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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涨价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7 07:20:04 | 移动端:天然气涨价通知

篇一:中国天然气价格走势及改革分析(原创)

一、2011年广东及广西成为天然气定价改革试点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通知》决定,选择在广东省及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改革积累经验。

《通知》明确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选取计价基准点和可替代能源品种,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机制;以计价基准点价格为基础;对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动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按季度调整;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定天然气价格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门站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按照试点改革机制,广东及广西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每千立方米2740元和2570元,仅高於目前广东进口澳洲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大幅低於目前广东其他气源价格及广西使用国产液化天然气价格。因此,改革试点总体上不会推高两省(区)天然气价格水平。

二、2012年天然气市场将呈现“量价齐升”趋势

新定价机制有望在两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随着通胀被“按下龙头”,资源品价格改革之潮汹涌而来:各地实施阶梯电价的听证会已是如火如荼,天然气价改的消息又接踵而至。

天然气“十二五”规划的正式文件已经成型,正在等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预计不久后将对外公布。

促进天然气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扩大天然气消费量、构建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制定天然气‘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宗旨。预计,天然气“十二五”规划将包括以下内容:扩大国内天然气开采和国外天

然气进口,以促进天然气供应的多样化,制定新的定价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大下游的天然气渠道建设等。

相比其他内容,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更为民众关注。据悉,在天然气“十二五”规划发布的同时,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也将随后对外发布,新的定价机制有望在未来两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其实,定价机制已于2011年12月26日起率先在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展开了试点。从试点现状来看,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价格的上涨。

目前广东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为2.74元/立方米,广西门站销售价格为2.57元/立方米,而国内其他地区天然气门站价格仍维持在1.8元/立方米~2.3元/立方米。这意味着,价改后国内多数地区的天然气价格都将上涨。

天然气价格被低估与现行定价机制不合理有关。现行定价机制主要是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天然气价格分为出厂价、管输费、城市门站价和终端用户价等4个环节,定价以行政为主,市场为辅,由政府部门根据生产与供应成本再加合理利润确定。

按照试点方案,“两广”的天然气定价以上海的燃料油和LPG(液化石油气)的价格作为参考,再加上管道运输和其他管理费用等来综合制定。

这种定价机制从“两广”实施的效果来看还可以,但要推广至全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放开天然气价格、由市场竞争来理顺天然气价格并引导天然气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天然气价改的最终目的,但从效果来看,天然气将长期呈现出“量价齐升”的趋势。

如果探索阶梯气价政策对低收入居民实行相对较低价格,那么天然气涨价短期内并不会增加民众的负担,但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对我国能源格局的影响将逐渐加大,这需要相关行业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2012年发改委拟出台天然气价格形成指导意见

覆盖全产业链的新定价机制呼之欲出

继2011年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广东、广西试点之后,2012年这一改革有望继续扩大。国家发改委近期正就《关于天然气价格形成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各地小范围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企业及专家进行座谈讨论。与两广的试点相比,新一轮的改革拟从上游扩展至全产业链,而且将在综合考虑成本加利润和市场净回值等定价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上下游联动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并在全国推行。

2011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宣布在广东和广西开展天然气价格试点,将以成本加利润的定价方式改为市场净回值的定价方式,由各省统一制定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这一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自主协商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两广的试点改革方案只是确定了省门站价格的定价机制,但从省门站价格到消费者还要经过省网公司、市网公司、城市配气公司等好几个环节,这些环节的定价机制并未确定。而且现在上游实行可变动价格,而下游价格的变动却要经过较长周期的听证审核,上下游的价格传导无法顺畅进行。

为了理顺天然气价格,在《关于天然气价格形成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拟确定一个覆盖全产业链的天然气定价机制,类似于成品油定价机制,设定价格调整的幅度窗口、时间窗口等各项条件,只要条件满足就可以调价。

在向各省物价部门和个别燃气企业就这一机制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因为利益诉求不同,各方争议很大。以定价方式而言,成本加利润是顺推,也就是从上游向下游进行顺价调整,这样对上游没有价格约束。而市场净回值法是倒推,即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的综合价格来确定天然气的终端价格,在此基础上倒扣管道运输费后回推确定天然气各环节价格,这对下游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定价机制确定的过程就是各方相互博弈的过程,都在为自己争取利益。燃气公司不想上游提的太频繁,所谓调价就是涨价,上游涨价由发改委来确定,但下游还要走很多复杂的程序。而上游又不希望下游价格卡得太死,特别是在进口气价涨量增以及成本上涨的情况下,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由于价格承受能力高,市场净回值法在东南沿海地区试点是有效的,所以下一步将向上海等长三角地区推广,但这种方法在全国来说是不太适用。所以为了能在全国推行,且平衡各方的利益,“综合、稳定”将是未来天然气价格改革的主流路径,也就是说,将在综合考虑成本加利润和市场净回值等定价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定价机制。

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能够相对灵活调整机制的天然气定价机制还是有必要的,天然气价格的形成肯定要从单个气田、点对点的定价机制逐渐过渡到有比较完善的多气源、管网系统的定价机制。但天然气成本很难真正核算清楚,只能在首先制定合理价格水平的情况下,逐步完善定价机制。

“平衡各方利益并不容易,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分步骤进行。净回值倒推法以及峰谷价浮动、上下游联动等方案都可能只是一个过渡机制。”上述权威人士称。

四、2012年天然气价改扩大试点方案上报

备受关注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有了重要进展。全国天然气价改扩大试点的方案已完成,定价方法仍沿用在两广试点的“市场净回值法”。按照此前计划,川渝等地有望继两广之后成为第二批试点区域。另据中石油西南油气田传出的消息,该方案作为过渡方案目前已递交国家相关部门。

五、2012年天然气气价改革释放新信号

国家发改委10月31日宣布,最新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与2007年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相比,新政策在强调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气的同时,车船用气等用户受到重视,优先类用户范围明显扩大。

根据新政策透露的信号,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有望进一步推进,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差别气价政策或率先突破。

保障民用气优先突出差异化

最新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明确了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我国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我国天然气用户类别的划分体现了国家对天然气利用加强需求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我国天然气供应是以量为出,优先类和允许类用户可能在项目建设、用气价格等方面获得一定优先、优惠,在用气量方面率先得到保证。而限制类和禁止类用户在这些方面可能受到限制。

对比新旧两个政策版本,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公共服务设施用气等城市燃气仍被列入优先类用户,但在新的利用政策中优先类用户范畴明显扩大。

原来我国共有四类天然气优先类用户,主要集中于城市燃气领域,而在新政策中,优先类用户扩大至12类用户。其中,部分工业燃料用户、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煤层气发电项目以及天然气运输船舶等用户被新列入优先类用户范畴。

最新的《天然气利用政策》是对原来版本的进一步深化完善,目的是为了促进天然气优化使用。随着我国天然气供应气源不断丰富,在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用气的同时,部分工业燃料用户等被新列入优先类用户范围内,这也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车船用气、燃气发电成新亮点

与原来的政策规定相比,在最新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中,车船用气以及燃气发电均有较多突破,成为新的亮点。

其中,车用天然气和船用天然气作为天然气优先类用户被重点提及。中宇资讯分析师王慧表示,天然气清洁高效,不易爆炸燃烧,在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有优势。另外,车船用天然气在价格方面与替代能源相比有明显优势,便于推广。以公交客车为例,使用天然气比用燃油运行费用至少节省20%以上,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加气站分布不均衡,且数量不多,制约着天然气车的推广。未来天然气加气站数量和布局仍有待进一步扩大。

篇二:北京居民燃气费涨价

北京居民燃气费涨价啦每立方米涨两毛三

11月30日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疏导国家提高上游天然气价格成本,经北京市政府批准,从12月1日起北京市居民用气价格上调0.23元/立方米,预计平均每户每月用气费用增加4.6元,低保家庭和冬季自采暖用户将获得补贴。

本次《调整北京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中规定,北京市管道天然气(不包括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23元/立方米,调整后价格为2.28元/立方米;各燃气供应企业的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北京市统一价格标准。同时,由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及时给予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上调而降低。由市政市容部门继续对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采暖用气进行补贴,并做好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行业监管工作。

据了解,此次价格调整主要是由于2010年6月国家调整了国内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3元,并允许上浮10%,同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要求,北京市于当年9月就调整了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上调了0.33元。11月,北京市召开了居民气价调整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意见。在25名听证会参加人中,有23名参加人同意调整居民气价,其中20名参加人同意居民气价上调0.23元/立方米,占总参加人数的80%。

根据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调查统计,北京市每户家庭每月平均生活用气量(包括炊事、洗澡)约20立方米。价格调整后,预计每户家庭月均用气增支4.6元,年增支55.2元,约占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的0.08%左右。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天然气资源100%依靠外埠调入。近年来,为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北京市加快推进压减燃煤工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持续增加。到2011年,北京市天然气用量约76亿立方米,天然气管网长度超过1.7万公里,天然气用户超过470万户,是全国用气规模最大、配气能力最强、居民用户最多的城市。预计2012年北京市用气量将达到87亿立方米,2015年达到200亿立方米, 是现有规模的近3倍,按照未来天然气发展要求,

北京市还将进一步加大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燃气供应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郊区县天然气设施能力,逐步实现天然气市政管网覆盖北京市所有区县。

《通知》要求,北京市各燃气供应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安全稳定用气。北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篇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

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

(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上述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出台。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各地要强化需求侧管理,鼓励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采取扣减居民气量、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列为非居民用气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转供企业不得扣减或挪用居民气量。增量气中居民气量发生变化的,供需双方应据实核定。

(三)合理安排销售价格。各地要抓紧开展销售价格疏导工作,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其中,车用气销售价格政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用气按居民生活类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政策。

此外,要根据已出台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抓紧建立健全阶梯价格制度。

(四)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对出租车行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疏导前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辆

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对供热企业,各地要积极推进供热价格改革,适当理顺供热价格,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对西部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供热企业等,供气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天然气价格特别是车用气价格的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站价格,转供过程中变相加价,以及加气站搭车涨价、哄抬价格,或停供、限供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天然气生产和进口企业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液化天然气(L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生产和进口数量,与用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实际销售气量和价格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10日

来源: http:///fg/detail531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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