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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经营权承包协议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5 11:49:26 | 移动端:屠宰场经营权承包协议

篇一:屠宰场生猪杂碎加工合作协议书

屠宰场生猪杂碎加工合作协议书甲方:**海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李永生身份证号码:张风安(系李永生岳父)身份证号码:鉴于:1、甲方与乙方李永生于2002年5月1日签订的《**市生猪屠宰场猪肝、肚、心、腰加工承包合同》,现甲方与乙方李永生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合同。且在解除前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互不负债权债务;2、甲方与乙方张风安于2001年8月8日签订的《**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杂碎加工承包合同》,现甲方与乙方张风安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合同。且在解除前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互不负债权债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生猪杂碎加工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是生猪杂碎加工,范围限定在甲方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杂碎包括尾巴、肺、毛三种。二、合作方式:1、甲方协助乙方收购生猪杂碎,价格由乙方与屠宰户协商定价,并报甲方批准执行;2、甲方提供加工场地,场地使用费标准以元计算,加工过程中的人员工资、水、税收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屠宰车间的电费不收,加工中,乙方进出场内的车辆不收费;3、乙方将元作为押金交给甲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4、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即在每月十五日前,按甲方当月实际屠宰头数计算,交纳场地使用费;5、乙方自主销售,甲方不得干预;6、甲方所收押金不计利息,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甲方将押金返还乙方。

篇二:畜产品交易市场承包合同

畜产品交易市场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搞活交易市场,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全乡经济,依据《畜产品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将畜产品交易市场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经委为发包方(以上简称:甲方)甲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中标者,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畜产品交易市场的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责、权、利关系,合承包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交易市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交易市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四条、本交易市场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从 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五条、本交易市场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甲方

提供地和必要的设施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如下:甲方提供屠宰场及相关用房7间200平方米,畜圈5个,交易场地8000平方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保障,乙方第一年缴纳5000元现金,其中2000元为租金,3000元为资产押金,以后随着条件的改善和基础设施的完善逐步提高。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承包期间,对交易市场的经济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但需要变更基础设施时要征求甲方意见。

第七条: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交易市场安全、生产、交易负有全面责任,节

约能源和水利。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近期如数缴纳的各种税费。

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顶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交易市场设备的完好。

第五款、在承包期间,应积极推行标准化和无公害、绿色畜产品生产,提高畜产品的附加值,在取得全县无公害畜产品一体化认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我乡独特的自然环境及

生态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多方咨询,开展有机食品的认证申报工作。

第六款、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3000元。

第七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应由乙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交易市场

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机监督本交易市场有产品质量

检查权。

第三款、 对本交易市场有产品质量检查

权。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

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

法权益。

第三款、 负责市场监管,杜绝私屠滥宰,

确保从事动物及其产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本交易市场交易。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

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二条、乙方在承包期可以从动物及期产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按1%收取管理费,用于环境治理,设备维修,市场管理等费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款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甲乙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乙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市场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六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成履行

或无法履行时,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后,乙方应该接受甲方派出兵审计机构对期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离开。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

代表: (签字盖章)

篇三:屠宰场十项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齐村永旺定点屠宰场

肉品品质检验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肉品检验制度

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入场。

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公(母)种猪、注水猪、病死猪,不屠宰明知有化学物质残留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生猪进场检查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进场。

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进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待宰。

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认真开展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四、驻场检疫人员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

六、驻场检疫人员、屠宰场检验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进场前检测台帐》和《生猪进场登记台账》,检疫检验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入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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