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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55条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6 07:13:18 | 移动端:消费者保护法55条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 案例精选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1)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个领域, 不适用于商事领域。(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3. 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4.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因享有权利而获得的利益的总和。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 = 权利 + 利益

【案例1】消费者网购反悔权

公元1650年,紫薇格格在某运营商的官方网站为皇阿玛购买了一部移动老人机,售价285元。一天后,她发现手机的输入法无法正常使用,按键也失灵。经内务府检测后,得知手机存在性能故障,故紫薇格格找到网站要求退货。但网站的售后称,手机壳已有裂缝,因此只可为紫薇保修,但不能退款。请问,在不动用皇阿玛的力量之下,格格的权益如何保障?

解读: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即自己承担退货运费。因此,若同学们遇到诸如格格碰到的问题,可直接和卖家商讨退货事宜。

不过,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退回商品的费用若无特殊情况,须由购买者本人承担。而且,格格自己定做的,鲜活易腐烂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或者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条: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

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2】朱小北的案例{见视频}

解读:消法第五十一条: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新消法生效后,同学们若在消费过程中遭到怀疑或者辱骂怀疑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得到相应的赔偿。

【案例3】2014年2月,EXO成员吴世勋与黄子韬去青岛游玩,身上的单反没有电了,便在当地超市买了一块价值100元的电池,结账出门后,吴世勋发现电池是假的,质量不好,到该超市要求退还。该超市人员明知卖出的电池是假的却以已经卖出为借口拒绝退还。请问,吴世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法》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改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世勋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加上返还的购物的价钱100,他总共应该拿到600元。

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案例四】魁拔纪元1664年,蛮吉和蛮大人在某自行车店花1500元购买了一辆自行车,使用不到一个月,车身大梁断裂,经乡长大人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到店内要求退货,却被该商场无理拒绝。该商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元泱境界的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商场违法返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这种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来处理。

判断题:

1经营者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消费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不承担运输费用。

答案:(×)

2、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答案:(×)

3、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 √ )

选择题:

下列哪些属于消费者的权利:()

①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②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③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传播媒介反映

④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⑤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D.①②③④⑤

篇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该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过案例的形式对该法进行解读,认为其具有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无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化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2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年来,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反悔权仅适用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3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

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4 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责任:??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解读: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5 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对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其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方式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 《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 《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6 加码消费欺诈赔偿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前《消法》,孙小姐只能要求获得双倍赔偿即52元;而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即78元,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篇三:消费者安全保护法题目初拟

题目初拟:

2.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制度适用于( D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没有监护能力人

C.残疾人

D.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3. 陈述题民事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用填空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已满( )周岁不满(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C )

A.10 ,10 ,14

B.10 ,10 ,16

C.14 ,14 ,16

D.14 ,14 ,18

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需{ 请说出该名词 }方可生效

7. 下列标识中,有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请问是哪一项?(D )

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

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000元”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不受侵犯

B.保护智力成果权,有赖于公众的维权意识

C.成年人享有智力成果权,未成年人年龄小不享有知识产权

D.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

案例1:《万万没想到》男主角王大锤到某银行取款,在进入银行大厅时,由于银行大厅台阶用大理石铺成斜坡,且没有设置色差,银行也没有在大门口设立任何警示标志,王大锤在进门时当场滑倒,摔成重伤,后经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7万余元。王大锤应该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消法”规定:王大锤可以以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

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公元1650年,紫薇格格在某运营商的官方网站为皇阿玛购买了一部移动老人机,售价285元。一天后,她发现手机的输入法无法正常使用,按键也失灵。经内务府检测后,得知手机存在性能故障,故紫薇格格找到网站要求退货。但网站的售后称,手机壳已有裂缝,因此只可为紫薇保修,但不能退款。请问,在不动用皇阿玛的力量之下,格格的权益如何保障?

解读: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

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即自己承担退货运费。因此,若同学们遇到诸如格格碰到的问题,可直接和卖家商讨退货事宜。

不过,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退回商品的费用若无特殊情况,须由购买者本人承担。而且,格格自己定做的,鲜活易腐烂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或者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条: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1】消费者网购反悔权

【案例2】朱小北的案例{见视频}

解读:消法第五十一条: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新消法生效后,同学们若在消费过程中遭到怀疑或者辱骂怀疑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得到相应的赔偿。

【案例3】2014年2月,EXO成员吴世勋与黄子韬去青岛游玩,身上的单反没有电了,便在当地超市买了一块价值100元的电池,结账出门后,吴世勋发现电池是假的,质量不好,到该超市要求退还。该超市人员明知卖出的电池是假的却以已经卖出为借口拒绝退还。请问,吴世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法》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改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世勋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

偿,加上返还的购物的价钱100,他总共应该拿到600元。

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案例四】魁拔纪元1664年,蛮吉和蛮大人在某自行车店花1500元购买了一辆自行车,使用不到一个月,车身大梁断裂,经乡长大人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到店内要求退货,却被该商场无理拒绝。该商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元泱境界的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商场违法返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这种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来处理。

判断题:

1经营者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消费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不承担运输费用。

答案:(×)

2、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答案:(×)

3、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 √ )

选择题:

下列哪些属于消费者的权利:()

①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②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③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传播媒介反映

④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⑤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D.①②③④⑤

案例2:

微信朋友圈发布:

某主角为了搞笑“杭州20时10分飞往成都的川航3U8912上有炸弹”“要发动恐怖袭击,炸毁湖州市政府”……

1、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网络谣言已经触犯了刑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明确规定为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 我不是原创,我只是转发,情况一样吗?

要看你的主观故意,大家应有一般的社会常识判断。如果你的转发产生严重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情况是一样的。所以,如果发现原创的短信、微信等有明显的问题,就不应该转发。 转发不良或者虚假信息,转发一次和转发多次,法律责任一样吗?

目前在数量上没有定量的法律标准,但相信不久会出台比较明细的规定,比如转发次数、范围等等。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比如地震消息,除了官方消息可以转发,其它转发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转发淫秽黄色图片信息,在量上已有一定的规定,根据点击量的多少来确定要负的责任大小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父母)追认方可生效;(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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