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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劳动保障信息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8 07:19:49 | 移动端:济南劳动保障信息网

篇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人社发[2011]19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35号)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时间

本次考核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转正定级、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

本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于2012年1月底前完成。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于12月初进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于12月17日统一进行,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命题、阅卷。

二、考核申报条件

(一)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达不到申报中级工年限条件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原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

位证书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满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三)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人,按本文第二条

(一)款申报考核的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高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省、部级技术比赛、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中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全省行业系统技术比赛及军队师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市、地级以上奖励证书;⑶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放宽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须在考核报名以前,由各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四)原符合报考的条件,而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这次仍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得越级申报考核。

上次考核结束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的,可按本文第二条(一)款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按本文规定年限对应技术等级的下一等级确定工资(对应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按初级工确定工资)。

(五)“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及“在本等级工作年限”,均指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的实足年限。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其中,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

位根据本人日常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不合格者不得推荐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两项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对目前仍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参照相近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本着该等级岗位工人“应知应会”的原则,组织命题和考核。本次考核不指定教材,各工种工人在掌握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进行复习。

为方便考生复习,本着自愿的原则考生可预订部分参考教材;教材预订及操作技能、业务理论考试的有关事项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四、考核报名及收费标准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附件2)》,申请放宽年限的还需填写《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附件3)》。单位将填报的技术工人考试报名数据库信息,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考前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携带本人原始档案上报。市属单位人员须报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区属单位人员须报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局要严格按照报名表的项目要求采集报名信息,并填写《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

核报名表(附件1)》,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个人呈批表和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统一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龙奥大厦D区0525房间)领取,考核报名表可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考试信息”栏或济南人事考试网()“相关下载”栏下载。

报名时间: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局上报《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附件1)》。

审核时间:2011年11月2日至11月18日(不含周六、周日)。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局按照电话通知的时间报送个人呈批表(附件2)和原始档案材料。

报名地点:济南市人才市场一楼大厅5号窗口(经十路

22399号)。报名电话:87081632联系人: 袁毅

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66605990 联系人:李庆伟

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82568205 联系人:昝洋收费标准仍按鲁价涉发?1995?300号文件执行。业务理论考核费每人30元。中式烹调、中式面点两个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费高级190元、中级150元、初级120元;汽车驾驶员、环卫机动车驾驶员两个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费高级150元、中级120元、初级100元;其他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费统一为100元。

五、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篇二:可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

说明:一式三份、此表存入本人档案

篇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和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人社【2010】37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 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

根据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10年之内适当降低企业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享受政策的范围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的费率由2%下调为1%,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率由1%下调为0.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下调为0.6%。执行期限为2010年 4 月至12月。企业在相应月份按调整的费率申报。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限内按调整的费率申报。

二、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主要是指2008年7月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认定的范围是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

具体条件为:一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且截止2008年7月底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二是企业在2008年7月前没有出现连续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的;三是申报前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减少,产品生产加工订单或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或是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开工不足的;四是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少裁员认定是指裁员数量在20人以下,或裁员20人以上但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 五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2009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没有发生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裁员的,上报数据真实无误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延长享受政策的期限。

(二)困难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程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援企稳岗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困难企业的申请、审核。(办公地点在七里河路北首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电话:61317825)。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是2010年5月20日。 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条件的,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和按规定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一并申报。由企业填写《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一),一式四份,并请企业填报电子表格(登录“济南劳动就业网,http://”下载)。有企业主管单位的,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以及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文件等材料,按以下程序申报:

1、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为2010年度内最长不超过6月。市直及市内六区的企业向市援企稳岗工作办公室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五县(市)区所属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报市援企稳岗工作办公室,统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

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二),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及缓缴期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加系数、其它险种不再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按一次性补缴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对未能履行一次性补缴协议约定的困难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2、困难企业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符合条件经批准在2010年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测算后确定,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经批准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人数原则上以申报人数,不超过参保人数确定。

不包括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人员。

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经审核批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的企业需要填报《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三)。社保补贴由经批准的企业按月申报、经审核确定,按月兑现补贴。为方便企业,采用申报核定人数后,企业缴纳差额部分,补贴部分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操作程序:每月5日前,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报。8日前,市社保办认定后,转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核对无误后,12日前将社保补贴资金划入社保经办机构。12 日企业在缴费时,企业要开据收据,缴款单位写“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内容填写“减负企业社保补贴”,填写补贴金额,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交由社保经办机构代收。由市社保办收齐后转交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岗位补贴按不超过社保补贴的标准确定。经批准享受岗位补贴的,岗位补贴按季分为两次兑现,直接补给企业。企业在领取岗位补贴时,要开据企业收据,缴款单位写“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内容填写“减负企业岗位补贴”,填写补贴金额,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由企业签订承诺书,岗位补贴只能用于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发放。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使用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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