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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婚丧嫁娶规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9 07:25:14 | 移动端:河北省婚丧嫁娶规定

篇一: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进

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13 点击量:1348

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冀纪字〔2007〕3号

中共河北省纪委

关于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借机敛财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省直工委、省直纪工委:

近年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问题在有的地方又有所抬头。有的讲排场、摆阔气,动用豪华车队,招摇过市;有的到处打招呼、下请柬,大摆宴席,广收礼金;有的掩人耳目,分批设宴,敛取钱财;一些领导干部不顾影响,不分场合,随请随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等等。这些问题腐蚀了干部、助长了歪风,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狠刹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的歪风,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进行集中整治。

一、加强教育,大力提倡弘扬移风易俗和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

在集中整治中,要以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纪条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注重利用典型案件,强化警示教育,并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移风易俗,反对陈规陋习;坚持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坚持操守自律,反对以权敛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执行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为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出表率。

二、从严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

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在处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上,坚持对领导干部高标准、严要求。为此,重申和提出以下纪律规定:

(一)严禁领导干部为子女大操大办婚庆事宜。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冀纪[2002]5号),操办婚庆事宜不准利用职权发送请柬或以其他方式,邀请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和物品;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包括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不准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用公款报销和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支付应当由本

人支付的费用。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领导干部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二)严禁领导干部借操办丧事之机收钱敛财。操办丧事不准通知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不准接受其赠送的现金和物品,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严禁领导干部以庆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晋升、乔迁、出国(境)、生日、升学等之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邀参加亲属之外人员举办的结婚庆典及其他喜庆活动。

三、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违纪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受理举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对于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摆阔气,巧立名目收钱敛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规收受的钱物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对个人动用公款向领导干部送钱送物的,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责令其如数归还所动用的公款。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重点查处,公开曝光。

四、超前监督,建立健全有效防范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子女婚事必须于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形式、规模和邀请人员范围等;操办丧事要即时报告。单位接到婚庆报告后,要予以提醒告诫,并实施跟踪检查。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要于15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过程及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摸索规律,针对薄弱环节和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有效防范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将整治工作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所有领导干部都要在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同时,对分管的系统和单位负责。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姑息放任,不制止、不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改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严肃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为确保集中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要于11月底前将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报告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篇二: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

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陕办发〔2014〕26号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关于中央第七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对全省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三、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级党委

(党组)书记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党委常委和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的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四、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运用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及时提醒警示或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所在单位本年度考核也不得评优。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文件。凡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项事前申报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存留一份。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项事后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部门报告。

篇三:婚丧嫁娶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六条 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各种婚丧嫁娶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具体报告程序: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规模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报告。

(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纪(工)委报告。

(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县区)直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备案。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四)规模以上企业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五)党和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行为。

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电话:0635-8228277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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