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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6 07:27:33 | 移动端: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

(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

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

(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对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任职定级,办理转正和登记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四)新录用工作人员任职定级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和我市新录用公务员确定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参照管理单位人员身份管理

(五)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要在单位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核、审批。今后,凡经考试录用、调任、从机关转任、公开选拔、军转干部安置等方式到参照管理单位的新进人员,须进行身份登记。其中,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管理的,须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进行身份登记。

(六)参照管理单位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之间交流的人员,须重新进行身份登记,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1份),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本意见印发前已交流的人员,未履行相应身份登记的,应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登记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1份)进行报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申请后报批。登记审批后,将上述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依据。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参照管理单位的,不再具有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应在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四、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管理

(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调任,按照公务员转任、调任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工作的,按照人员来源,分为转任或调任。

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公务员转任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务员转任的方式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任职:

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且试用期(服务期)已满的人员;

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

5.按照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参照管理单位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调入机关任职。

(九)从主城区外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跨地区转任到主城区内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具备转任条件外,还须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管理

(十)参照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人员编制规定的领导职数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非领导职数实施工作人员职务任免。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工作人员任职职数(职位)实行任职前沟通、任职后备案制度。各单位在任免、调动本单位处级以下工作

人员时,应将任免、调动的人员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学历、任职年限)、职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任职职数(职位)有相应的空缺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职。职务任免后,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逐级备案的原则,到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职务备案。

(十一)及时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材料呈报工作。职务备案应呈报的材料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的档案、主管部门已备案的任免文件(一式3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表(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或通知单等。

(十二)严格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审核程序。职务备案实行网上和书面备案制度,参照管理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职务备案的同时,应将书面职务任免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范处(科)级职务竞争上岗管理

(十三)参照管理单位在进行处(科)级职务竞争上岗前,应到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职务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确保在职数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补缺竞争。竞争上岗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参加竞争上岗工作人员须具备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参照管理单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公务

篇二: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人社函〔2011〕676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

题的答复意见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能否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职务: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原为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入事业单位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考试录用的。

二、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调任条件的,可调任机关公务员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三、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时,原则上应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纳入报考范围,促进人才流动。

四、严格审批:调入省直机关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调入市(州)及以下机关的,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篇三:关于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示

关于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示

县编办并县人事局:

根据衡东县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衡东县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东编字(1989)22号文件精神,我办于1989年成立。为民政局直属的全额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全额财政拔款。

我办根据2009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县民政局的坚强领导下,和市福彩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践行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发行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诚信原则,坚持“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工作方针,走过了一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辉煌历程。发行福彩24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衡东销售福彩接近亿元,为县本级筹集福彩公益金千万元。为我县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民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我办现有人员3名,都为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福利。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2006】27号)文件中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应具备的条件,现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请予批示。

附件:

1、《关于设立衡东县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东编字(1989)22号文件复印件;

2、《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表;

4、我办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衡东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委员会办公室

20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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