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联系村民选举活动,谈谈你了解的村民选举

联系村民选举活动,谈谈你了解的村民选举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1 07:25:17 | 移动端:联系村民选举活动,谈谈你了解的村民选举

篇一: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早已生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仍然问题多多,不容乐观,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农民对自己权利的运用首先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上。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来看,农民要真正地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当家人。却并非一件易事。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选举 问题 对策

一、农民无法左右选举

有人埋怨甚至指责农民不珍惜手中的选举权利。可能这些人从没有农村生活的经历,不了解农村的现状。其实.农民比谁都渴望能有一个贴心人。替自己说话,为自己办事。但是,他们更清楚田问行使劳动的权利是有回报的。而选举的权利是虚的,农民本身根本无法左右选举,没有人尊重那神圣的一票,在选举中是不能选出称心如意的。带头人的,选举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舞弊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参选的热情。从选民登记开始的整个选举始末,农民只是在现场投票中才显示了自己的存在。由乡政府一手操办的选举中,其实选票的多少是没有说服力的。很大程度上,选举只是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只具象征意义。

毫不夸张地说,权力在农村是支配一切资源的绝对力量。虽然.在我国家村还算不上行政单位,但村干部确实拥有实质性的权力。他们本身的行为就代表着政府。村干部也是“官 !自古以来的官本位思想深深扎根于国人的灵魂,自然,农民也不例外。对于权力的渴望和热衷,在农村也表现的尤为突出。因而在以小农经济为支撑的农村社会里,也就逐渐形成了一支“离土不离乡的村官阶层。目前,这一阶层逐渐固定化,形成了一个特权群体,自然这些人就可以在“有油水可捞的职位上一千就是多年,也不用担心垮台。由于村干部手中的权力足以影响村子里的一切,可以动用村子里所有资源,村委会换届则意味着某些人要丧失赖以生存的权力,恋权的村官是不会将手中的权力拱手相送的。所以,换届不换人的选举在农村还很普遍。对于权力的迷恋,也已改变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初衷。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自然也就是村民当家作主了,可是,农民在选举中还是做不了主。还有一个原因是,基层政府对于村民选举态度暖昧,各方监督不力现在的村干部大都扮演着收税催费等替政府分忧的小伙计形象,只要农民没意见.况且他们的意见也不会有人听的,即使有。也会“说服教育的。因而,基层政府不会设身处地的为农民着想。近年来,媒体对于选举的监督似乎也没有制造多大的轰动效应对于此类事情对于国人也失去了新鲜感,充其量也只是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关注。还没有形成一股推动村民自治制度规范运作的有效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个村,本身地域小,人口流动很少,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在人们相互间的日常交往中,彼此都十分了解,分歧是难免的,但也很容易达成一致。在选举中,村民也会有彷徨,他们也不说不清谁会是合适人选。加之村干部一直以来都口人难以信任,选谁都一佯”。所以,农民用手中的选举权催生一个权力班子(村委会)的时候,很多人选择了弃权,这符合农民这一群体的行为逻辑。

其实,农民并非纯悴不问政治,他们在吃饱穿暖的同时,自身民主意识也在提高而且,农民参选率低也不是民主意识低造成的,选举中的诸多弊病挫伤了农民参选的热情。无庸置疑,农民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常见诸报端,在选举中,农民亦是如此,在广大农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里,很多人都不参选,漠视选举权也不是没有道理的,那实在也是无奈之举。对于选举,我们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只要在实际中加以落实并逐步完善,完全可以改变现在这种不合理现状,解决这一同题其实并不难。选举对于农民

来说是个美丽的谎言,农民也很尴尬,于是很多人放弃参选。如果说一个法治的社会体现的是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无疑,现在的农民还没有体会过真正做人的权利。要实现村民自治,就必须保护农民的权利意识,尊重农民的选举权利。

二、确保农民选举的真实有效的几点措施

法制社会要求依法行政,没有法制做后盾的选举只能是小孩子过家家,只能是一场游戏。因此,农民选举也应纳入法制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为此,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工作:

一是要积极推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实质是还权于民,这一选举方式将给农村经济、社会、政治等带来巨大的变化。首先,改革开放不仅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而且农民的思想也受到了外部世界现代文化成果的感染,广大农民开始渐渐地关心自己的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意识已经初见端倪。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可以使农民充分行使和享受法律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然带动全体村民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关心国家大事,从而使民主法制观念慢慢的深入人心,借以提高农民行使权利的能力。其次,农村社会最突出和影响全局的矛盾是农民与村干部的矛盾。推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村干部的任命和罢免将由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决定,权力是村民赋予的,村干部只有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职工作,替群众着想,为群众谋利益,才能赢得广大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同时,直接选举也并不是终身制,对表现不好的村干部,村民可以及时罢免。这样在任的村干部就会有一种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他们就会加倍地努力工作以取得好的政绩。可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化解农民与村干部矛盾,促进农业发展,确保农村稳定的有效途径。再次,通过直接选举,可以把真正有能力、素质高的农民选进村干部的队伍。村干部是代表村民利益为村民办事的“当家人”。因此,多数村民会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对待选举的,经过直接选举而产生的村干部。群众对他们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也较强,村干部的威信自然也高,工作也容易开展。当然作为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件新事物,实现村委员会直接选举在给农村社会带来好的变化的同时,具体操作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题和阻力。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宗族、派系之间的矛盾和不同利益群众的差异性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等等,都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带来困难,对此要有清的认识,要积极采取措篪,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引导。同时还要通过增强广大村民民主法制观念等途径来确保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是要正确理解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可分离性,即凡是有选权的村民必然有被选举权,反之亦然。但该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设定了一条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这些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民选举是为了选好人、选准人。选好选准本身是个较为笼统的条件。如果没有任何资格作限制,这种所谓的选好、选准将是没有意义的。两一方面。人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是说人人都能当选,选举是多中选少,少中选优,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因此,要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尊重村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只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就有可能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又不能忽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的界定,其中,法定年龄、具备政治权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等都是基本的资格条件,这就决定了在选举之前,应该配有完善的资格审查程序,对竞选的资格要严格审查.这一工作由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只有张扬才能够最大程度的防止违法乱纪的人、

黑恶势力的人、封建宗派的人、有劣迹的人、素质较差的人等混入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班子。否则,村民委员会可启用罢免程序。

三是要正确对待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只有“四项民主一齐抓,村民自治才能协调发展,农民的民主权利才能有效落实。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因为人是生产力中主导性的因素,所以,选好人、选准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村民自治的工作却远远没有结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要继续抓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把村务大事的决策权交给广大村民,把日常事务的参与权交给广大村民,把对村民委员会的评议权和重要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绝不允许“村民委员会成员自治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自治”的现象发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完善议事办法,提高议事质量。要进一步规范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要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制度,尤其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首先要做到由“权力型公开”向“权利型公开意识的转变,并对村务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认真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等等,对村务公开做的不好的要有具体的处理措篪。严防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要普遍建立村民民主评议制度。做到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政绩由村民来评说。总之,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首要步骤,而村民委员会产生以后则要自觉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他们才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三、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村民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具体表现,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理想的当家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村民委员会干部是村子物质文明建设的领头人。一个真正有责任心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必须是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典范。必须是村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那么,谁究竟是这样的村民委员会干部,群众最具有发言权。只有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才能确保村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质量。村民委员会干部是选举产生的,还是通过“走后门、拉关系产生的,这在农村里的反差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村民委员会干部也是村子精神文明建设的掌舵人。俗话说,旗帜就是方向旗帜就是形象。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倒下来。一个村子的民风民情、道德风尚的形成,固然有许多传统文化的因素在起作用,但是,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素质会直接影响着该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

再次,村民委员会干部也是村子政治文明建设的排头兵。一个村子的村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强弱。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自身是否廉洁高效,均与村民委员会干部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干部,其素质就明显地高,而通过“走后门”、拉关系被乡政府任命的村干部,其素质就明显地低,高质的村干部是村级政治文明建设的强有力的推动者。其品行、德性、工作作风及言谈举止不仅会影响到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更重要地是能够营造一种清明、人文的社会环境,感染村民。这种傍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比任何说教都有用。当然低素质的村干部也能起到类似相反的作用。如上所述,如果“萧条村的村民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权利意识,那么这个村子的状况也不会长久地维持下去。这洋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越愚越穷、越穷越愚,慢慢地也就麻木了。总之,农民的选举问题以及所涉及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葩,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篇二:浅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1)

浅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

摘 要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9亿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村民自治这种组织形式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全面推开,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对于推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正确认识并认真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促进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具有现实意义。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中

的一件大事。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法规,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有利于促进农村民主建设进程,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1

论文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选举 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广大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新,并在整个农村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从历届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来看,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事求是地讲,换届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待我们深入思考并加以妥善解决。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部分村民委员会与党支部关系不协调。实行村民直选以来,大多数村“两委”班子能够团结一心干事业聚精会神谋发展,但也有部分村出现了“两委”关系不协调,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导致各自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村委会和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有关农村“两委”职权的具体划分和运行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职能划分不明确,操作性不够强,导致部分村支书、村主任各行其是,相互争权。比如,一些新当选的村主任没有当过干部,对村委会工作比较生疏,认为自己是村民选的,有权处理村里的任何事务,个人说了算,不愿意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搞“独立”。一些村总部书记习惯 2

于个人说了算,不尊重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包办代替本来属于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甚至认为村委会行使职权是在削弱党的领导,因此处处为难村委会,给村委会主任小鞋穿,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是民主选举中的有关法律规定不易操作。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一条件下推行的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还是初步的,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太细。虽然各地都出台了《选举办法》等操作性规定,但也有不少局限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操作要求,但没有违背操作要求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的内涵模糊,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等。这里仅列举几点:第一点,选举中的“拉票”现象。既有正常、合理的拉票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痕迹的拉票行为,同时又有两者兼之的拉票行为。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并加以妥善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显得不足。第二点,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以认定。

比如在选民登记中出现了对个别选民的漏登、误登问题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怎样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借机滋事,给选举工作带来麻烦。第三点,候选人资格审查难以进行。对 3

于这一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任职条件规定得又过于原则,致使一些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成为候选人。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但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容易出现一次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达不到规定的职数的现象,这样选举只得反复进行,直至达到规定职数为止。

三是宗族派性和封建思想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经过历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践,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受到了民主教育,民主意识大大增强,但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群众中仍然存在着较强的宗族观念、封建思想和小农意识,派性争斗和贿选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部分群众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往往从某种利益出发参加选举,选亲、选近、选邻。同时,农村很多事情不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解决,而是通过家族的影响来处理。由此导致大姓家族的代表出任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这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大姓家族的人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可以通过家族的影响力达到很多问题因为是自家内部问题而变得不成问题;而由小姓家族当村干部,即使在工作中做到了公平、公正,但如果触及到了大家族的利益,就有可能使一些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大问题变成大难题。尽管这些现象并未形成“气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 4

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村民委员会任期短而影响工作的连续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而三年的任期对于村委会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来说,时间太短。任期较短容易造成部分新任干部没有长远目标,搞短期行为,甚至抱着“尝尝当干部的滋味”这样一种态度,形成了“头一年换、第二年干、第三年看”的不良现象,对各项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任期过短又导致农村干部把大量的精力用在了换届选举、适应工作和谋求连任上,不能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再加上前任与后任之间工作不愿衔接衔接不好或无法衔接等原因,导致农村各项工作连续性差,甚至出现“断档”、“半拉子工程”,造成人、财、物的大量浪费。

五是村委会自治职能发挥不佳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9方面的工作职责,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四个“不到位”:一是班子人员不到位。据查实,己衣乡第四届村委会共选举产生党总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9人中,经常外出做生意1人。在45名副主任和委员中,在位不在岗、长期外出的人数更多。二是思想和行动不到位。有的村虽然通过合法程序选出了村委会,但是“庸人”或“老好人”当选,没有能力为村民办事。有的人 5

篇三:浅谈农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农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姓 名: 学 号: 年 级: 专 业: 学生类别: 指导教师: 教学单位:

行政管理

****年 *月**日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

浅谈农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内容摘要] 近20年来农村民主选举的实践,有力地推进了农

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进步,逐渐增强了村民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 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村民主选举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结合农村实际完善选举法规,加强培训、示范和引导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 农村 民主选举

目 录

一.我国农村民主选举中产生的问题----------------------------------1 1.农村社会矛盾因选举而有所激化-----------------------------------1 2.部分乡、村干部和村民对选举产生消极情绪----------------------2 3.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3 4.选举成本过高,给地方经济造成压力------------------------------3 二.农村民主选举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4 1.对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关系上存在认识误差----------------------4 2.没有全面、准确落实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4 3.选举程序安排与农村现实存在矛盾---------------------------------5 4.农村少数党员干部风气不正,降低了农村选举的公信力---------6 三.提出解决农村民主选举问题相关的对策和建议------------------6 1.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6 2.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唤起农村群众关心选举、参与选举的积极性----------------------------------------------------------------------7 3.结合农村实际完善选举法规,适当调整选举程序----------------8 4.加强培训、示范和引导,让民主选举走上法制化轨道-----------9 四、结论----------------------------------------------------------------10 五、致谢----------------------------------------------------------------10 参考文献----------------------------------------------------------------11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一.我国农村民主选举中产生的问题

农村民主选举是农村改革的产物,也是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党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农村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村级经济实力急剧增长,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武汉市郊的农村,在中心城区的辐射和带动下,充分发挥其地理区位和山水资源优势,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生的变化就更为明显。在有些村里,农民住上别墅式的新房,村委会拥有商品房、商场等大宗固定资产,村级集体资产达到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由此,选出一个能真心实意服务村民,办事公道正派的村委会,是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农民生活不断改善、农村社会保持稳定的关键。

自1988年6月1日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以来,在《村组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指导下,我国农村自治逐渐走上民主化、法制化轨道。到2006年底,武汉市郊区农村已经历了六届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实践,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的进步,也推动和加强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时换届选举工作越来越规范,村民、各级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也逐渐增强。但在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城市化、工业化的深刻影响下,作为大城市近郊的农村出现经济快速发展但不平衡,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但贫富差距加大,农民共同利益凸显但其中不同群体利益开始分化等新的趋势,农村民主选举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并深入研究,为农村民主政治的进步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解决方案。

1.农村社会矛盾因选举而有所激化

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制度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的第一

- 1 -


联系村民选举活动,谈谈你了解的村民选举》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2709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