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四川省司法行政工作平台

四川省司法行政工作平台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9 07:12:59 | 移动端:四川省司法行政工作平台

篇一:四川省最新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程序

四川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程序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法律执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工作)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转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由外省转至四川的

(一)调转流程

1、申请调转档案人向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并提交相关材料。

2、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审核同意后,直接向转出地司法厅(局)发调档函,要求调转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3、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收到调转的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后,将在四川省司法厅网站上公布。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转至四川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工作的:

(1)调转档案的书面申请;

(2)转入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

2、转至四川从事律师职业的:

(1)调转档案的书面申请;

(2)转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

3、转至四川从事其他工作的:

(1)调转档案的书面申请;

(2)转入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及转入地户口簿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受理时间:每周星期二上午、星期四上午工作时间。 注:每年9月因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暂停受理档案调转。

二、四川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至外省的

1、申请人应按档案转入地司法厅(局)司法考试部门的要求,向其提出档案转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四川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收到转入地司法厅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档函后,即将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至转入地司法厅。

备注:

1、档案调转信息将及时在四川省司法厅网站上公布,申请人可自行查询。

2、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年度备案和职业变更备案等在转入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篇二:四川省司法厅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现就我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网站、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四川人事考试网、四川警察网、四川省司法厅网站、四川省法院网站发布):

一、招录单位、培养院校及名额

招录名额共1023名。招录单位和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一)招录单位和职位

法院系统18名,检察院系统117名,公安系统788名(其中森林公安28名),司法行政系统100名。

法院、检察院、森林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按县(市、区)分专业设置职位。公安系统按市(州)分专业设置职位,待考生入校报到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的高低依次选择县(市、区)公安机关(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选择县(市、区)公安机关;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选择县(市、区)公安机关)。

具体职位和名额见《2011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随公告发布,以下简称《招录职位表》)。

(二)培养院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43名,四川大学131名,甘肃政法学院4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8名,四川警察学院760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57名。

(三)专业及培养方向

1. 专科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双语专科试点班4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科试点班108名,其中森林公安8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单位培养的专科试点班57名。

2. 专升本试点班实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双语专升本试点班1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480名,其中森林公安20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单位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43名。

3. 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实行本科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7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85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200名。

4. 法律硕士试点班实行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对课程考试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6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32名。

具体招录单位和培养院校及专业见《招录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含2009、2010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五类“基层服务项目”(即 “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人员。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1993年8月16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已退役士兵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5年8月16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3年8月16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员报考公安、监狱、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2年8月16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8月16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7.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招考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招录职位表》。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8月21日24: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包括网络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入闱前的资格复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公告”、《招录职位表》、“考试大纲”等,了解招录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然后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单位和职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人员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2011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按网络提示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更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8月16日至8月22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全部资格初审工作于8月22日24:00结束。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按网络提示打印《2011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二)确认缴费

经初审合格且通过照片质量检查的考生,须于2011年8月16日至8月23日24:00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特殊困难证明;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于2011年8月23日17:00前的工作日内到报考职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报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职位的考生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三槐树路2号>)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的手续。

(三)职位调整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报考双语职位的,一般不低于3:1。在缴费确认后,达不到上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放宽后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可进行调剂。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9月13日至9月16日24:00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笔试科目

9月17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所有考生都要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9月18日教育入学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升本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附后。

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2.笔试成绩及其计算方法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于2011年10月20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如对本人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有疑义的,可于2011年10月20日至23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2011年10月31日在该网站予以公布。笔试总成绩和职位排名暂定于2011年11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

=[×50+(公共科目笔试加分)]+[×50]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单位驻地在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折合前加10分。

本次拿出招考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五项目”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五项

篇三: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附件: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

1-1.律师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1 -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

(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2 -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登记表;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表;

6、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合格证;

7、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9、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11、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12、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无其他职业证明;

13、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或保管合同;

14、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

15、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律师停止执业重新办理执业申请的,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5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 3 -

2、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停止执业原因及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合同及办结手续的证明。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5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及在所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及从事相关法学研究的证明材料;

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4 -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

省司法厅http://

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

1-2.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 - 5 -


四川省司法行政工作平台》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2466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