年修订版)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
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臵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臵;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臵(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臵);
●转向轴(数量、位臵);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臵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臵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臵;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臵(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及以下);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臵、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臵);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2 N类(N1、N2、N3类)载货汽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驾驶室(车身)型式;
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准乘人数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臵空调、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臵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外形和尺寸变化。
●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
●动力装臵;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及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臵、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臵);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3 O类(O1、O2、O3、O4类)挂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轴数;
对牵引杆挂车、中臵轴挂车的转向轴的数量和位臵;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车架纵梁结构,如大鹅颈,小鹅颈等;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厢式样,如: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等。
4.4 专用汽车
4.4.1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应符合4.1~4.3中的适用条款要求。
4.4.2 采用二类底盘通过改装作业形成的同一型号作业类专用汽车产品,只要满足二类底盘技术参数,其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可以不符合4.1~
4.3条款中对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要求。
4.4.3 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4.4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其上装部分应功能相同、作业方式相同。
4.4.5 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
4.1~4.3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 其它规定
4.5.1 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4.1~4.2条中的适用条款执行。
4.5.2 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超限底盘也应单独申报底盘公告。
4.5.3 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4相关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注:危险货物的定义按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标准。
4.5.4 新能源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规定的不同定义的产品,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5 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储能装臵种类不能同一型号。储能装臵种类的划分见“工信产【2009】第4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5 汽车发动机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
●进气方式(普通、增压);
●冷却方式(风冷、水冷);
●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
●燃烧室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
●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点火次序;
●气缸数目和排列;
●排量;
●额定功率或净功率(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发动机的排放水平相同(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