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如何申请解除加盟合同
篇一:加盟合同终止申请
加盟合同终止申请
致 事业部: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地址: 】是店号【 】店名: 的加盟者,因个人原因,现申请终止与 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自愿放弃加盟权,并不再使用 品牌及与 相同或相似的品牌。
本人已了解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与流程,并保证完成以下具体事项:
1、 与 公司结清一切货款、商品借款、设备借款等全部款项;
2、 与直配商品供应商结清全部货款,例如:香烟、报纸等;
3、 退还借用公司、供应商以及增值服务项目的所有设备;
4、 付清房东的租金、水电费和工商税务等费用;
5、 拆除招牌、灯箱等全部 标识物;
6、 以上未提及的其它与 公司相关的事项。
敬请尽快回复并办理费用结算!
申请人:门店盖章:
日 期 :篇二:合同解除通知函
合同解除申请
致霍邱县中通速递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于2015年08月22日签订了《网络加盟合同书》,约定:在缴纳合同要求相关押金和加盟费用后,为我提供收件和派件的网络班车便利, 我在合同签订后即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履行的义务,但是与贵公司合作过程中,出现派件超出本地送件范围,情况属实并有效汇报。期间,经我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没给明确回应和考虑事情的具体引导,从而造成贵公司对于本人不明的种种意见和误会,既然合作是建立在《网络加盟合同书》条款及信任之上,为了双方的利益和尊重。经慎重考虑我与贵公司已失去实质性的合作初衷,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请给予退还押金6000(陆仟)元整和加盟费1000(壹仟)元整,我将按合同中,正常解除合同期之规定,在有效期90天范围内,向贵公司正常提出申请,请给予许可。
申请人:
年月日篇三: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璞字第2012070001
甲方:瑞丽璞玉斋翡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 为了拓展翡翠原石、翡翠工艺品销售市场和向全国传播翡翠赌石文化,甲方特此推出连锁加盟计划。
2、 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加盟店或专卖柜的特许经营权。
3、 乙方自愿申请加入甲方加盟店或专柜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甲方连锁加盟之成
员。
4、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和传播翡翠文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合同的保证与申明
1、 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发货,乙方保证仅从甲方获得用于展示及销售的甲方品牌的货
物。
2、 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特许加盟计划,以利于甲方销售业务的顺利发展。乙方保证:按甲方规定的经
营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
3、 甲方申明,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在任何情况下不被视为甲方的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乙方不
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或造成任何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种责任或
义务性质如何。
第三条 特许加盟的区域、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1、 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特许授权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年。乙方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期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
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__年。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与范围
1、 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加盟店、专柜使用由甲方独立拥有的注册商标、品牌logo及
图文展示,乙方以甲方的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甲方的产品。
2、 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不得将该权力转让。
第五条 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1、 甲方为了缓解乙方资金压力,保证乙方零风险进入,甲方不收取乙方品牌加盟费和供货费,甲方只收取
乙方品牌保证金__________元,该保证金可在本加盟合同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全额转为货款或退还。本合
同期满后,如续签合同,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2、 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_________元。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
品牌授权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连锁加盟店地址
1、甲方允许乙方 _________先生/女士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区域内开设_________加盟店,加盟店
的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自开店一个月内将店
面装修效果图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甲方承诺不在乙方开设加盟店一定区域或范围内(按所在城市的行政片区或一定直径范围划分)自己或允许第三方经营其他同类型加盟店,并承诺不向同一区域内其他经营者供应本公司产品。
3、因地理环境或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址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在甲方批准后才能变更。
第七条 追加建店
乙方如果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外新建____________加盟店或专柜,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另外签订该新加盟店或专柜为对象的_________________连锁加盟合同。
第八条 商品的进货和发货
1、 加盟合同签订后,乙方预付品牌加盟保证金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元,汇入甲方账户,甲方确认
汇款后,予以发货。
2、 甲方发给乙方的商品按统一供货价结算,特供商品或是活动促销商品的价格另行制定。
3、 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或是以传真、邮件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凭发货
清单验收货物,如有差异,应在收货两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4、 甲方和乙方对每次发货情况单独记账,每月对账一次。
5、 甲方通过普通货运、特快专递向乙方发送货物,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发货方式,发送货物的运
输费由甲方承担。
6、甲方供应乙方的货物,自乙方收到货物(以收货签收或通知取件期限为准)第二天开始计算周转日期。原则上每一批货物在乙方负责范围内的周期期限为三十天,周转期满当天由甲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周转期内没有销售的货物调往何处,乙方如果对某些商品有特殊的销售安排,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审核后另行对商品调换做出安排。
7、乙方在周转期内没有销售的部分货物由甲方做出调配后,所产生的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退换货
1、 退换货是乙方将有质量问题或积压的货物退回甲方,以退回货物相同比例的货价换置新货。退换货只限
于货物调换,不涉及现金支付。
2、 乙方收到货物有质量问题的,应在收到货物三天以内(以收货签收或通知取件期限为准)向甲方提出退
货申请,并在收到货物七天内将货物发还甲方,由甲方负责退货,但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甲方不予退换,由此造成得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产品价格
1、 甲方商品实行全国最低零售价限制(零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建议零售价,如有特殊情况须和甲方
协商)。
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品价格体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没有得到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降低商
品价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有权调整产品价格,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前将需要调整的商品价格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
方,调整后的价格以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生效。
第十一条 返利政策
1、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年度总销售额,并承诺对乙方以下年销售额奖励机制:
合同生效后年销售额完成50万;按总销售额纯利润的2%给予奖励
合同生效后年销售额完成100万;按总销售额纯利润的5%给予奖励
合同生效后年销售额完成200万;按总销售额纯利润的10%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最高以10%封顶。
2、甲方对乙方执行返利结算,返利方式为销售额的30%作为乙方的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为确保特许体系的一致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不限于
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内视察乙方经营设施与经营情况的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加盟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 乙方违反连锁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由此产生的一些责任由乙
方承担。
3、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稳定、丰富、高品质的供货支持,并在开店设计、货品定位、进货选择、新款推
进、推广促销、售后服务以及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给予乙方有效的建议和实际的支持,并且为乙方提供免费的培训。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 乙方应按甲方特许加盟的品牌标志和甲方提供的店面门头的标准样式进行店面装修和陈设。
2、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保证加盟店内完全销售甲方供货产品,如需销售其他补充商品,需事先征得
甲方书面同意。
3、 乙方欲作某些产品的对外广告时,要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审批同意,并使用获得甲方同意的资料。
4、 乙方有享受优先供货的权力。
5、 乙方独立经营,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2、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该协议提前终止。
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① 乙方仿冒,滥用‘璞玉斋’商标。
② 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明时。 ③ 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④ 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不再履行约定的合作义务,单方面退出加盟。
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一个月内,乙方必须自
行承担费用,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璞玉斋翡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和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索赔。
5、 如乙方在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经甲乙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后,按本条第4项的要求已经停止使用和拆除
所有带有‘璞玉斋’标识的物品后,乙方可要求将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全额转为货款或在本
合同原定合同期满后全额退还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6、 如因乙方有本条第3项所列行为而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并
保留继续追讨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
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致使乙方无法取得产品,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2、 因发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情况,含甲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即时终止合同,并适用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3、 如因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甲方给予乙方之所有优惠即时取消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但乙方仍须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璞玉斋连锁店灯箱及一切有关装饰用具、店面装饰、宣传品等、否则视同违约及侵权。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通知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同中的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附则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甲方缴纳全额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篇二:解除加盟合同通知书
篇一:合同终止协议
合 同 终 止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 年月日就 店铺特许加盟授权事宜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双方权利、义务(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及后续解约环节的约定)自此终止,无其他纠葛;
2、合同解除后,双方未结清款项的结算应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自此双方财务结算清楚,无纠葛;
3、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归还与特许授权有关的授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物品;并保证在 年月日前售卖乙方在加盟期间订购的但未销售完的库存货品,自此之后不再进行任何售卖,一经发现,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
4、乙方保证在日前撤掉店铺门头和涉及“xx系统”的店铺装修,并同时办理相关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xx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似“xx”或“xx”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xx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被授予的xx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称、标示或标记、或类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则,由乙方或本单位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5、双方均不因合同终止而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篇二:加盟协议书
加盟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一:
应注意审查特许方是否具有特定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如:
1.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 特许企业需具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
3.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的成熟的经营模式,即是否具备为加盟者持续提供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等等。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
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系本协议项下加盟产品的唯 一的合法的生产和运营机构,且愿意与乙方一同致力于加盟产品的销售与服务的发展;
2)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实体,申请成为甲方的加盟商, 并愿意致力于本协议项下加盟产品在加盟区域的销售与服务的发展;
3) 乙方已经对甲方进行了详细了解,已经收到并阅读了甲方提供的加盟招商文件,并确
认了解甲方加盟招商文件的内容。
就乙方加盟甲方的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在____________市______区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 加盟产品:系列产品,是指甲方提供的标注“ ”牌等商标的各种产品。(以附件为准)
2. 本协议书所指“授权加盟”,是指符合本协议书第三条之规定,由甲方特别约定加盟 系列产品的加盟商。
3. 本协议书所指“授权区域”,是指依据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甲方授权乙方经营加盟产品的 区域。该区域的范围以签订协议时的行政区划、路牌为准。 风险提示二:
按照法律规定,加盟产品上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而非在正在申请中或非注册商标。
第二条 期限
1. 本协议书有效期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如若出现本协议书第四部分约定解除的情形,本协议解除。
3. 除约定解除情形外,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书,须提前三十日向另一方书面解除 通知,并经双方同意一致解除后,本协议才得解除。第三条 授权内容
1. 授权区域: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___范围内具有独家经营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 订后尽快将开设加盟店的店铺的地址等信息通知甲方。
2. 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在前条规定的授权区域内另设加盟店。
第四条 保证金与加盟费
1. 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协议期限内,若
2. 若保证金被扣除的,乙方应当自保证金被扣除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补足;
3. 在本协议到期后或提前解除的,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到期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保证 金退还给乙方。
4.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每年应当向甲方交纳加盟费________万元。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 月日前将加盟费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风险提示三:
合同到期后,保证金需要退还给加盟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认保证金的退还是否有附加条件。另外,还必须写明在提前解除合同时的保证金退还情况。
加盟费是指加盟商为获得经营权而向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正规的企业收取加盟费是正常的行为,但有些企业用设备购置费代替。对于这种情况,加盟商签约前一定要查清楚设备的价款是否远高于市面同类设备的价格,防止受骗。第五条 冷静期
1. 自本协议签订起日内,乙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并不时地给予指导(包括行业信息)。
2. 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具体内容见附件)。
3. 甲方的产品价格如有变动,应在新价执行前一周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对乙方两个月内 进货库存进行调价。
4. 全力开发引进适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优先供给乙方销售。
5. 通过广告等各种途径,努力提高产品品牌知名度。
6. 甲方的服务及支持,详见本协议书附件。
7. 在收到乙方的订货款后,甲方应当依约将货物发给乙方。
8.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再在授权区域内授权他人经营加盟产品。 风险提示四: 应对特许方能提供哪些服务、支持、培训进行约定,以防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须有经营加盟的合法资格,依法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
2.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承担经营活动中的 一切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
3.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既定要求的模式经营(统一调配、统一形象、统一价格、统一管理、 规范化运作、标准化服务),自觉维护加盟产品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区域内的售前、售后服务工作。
4.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加盟费、保证金及货款。
5.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加盟内经营加盟产品以外的产品,且乙方不得经营不加盟产 品类似的产品。
6. 乙方首批进货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进货款应于提货前付清,未付清货款的,甲 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货要求。
1. 如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变更加盟店地址的,须提前15天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如果要换 到授权区域外经营加盟产品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加盟协议;在双方未能就变更至授权区域外经营加盟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前,乙方不得自行变更经营地址,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解除本协议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甲方产品商标和甲方有关的企业标识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拥有。未经甲方书面 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名称和甲方的任何企业标识、产品商标,亦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用于本协议书以外的任何目的。
3. 乙方如需扩大或连锁经营,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书面协议。 风险提示五: 应对加盟方经营模式、装潢装饰、首款支付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在经营过程产生纠纷。 篇三:终止加盟合约协议书5.25
终止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标、店面等与甲方相关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行为识别系统,并不得再以甲方特许加盟连锁店的名义进行经营。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
三、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给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加盟费共计:拾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
四、本协议终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对双方而言互不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签定之日并在乙方交给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加盟费拾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后,双方互不负债权债务。
六、乙方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后,同时全部交付给甲方加盟费拾万元后,甲方退回乙方押金伍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 日期:
篇三: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以不予以退还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不予退还
――――评避风塘公司诉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 案情
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主体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2)判令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3)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故延付相应款项;现要求继续履行特许加盟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1. 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为5年15万元,唐某仅经营一年有余,故应当返还12万元。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及行业惯例,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
2. 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双方关于没收保证金的条款无
效,应予以返还。二审法院也认为,特许保证金系用于抵充被特许人的债务,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物的担保形式,应予以返还。
3. 唐某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2倍于特许加盟费,有过高之嫌,判令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避风塘公司对其所称的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损失,因未能举证,不予认定,改判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分析意见
1. 根据2004年12月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4条
第1款规定,“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因此,特许加盟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合法有效。本案中,避风塘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授权唐某使用“避风塘”注册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资产并提供相关文件,加盟费的价值已经实现。且本案的特许加盟合同是因为唐某的违约行为而致解除,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返还。
2. 关于特许保证金,根据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特许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
3. 关于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特别不当,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者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可以予以调整。本案中,避风塘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实际损失,而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因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可能产生,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不应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因此,两级法院均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支持唐某的减少违约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