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篇二: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接到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信息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问题食品,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对由于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五、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东营大齐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4日
篇三: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 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品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注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准等,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语等的;
(八)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 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属于合格食品的;
(十)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 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第七条本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