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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调价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1 07:17:26 | 移动端:天然气调价通知

篇一: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是有针对性的,针对的是2015年的天然气价格,因为后期会考虑情况的不同,天然气价格也会有所调整。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下面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一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67)精神,经测算,决定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下调0.11元/立方米,由现行每立方米3.65元调整为3.54元。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具体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按最高可上浮15%,下浮不限的规定制定,尾数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执行时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自2015年4月1日用气起执行。

三、你公司要保证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和变相提高用气价格;同时要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201x年x月x日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二

区物价局,烟台新奥实业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2号)有关规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根据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做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6日零时起,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5.27元/立方米,调整为

5.15元/立方米。

二、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烟价〔2014〕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篇二: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02-23 08:42 我要评论(0) 大家都在问(32,852人参与)

【找法网 价格法规】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电[2010]2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规定,今年6月1日起进我省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方提高0.23元,部分气源在调后出厂基准价格基础上还将上浮10%;同时,今年7月1日起价格相对较高的川气入浙供气量大幅增加。受此影响,我省天然气购气费用提幅较大。为疏导气源价格上涨矛盾,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2元,向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

1.9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1元。

二、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自2010年7月15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三、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可根据现行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但应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城市燃气企业应适当消化上游气源的增支成本,特别是收益较好的城市,要从紧控制提价幅度。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要严格控制在本次气价调整的额度内,并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四、各地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一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过多增加负担。二是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为适应今后上游气价变动频次增加的需要,要抓紧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附件:浙江省天然气价格调整宣传提纲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天然气价格调整宣传提纲

一、我省天然气的供求形势

2004年西气东输天然气正式进入我省,杭州、湖州、长兴和德清成为我省第一批用上天然气的城市。2007年,东海天然气登陆浙江。2010年1月川气东送天然气开始向我省供气。今年,我省天然气供气总量约为31亿方,其中:西一线气18亿方,川气12亿方,东气1亿方。用气城市为: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等市及所辖部分县(市)。

近几年,我省天然气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为不断满足各类用户对天然气日益增长的需求,按照我省天然气利用总体规划,未来几年我省的天然气气源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除了目前的西气东输一线的国产气、东气、川气以外,还将增加西气东输二线的进口中亚气、进口的液化天然气(lng)等气源,到2015年将达到近100亿方。

二、国家本次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背景

由于我国目前天然气的使用处于初期状态,加上国产天然气价格大大低于其他可替代能源价格,近几年我国天然气需求快速增长。2001-2008年期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年均增长速度为15.4%,远高于世界同期3%的平均速度。即使考虑进口天然气后,国内天然气供应仍然存在较大缺口。据国家有关方面统计,2008年和2009年国内天然气供需缺口分别为30亿和90亿立方米左右。“气荒”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工业用户停产、天然气加气项目断供,城市居民生活用气、出租车和公交车供气等受到影响。在目前储气调峰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为满足国内天然气需求,2000年以来国家规划了一批天然气进口项目。与石油不同,天然气没有全球统一的市场和价格,但参与国际贸易的天然气价格通常与石油等可替代能源挂钩。我国签订的进口天然气项目,除目前已投产的广东、福建lng项目等少数几个项目设定了较低的原油封顶价格,价格水平相对较低外,近几年签订的其他进口天然气项目价格水平都远高于现行国内气价。进口中亚气已于今年开始向用户供气,一季度的进口到岸完税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50元,二季度为每千立方米2150元,比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高出1倍左右。上海lng到岸完税价格也在每千立方米2000元左右,其他进口lng项目的价格可能更高。从目前已签订合同的大连、江苏、珠海、唐山等进口lng项目情况看,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在每桶60美元时,这些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到岸完税价格已接近每立方米3元。如果油价高于每桶60美元,这些项目的气价将更高。 为有利于天然气资源的开发与合理利用,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对国产陆上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

三、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川气量增加对我省的影响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调价通知,今年6月1日起进我省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方提高0.23元,部分气源在调后出厂基准价格基础上还将上浮10%。同时今年价格相对较高的川气入浙的供气量从7月1日起由现行每天约200万方增加到约500万方,今年总量将从原计划的5亿方增加到12亿方,明年将达18亿方。受上述两个因素影响,我省天然气的购气费将大幅增支,据测算,我省的平均购气单价将达每方2.18元,比现行每方1.85元提高0.33元。

四、疏导我省天然气价格矛盾的原则和方案(一)疏导原则

由于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我省输、配、用气等环节相关企业和城镇居民的利益,本次价格疏导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是兼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二是从严控制调价幅度,提价水平严格控制在上游气价变动范围以内;三是价格疏导与企业消化相结合,相关企业适当消化上游气源的增支成本;四是保持现有分类气价的比价,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二)具体疏导方案

1、城市门站和燃气电厂受气价格调整方案。考虑到城市门站和发电用气价格今后逐步并轨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方向,本次价格调整保持我省现行门站气价的价差不变,城市门站和燃气电厂受气价格每方均提高0.33元。 2、城市终端燃气用户价格疏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调整天然气价格文件精神,天然气出厂价格调整后,各地销售价格可按从紧的原则相应调整。我省城市门站气价调整后,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根据现行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和调价程序相应调整。

3、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方案。按照价格疏导与企业消化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天然气电厂经营状况,同时参照国家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有关规定(煤价上涨部分的30%由发电企业消化),本次疏导气价上涨部分的30%由天然气电厂消化,70%部分通过提高天然气电厂上网电价解决。

由于上游气价调整自6月1日起执行,而我省调整城市门站价格和发电用气价格方案出台实施是7月中旬,为此省天然气公司需消化约1亿元的购气增支费用。

五、天然气价格调整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严格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后,城市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可适当调整,但各地要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城市燃气企业应适当消化上游气源的增支成本,特别是收益较好的城市,更应从紧控制提价幅度。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要严格控制在本次气价调整的额度内,并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二)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补助,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过多增加负担。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为适应今后上游气价变动频次增加的需要,各地要抓紧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五)本次调价引起省电网增支的购电费用,待国家调整销售电价时予以适当考虑。

六、目前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比价情况

从生产出厂环节看,国外天然气价格通常为等热值原油价格的60%左右,部分依赖进口的国家如日本、韩国、部分欧盟国家,这一比价接近80%。而目前我国国产陆上天然气平均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千立方米925元(本次调价前),仅相当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25%左右。与其他可替代能源价格相比,相当于等热值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四分之一,燃料油价格的三分之一。

从终端消费环节看,目前我省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平均价格约为每立方米2.60元,相当于等热值液化石油气价格每瓶52元左右,相当于电力价格每千瓦时0.26元左右。

因此与可替代的能源价格相比,我省居民生活消费的管道天然气价格水平总体上还是偏低的。

篇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

(一)基本思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页

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二、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具体安排

(一)增量气门站价格按照广东、广西试点方案中的计价办法,一步调整到2012年下半年以来可替代能源价格85%的水平,并不再按用途进行分类。广东、广西增量气实际门站价格暂按试点方案执行。

(二)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其中,化肥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50元;其他用户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400元。

(三)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此次均不作调整。2013年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价格按该省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实施时间。上述方案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三、相关问题

(一)关于门站价格。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直供用户等)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现行门站价格由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实际结算价格(含13%增值税)和管道运输价格组成。其中,管道运输价格适用于3%营业税的,按照保持用户购进成本不变的原则,将管道运输价格统一折算成含13%增值税的价格,即:含13%增值税的管道运输价格=1.057×含3%营业税的管

道运输价格。

(二)关于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为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增量气为超出部分。存量气量一经确定,上游供气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用户不得互相转让。 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用户结算时,可以先结算存量气、后结算增量气,也可以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将增量气均衡分摊到每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年度结算期末据实清算,但不得先结算增量气、后结算存量气。2013年新增气量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均衡分摊,7月10日前的所有气量均按调价前的价格水平结算。

(三)关于居民用气量。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存量气量中居民用气量为2012年居民实际用气量,增量气中居民用气数量,由供需双方据实确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为居民气量的核定提供便利。居民用气量经供需双方确认后报当地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参考和依据。如供需双方对用气结构和居民用气数量存在争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复核裁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居民气量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调整天然气价格是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做好方案组织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强化责任、密切合作,认

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把矛盾和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并密切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从大局出发,主动与地方发改(价格)部门衔接,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

(二)合理安排销售价格。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单独作价,也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具体实施方案尽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要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结合当地实际,在保持天然气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对燃气发电等大型用户,要尽可能减少供气环节,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三)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进行针对性调节,满足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多方组织资源,加大国内生产和进口力度,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煤制气等气源,确保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水平;对西部地区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化肥等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优惠。各地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要切实落实国家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四)确保出租车等行业稳定。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疏导前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要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及时应对突发舆情。

附件:各省份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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