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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司法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6 09:10:13 | 移动端:印度司法制度

篇一:古代法律制度--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婆罗门教法以吠陀经、法经和法典为其表现形式,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这些短集分为三个集子:1、 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1、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2、 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3、 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

一、 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民”。4、 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5、法典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编纂的。 (不是由国王或其他立法机关制定)第三节 《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一部法律文献。法典不是由国家颁布,而是由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主要内容:a.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b.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c.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尽管后来由于外族的入侵,有伊斯兰法和英吉利法占据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私法的规范,继续被采用。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篇二:中国与印度法律比较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印度于2005年6月21日正式颁布了《信息权利法》并于当年实施,中国于200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两国政府颁布信息公开法律有着共同的社会背景,即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和反腐败的压力。两国信息公开法律在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程序方面有很多大致相同的规定,但在法律本身的地位、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公开例外的范围、信息公开保障制度等方面有一些不同之处。

就法律本身地位而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低于印度的《信息权利法》。印度的《信息权利法》是国会制定的正式法律。中国的属于“条例”,即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级别低于中国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立法权,通常是立法条件不够成熟、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制定法律但社会又需要相关规范的时候,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就法律适用范围而言,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范围小于印度的 《信息权利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纵观整个条例,其适用范围只是“人民政府”,即狭义的政府,国家权力中的行政分支部分,不包括人大、司法以及执政党等公共管理机构。印度的《信息权利法》适用范围是所有的公共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政府授权的管理组织以及党派、社会团体等。

就信息公开范围而言,中印有大致相同的规定,也有很多差异。比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等等,中印都有规定。但中印就政府不公开的信息范围规定方式不一样。印度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公布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其公开可能影响到国家主权、安全、战略、科技和经济利益等或导致国防安全的信息;被任何法院和法庭限制发表的信息或者轻蔑法庭的信息;其公开将会破坏议会或者邦立法机构的利益的信息;包含商业机密、交易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信息,其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信息;现有的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 (除非由政府机构提供担保);从国外政府秘密获取的信息;对个人生命或者生理安全造成危险的、用来帮助安全执法的信息;妨碍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逮捕或起诉的信息;内阁公文,包括部长级会议的记录以及政府机构及其部长提出或为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中国法律没有详细列举不予公开的信息,而是用一句话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

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也就是说,一些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最后是由一些行政机关来确定。

中印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大致相同。印度《信息权利法》规定,如果公众需要某部门的信息 (必须是该法案许可范围内的信息),须向该部门的公共信息官提交一份申请,并支付费用。公共信息官在收到该申请和费用后,必须在30天内做出答复;如果该申请涉及到控制该信息的另一个政府机构,答复时间允许延长15天;但在涉及到个人生命和自由的情况下,公共信息官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答复。中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关于信息公开保障制度,中国印度之间有较大区别。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字面理解,公民认为政府和信息公开有关的行为侵犯自己权利的可以举报,可以行政复议,可以起诉,但是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个人的行为,不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很多情况下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而政府不履行义务,公民不能申请司法救济。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规定,公共管理机构在该法案公布后的100天内,应设立公共信息官 (PIO,PublicInformationOfficer),即包括中央政府公共信息官和邦政府公共信息官,负责处理公众信息请求。更重要的是,印度《信息权利法》规定成立信息委员会,包括中央信息委员会和邦信息委员会。《信息权利法》一共六章,却用三章内容分别讲述中央和邦信息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任期、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标准、去职条件,以及信息委员会的权力和处理程序,几乎占去了整个《信息权利法》一半多内容。这些规定确保了委员会的相对独立以及类似于专门法庭的地位,信息委员会在审理关于信息公开的申诉时具备很多民事法庭的权力,并可以对任何不履行义务的公共管理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总体上看,印度的《信息权利法》地位更高,适用范围更广,更具备可操作性,尤其是它的相对独立的信息委员会能够形成对公共权力机构的监督,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从印度过去两年来《信息权利法》实施情况看,效果很不错,公权力机构信息透明度有了很大提高。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效果如何,则还要看实践的检验。

篇三:印度法律制度简介Forms of Business in India

Santosh Pai 李钦 印度DH律师事务所

印度法律制度简介

1 1.1 1.2

印度主要的企业类型

在印度,商业企业可以以几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注册。具体选择何种形式则主要由企业的经营方向和持股人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规划所决定。 办事处

1.2.1 中国公司可在印度设立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由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审批)以代表本公司在印度进行联络活动。 1.2.2 上述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可以作为中国公司与印度客户或者印度供应商交流沟通

的渠道。通常,中国公司设立印度办事处,旨在通过提升产品知名度以及进行前期市场调查的方式,为长期的市场开拓做好准备,从而提升印度市场的业绩。 1.2.3 在印度,办事处既不允许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也不能获取任何利益和收入。所

有支出都必须由在中国的母公司通过国际汇款承担。

分公司1.3.1 中国公司也可以在印度开办可以进行商业活动的分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负责

审批。 1.3.2 分公司可以进行有限的商业活动,例如B2B销售、市场营销、售后服务、代表

中国母公司作为其在印度的采购代理商和销售代理商、对母公司/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等。 1.3.3 通常,分公司应该和其中国母公司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1.3.4 在印度,分公司的活动有一些特定的限制。例如,分公司不得在印度从事零售

业务以及生产、加工业务。 1.3.5 注册为分公司形式能享受到的优势包括操作简便、业务的终止程序也不复杂。

然而,由于受制于严格的对外控制政策,分公司可能无法提供最佳的业务结构来满足中国母公司的海外扩张需求以及多样化的经营需求。 1.3.6 关于所得税,分公司被视作是其中国母公司在印度的扩展部门,因此按照外国

公司的税率进行征税。同时,印度对转移定价的规定也适用于分公司。

1.4

项目办公室

1.4.1 如果一家中国公司获得了印度公司的合同并将在印度进行项目施工,则可以在

满足规定的报告要求的前提下在印度设立项目办公室,此举不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1.4.2 项目办公室应以海外汇款作为其直接资金来源。

1.4.3 与分公司一样,项目办公室同样被当作外国公司的扩展部门,因此将按照外国

公司的税率进行征税。

1.5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5.1 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附属子公司——可以是私人有

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制有限公司。二者区别主要是:

1.5.2 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独资的子公司,也可以和印度本地的合作伙伴设立合

资公司。 1.5.3 与办事处、分公司和项目办公室三种形式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为印度业

务的开展提供最大的灵活性。但是,如果要退出市场,则手续非常繁复。 1.5.4 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资可以通过股票、债券和内部集资的方式。将红利转至

国内也不需要特别的审批。从税务角度而言,在印度成立的公司将被当作国内企业对待,并按照印度国内企业的标准征税。

1.6

有限责任合伙

1.6.1 有限责任合伙(LLP)在印度是一种新的公司形式,它不仅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势,同时又具备灵活性,允许其成员依据双方合意进行内部管理和业务组织。 1.6.2 目前,仅在自动许可(automatic route)政策下、允许100%外商独资的行业可

以设立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1.6.3 LLP 作为一种公司形式及一个法律实体,可以永久存续并独立于合伙人。合伙

人的责任由其与LLP达成的投资意向所决定。

2

不同业务形式的比较总结:

?D.H.Law Associates, Advocates and Solicitors. 2013 ? D. H.Law律师事务所

D.H.Law律师事务所的中国业务始于2010年,是目前唯一一家在中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印度们:[email protected] 或登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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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注册私人有限公司的流程

1、第1阶段:核名等公司设立前期准备事项

1)这一阶段客户需要准备6个备选的公司名称,DHL负责填写核名所需要的文件即INC1表,贵公司需要提供信息之后交由本律所完成的其余文件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公司一般章程(主要是对外)”“公司内部章程(主要是载明内部架构以及组织安排)”的相关内容。 注意!

以上流程所花的时间----核名需要一到两天

2)公司董事人员信息的中国国内公证手续以及在印度驻华领使馆所需要履行的手续。这一阶段我们需要公司董事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签名,这些需要由贵公司经中国国内公证机构公证之后转交印度驻华领事馆审核。(一般所需时间为一到两周。在贵公司准备公证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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