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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程序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7 07:07:49 | 移动端:伤残鉴定程序

篇一:伤残鉴定标准及评定程序

伤残鉴定标准及评定程序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18日 阅读次数: 130

作者信息

陕西-西安 孙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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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存在大量权利人在未进行二次手术,尤其是未取内固定物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情况,继而双方对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能否同时主张针锋相对。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明确伤残评定时机,统一对治疗终结和后续治疗费的认识。

实践中,存在大量权利人在未进行二次手术,尤其是未取内固定物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情况,继而双方对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能否同时主张针锋相对。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明确伤残评定时机,统一对治疗终结和后续治疗费的认识。

伤残评定时机是指赔偿权利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点。2002年12

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而对于“治疗终结”,其第2.7条规定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有观点认为,权利人已经在医疗上临床效果稳定并获准出院,仅仅是未取内固定物,权利人也已经明确放弃主张二次手术费,何况,有的权利人为了避免痛苦,选择不再取出内固定物。实践中,也存在某些疾病在目前医学条件下已无法治愈,需要终身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发展等情形。如果因此导致权利人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来主张残疾赔偿金,显然对权利

人不公。此时,可以认为已经治疗终结,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有观点认为,从常理分析,经过继续治疗甚至康复性训练后会改变伤情,有些伤残会获得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完全的康复,尽管权利人放弃二次手术费,但提前鉴定使伤残等级增高而增加的赔偿数额往往要远远大于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数额,此时允许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必然损害义务人的利益。

确定伤残评定时机应遵循在合理期限内临床效果稳定、后续治疗不会明显影响伤残的等级的原则。在未进行二次手术,如未取内固定物的情况下,应考虑该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会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功能丧失程度的多少决定了伤残等级的高低),如果该内固定物的存在不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则不会对残疾等级的高低构成影响,此时不能因二次手术未实施而不予鉴定。如果该内固定物的存在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而权利人试图通过放弃二次手术费的方式来谋取更高的残疾等级带来的残疾赔偿金,则不应准许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至于该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应咨询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多样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内好转或治愈,如精神类疾病,由于医学水平的限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好转,更多的是通过自身的心理调适、家庭和社会的支持来解决。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发生后续治疗的费用仅是为了控制、稳定伤情需要,此时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个别受害人恶意索赔,进行不必要的治疗,故意扩大损失。

对伤残评定时机准确把握后,就不难理解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并不存在矛盾,不能机械认为两者只能择一弃一,而应考量该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否足以影响伤残评定时机的确定。若伤残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够得到明显好转,则伤残评定的时机尚不成立,此时仅能主张后续治疗费而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若后续治疗仅是控制、稳定伤情或进行功能锻炼等,则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就个案的特殊情况做出灵活的判断,不可一刀切。

篇二:伤残等级评定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流程是什么?首先,组织评定。实行当面评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评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评定等等。欲知详细评定流程如何,下面由找法网编辑为您一一介绍。

(一)受理范围:已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的职工,才能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1、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且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办办理申请评定手续。

2、1995年以前的“旧工伤”,因用人单位改制、人员分流或工伤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评定的,应持原工伤事故认定档案材料,或由现用人单位出示工伤人员评定委托书,市劳鉴办才能给予受理。

(二)申请手续: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评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评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加盖医院公章)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职工工伤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缴交评定费;

(三)评定时间

1、符合医疗终结标准和医疗终结期限的,一般在评定材料交齐后60日内由市劳鉴办安排评定。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评定结论。

2、因骨折、关节损伤、神经损伤等医疗终结期限未满、康复尙需时日或烧伤毁容等特殊情况,需等医疗终结期满或康复期满的,另行告知评定时间,请工伤职工等待通知,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四)组织评定

1、实行当面评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评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评定,被评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评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评定组专家参加,评定结果由3位评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评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评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五)评定结果

1、评定结果在评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单位、被评定人本人领龋

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评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重新评定

1、申请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评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评定。省劳鉴委的评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七)复查评定:自劳动能力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评定。

(八)注意事项

1、以上事项请在上午前来办理,下午安排评定工作及处理内部业务,恕不对外接待。

2、有关工伤待遇等问题请向医疗工伤处或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咨询。

3、办理残疾证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有关事项请向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咨询。

4、工伤指定医院有:厦门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含海沧医院)、中山医院、一七四医院、市中医医院、开元区医院、思明区医院、湖里区医院、集美区医院、杏林区医院、同安区医院、同安中医院、海军闽海医院、仙岳医院(精神科疾病)、厦门眼科中心(眼科)、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

相关阅读:http://china.findlaw.cn/info/sifajianding/sfjdgf/scdjjdgf/20140728/1124816.html

篇三: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及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针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要及时搜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具体包括:在用人单位期间的工牌、工服、工资条、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言、经手用人单位的相关票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等措施固定证据,以便在单位拒绝承担责任时,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受理及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认定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伤残鉴定程序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亦称为伤残鉴定)。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

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1)、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对鉴定不服的复查申请: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陕西金烨法律咨询策划有限公司陈绍玉 QQ:40921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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