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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6 07:13:05 | 移动端: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篇一: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陈某2009年1月1日与地处某县城的国有饭店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国有饭店经营期限3年(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承包费3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更改名称,仍以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有关国有饭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承包期内由陈某负责,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09年陈某的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餐饮收入280万元;

2.取得歌厅娱乐收入120万元;

3.应扣除的经营成本(不含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210万元;

4.年均雇用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21.6万元;陈某每月领取工资0.4万元;

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含印花税)。

要求计算:

1.2009年该国有饭店应缴纳的与经营相关的各种税款。

2.陈某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处理如下:

1.国有饭店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1)陈某对外从事经营,所取得的餐饮收入和歌厅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80×5%+120×20%=38(万元)

(2)国有饭店地处县城,应缴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5%=1.9(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8×3%=1.14(万元)

(4)陈某承包期内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经营,未更改名称,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按实际数扣除,扣除数21.6+0.4×12=26.4(万元)。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0+120-210-26.4-30-38-1.9-1.14=92.56(万元)

【提示】这里减去的30万元并不是承包费30万元,而是业务5中的“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含印花税)”。

(7)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6×25%=23.14(万元)

2.陈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成果=92.56-23.14=69.42(万元)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9.42-10(承包费)+0.4×12(陈某工资)-0.2×12(生计费)=61.82(万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82×35%-0.675=20.962(万元)

篇二:承包承租经营相关税收政策文件

承包承租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 1994-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是指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业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合同(协议)向承包、承租人预付和兑现完成承包目标的互资、奖励性报酬后,其余税后利润仍归企业所有的。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凡将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经营场所、场地以及房屋、设备、机器、机械、车船(艇)等等,承包、承租(含转包、转租)给公民个人(含引厂进店、联购联销、信息员直销等形式),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向出包(租)方缴纳一定数量费用后,由承包、承租者自主经营,自主分配,自负盈亏,其承包,承租收入均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缴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人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3号

颁布时间:1997-7-2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二)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篇三:浅析我国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重复征税问题

浅析我国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重复征税问题

【摘要】 我国税法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由于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交叉,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从我国税法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来看,扣除制和归集抵免制比较可行,税负较改革前减轻许多,较好地解决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有利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关键词】 所得税;重复征税;改革

一、我国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起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类似,同属于纳税人基本收入所得,但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过去工资薪金支出只能列支800元改为可以据实列支,这样工资薪金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不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也是比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列支,对于业主本人的费用税前允许扣除2 000元,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方法一致,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只征收了一道个人所得税,也不存在重复征税。

我国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依照不同情况按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但由于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交叉,无论是哪一种征税方法都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纳税人承包的企事业单位本身要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但税前不能列支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所得,因此纳税人就其所得首先要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待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其所得又要被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在教学过程中,也常常有学生对此不能够理解,认为已经缴过税,为何还要再征一道税。

例1:李某从2008年起承包一市区国有招待所(承包未改变经营性质),平时不领取工资,规定从企业净利润中上交承包费20 000元,经营成果归李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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