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园区临时停水的通知
关于园区临时停水的通知
各客户:
因园区主水管破裂,园区水务部正紧急抢修,请园区各客户知悉并做好相关应急措施。水务部抢修完毕,将尽快恢复供水。
园区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8:30
篇二:《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沈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6/08/14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4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供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六条 实行开发水源、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依法划定的供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 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减少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十条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取水许可证同时,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含总水门)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管网、附属设施、计量水表的养护和维修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居民用户的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
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已缴纳维修基金的从维修基金列支,未缴纳维修基金的,由市政府负责建立维修基金,并从中列支。
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
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干扰抢修的进行。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承担二次加压供水责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贮水池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并将重大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
第十七条 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知。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5米以内、地下电缆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
城市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300米至下游500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砂、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砂、植树,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
(二)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损毁公共供水设施;
(三)擅自将自备水源、供暖等其他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四)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
原则。
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在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月缴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当按月逐户查验水表,收缴水费。 用户逾期未缴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欠费用户收到催缴水费通知后,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说明。供水企业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15日后,欠费用户无正当理由仍未能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并对欠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费,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缴纳水费。用水性质没有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换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迁出、迁入、分户、并户等原因改变用户登记名称的,用户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并结清水费。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用户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违法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
篇三:自来水公司水务集团拖欠水费处理流程暂行办法
拖欠水费处理流程暂行办法
一、目的: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对拖欠水费的用户进行合法催缴,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对拖欠公司水费的用户处理。
三、工作职责:
1、供水营销中心抄表收费班负责催缴单派发及录音电话催费;
2、供水营销中心表务管理班负责拆复表;
3、供水营销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律师函及诉讼事宜。
四、工作流程:
1、当期水费产生后至次月15日未缴水费的,由供水营销中心抄表收费班以录音电话形式通知欠费用户应及时缴纳水费,并做好电话催缴用户的台账登记记录,以便查询。
2、下一期水费产生后还未缴水费的,由供水营销中心抄表收费班负责派发催缴单。
3、经催缴,累计两期以上未缴水费的,单位用户由抄表收费班以快递形式发送水费催缴函,并保留好相关凭据记录;个人用户由抄表人员按不少于30户/每月的量整理出拆表停水用户清单,交表务管理班。原则上单位用户优先考虑法律途径处理,个人用户优先考虑停水途径处理。
—1—
4、以法律途径处理的用户清单交给综合办公室,收集供水合同、前期的催缴记录(书面和录音)、欠费的清单、对方收件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后,联系律师办理律师函手续。
5、以停水途径处理的用户清单交给表务管理班后,抄表收费班张贴欠费停水通知,并拍照取证,由表务管理班通过MIS系统生成拆表停水清单,做好当月拆表计划,并在拆表停水前一周由表务管理班以录音电话通知用户,当月产生的清单务必在当月完成拆表停水工作。
6、对于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履行的欠费用户,抄表人员做好停水通知书的张贴,并拍照取证,在拆表停水前一周由表务管理班以录音电话通知用户,由供水营销中心表务管理班负责拆表处理。同时,由综合办公室将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列入湖州市水务集团欠费用户黑名单,欠费结清前不予办理供水相关业务。
7、用户在规定时间内结清欠费的,供水营销中心在承诺时间内安排复表,并及时将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从湖州市水务集团欠费用户黑名单除名。
五、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及供水营销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附一、流程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