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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9 07:28:09 | 移动端: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

篇一:电大国际公法案件分析[1]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理所当然的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日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违背了国际法,是出尔反尔的行为。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论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所以1977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以后的大阪高等法院和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不符合国际法,并且也违背了日本自己在197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承认,1986年的判决,实际在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搞两个中国的伎俩,我们决不答应,抗议这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判决,这样做只能引火烧身,我们呼吁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尊重国际法,重新作出公正裁判,我们期待着。 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不符合国际法,理由是:国际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等。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把蒋介石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日本法院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大阪高等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上诉,京都法院寻找的理由是在玩弄两个中国的把戏,什么“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旧政论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的规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的承认,那么对台湾国民党政论应以否定。在光华寮案中,置国际法不顾,人为的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行为,我们坚决的反对,我们相信,只要遵循国际法精神的国家都会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上。

2.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1)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

(2)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3)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3、荷花号案

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答:本案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一国是否可对在其领域之外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呢?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根据“属人优越权”(国籍)、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例如,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这表明,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判决的那样,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的一项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虽然本案判决超越了刑法的属地性原则,但并不等于说本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在下述两个方面长期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批评,也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一是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否定。公约规定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权行使管辖。《海洋法公约》第97条还排除了船旗国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是法院将一国在公海上的船舶等同于该国领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浮动领土说”的反映。虽然某些国际公约为了便于解决管辖权问题而将船舶称为“拟制领土”,但它毕竟不是一国实际领土。而且,“浮动领土”是与“治外法权”相联系的,因此,法院的这个观点是过时的和不恰当的。

4、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答:(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5、卓长仁劫机案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关于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

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2)韩国当局对此案有管辖权。

实际上,韩国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本案所劫特的飞机属中国所有,而迫降在韩国境内。

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似。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但是,航空器登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其国内法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国家也可行使刑事管辖权:犯罪的影响及于该国领土;受害者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犯罪行为危害该国安全;犯罪行为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纵规则;该国为遵守国际多边条约的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3条第3款还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韩国无疑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而根据《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下列国家具有管辖权: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登记国;犯罪嫌疑人至降落时仍在航空器内的航空器降落地国;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的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该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航空器登记国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外,航空器降落地国韩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即韩国也有管辖权。

因此,不管是根据《东京公约》,还是根据《海牙公约》,韩国法院的管辖权是肯定的。

(3)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似。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

(4)《海牙公约》第八条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如果缔约国间是以引渡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而它们又未订有条约时,可以自行决定以本公约为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但公约并未强加缔约国有引渡义务。

依据《海牙公约》上述规定,罪犯所在地国要么引渡犯罪嫌疑人,要么在当地起诉犯罪嫌疑人,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与普遍管辖相联系并作为拒绝引渡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出现的。“或引渡或起诉”,是根据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格劳秀斯1625年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出的“或引渡或处罚”的名言发展而来的。这个原则的最初实践是不同意把罪犯引渡给请求引渡的国家时,被请求国应承诺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处罚。但是在其由双边条约中的协议向国际刑法通则过渡的过程中,其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时至今日,它已经发展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法原则之一。该原则的确立,旨在通过国家间的刑事合作,使每个实施国际犯罪的人,不论逃到世界的哪个地方,都无法逃避应受的刑事制裁。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国际刑法公约中的一般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并无不适当延迟地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在学术界,这一原则通常被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这一原则,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称的国际犯罪分子的国家,应当将案犯引渡给有权管辖并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作为一种选择,如果在其领土内发现罪犯的国家不愿将罪犯引渡给请求国,那就应当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将其交给本国有权对其进行起诉的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作为国际刑事合作中的义务性规定,对被请求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其境内发现犯罪人的国家,当他国对该犯罪人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就必须在引渡与起诉之间作出选择,要么将该犯罪人引渡给请求国,要么对其进行司法审判。

6、北海大陆架案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1) 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国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续延伸。大陆架区域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勘探海床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然就存在。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为行使这种权利,无需经过特别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为陆地领土或领域,或沿海国陆地主权经由处于该国完全主权之下的领海海床向公海和在公海下自然延伸或继续的原则是比邻近概念更为基本的原则。海底区域不能由于或仅仅由于它们位于一沿海国的附近就实际归属于该国。单纯邻近本身不能赋予陆地领土所有权。赋予沿海国大陆架权利的是有关海底区域是该国领土的

延伸或继续。因此,如果一特定海底区域不构成一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最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它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或至少在该海底区域应被视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国家提出竞争性要求时是如此,纵然该区域距离其没有那么近

(2)划界必须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这不是把公平简单地作为抽象的公正来适用的问题,而是根据那些一贯成为大陆架法律制度在此领域发展的基础的观念,适用一项其本身要求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的问题,即

(a)当事国有义务进行谈判以达成协议,并且不仅仅把经过一种形式上的谈判程序作为缺乏协议时自动适用某种划界方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它们有义务使谈判富有意义,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坚持已见而不准备作出任何修正,则不要求如此。

(b)当事国有义务这样去行为,即在特定情况下,并考虑到所有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一为此目的,可以采用等距离方法,但如果存在其它方法,也可以根据有关区域的情况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

(c)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并不得侵占另一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

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从来不可能有任何完全改变自然的问题。公平并不要求一个没有通海道的国家应当被分配给一个大陆架区域,否则就可能发生把一个拥有广阔海岸线的国家同一个拥有有限海岸线的国家的情况等量齐观的问题。

平等是被看作在同一水平上,而不是那些公平能够补偿的自然不平等。相同程度的平等理论可能导致不公平。为此,这种情况是不能接受的:即一个国家应享有的大陆架权利同其邻国所享有的那些权利有很大的差异,其原则仅仅是一方的海岸线在形式上不显得凸出,而另一方的海岸线则显著凹陷,尽管这些海岸线在长度上相差无几。因此,这不是一个不顾事实完全改变地理的问题,而是鉴于几个国家间准平等的地理状况,减轻可能导致不合理差别待遇的偶然性的特殊特征引起的后果的问题

适用公平原则必须达成公平的划界结果,即划界必须寻找的不是一种划界方法,而是一种目标。划界必须是公平的。更确切地说,首要的问题是要确定能够实现划界且被认为是公平的方法。为达成这种方法,国家可能考虑的因素没有法律限制,而且,通常是权衡所有这些会导致这种结果的因素,而非依赖其一排斥所有其它因素。赋予考虑的各种因素以相对重要性的问题自然堕情况而变化。

(3) 不存在任何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划界方法。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其根本原因在于:如果该方法被强行适用于所有情况,这就会同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信念的某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相抵触在某些地理环境下,等距离方法会导致不公平。就大陆架划界的结果而言,海岸线上最细小的不规则现象都会被等距离自动地扩大。因此,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等距离方法,那么这种不规则越大和划界区域距离海岸越远,所产生的结果就越不合理。这样,对于自然地理特征所造成的结果的扩大必须予以纠正或尽可能地给予补偿,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所以判决在战后大陆架划界法的历史上首次较科学地、权威性地提出了符合一般大陆架地理地质状况、同时也符合大多数沿海国利益的按照自然延伸的原则与公平原则划界的主张,否定了以中间线或等距离规则作为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

7、英伊石油公司案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篇二:案例分析题2

案例分析题(图雅)

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答:享有豁免权。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答:不适用。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的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属于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荷花号案:

试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

法院于1927年9月7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 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篇三:公法案例题

案例分析题(2011春)

案情:光华寮案(见教材第426页)

分析:

(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1977年的判决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兔权?为什么?(2)为什么说湖广铁路债券是恶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兔。依据国际法,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湖广铁路债券是恶债的原因是:(1)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当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酌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并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高息借款合同不平等。(2)该铁路是地方性责务。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

: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法院于1927年9月7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 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

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评析:本案是一个涉及国家的保护性管辖权的典型案例。

一般来说,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只限于国家的领土范围,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只限于本国国民。对于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国家本来是无管辖权的,但为了保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而危害到该国利益的行为,国家也有权管辖,这就是国际法上的保护性管辖。

在本案中,尽管荷花号船员戴蒙的行为是发生在公海上,但由于其行为危害了土耳其的国民和财产的利益,因此,土耳其法院对此行使保护性管辖权,这在国际法上是不应该引起争议的。1887年墨西哥法院审理的卡丁案和1897年常设仲裁法院的哥斯达黎加号案,对国家的保护性管辖都持支持的观点,并对此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论述。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北海大陆架案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

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

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三、本案在试卷中涉及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四、本案涉及的常见问题的参考答案

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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