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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外管证需要交纳什么税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6 09:09:33 | 移动端:建筑业营改增外管证需要交纳什么税

篇一: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2016年6月30日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管证办理

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2、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是否要重新办理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3、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验登记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则应分别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4、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开具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经营收入开具发票。

2、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具发票?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

3、开具发票时,票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全额开具发票。

五、申报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

缴的增值税税款,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额如何确定?

答:(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六、备案事项

1、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答: 建筑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 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交易记录清单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

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2、建筑业纳税人,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

3、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2份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4、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备案?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于业务发生时进行备案。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在哪里办理备案?

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复印件。

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六、备案事项

1、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答: 建筑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 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交易记录清单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

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2、建筑业纳税人,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

3、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2份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4、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备案?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于业务发生时进行备案。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在哪里办理备案?

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复印件。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营改增之后,我们开的所有票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开之前的 普通服务业发票了吗?——是的。但是有个过渡期的。在过渡期之内,还是可以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的,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2,客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那我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他能抵税吗?——不可以。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3,我们能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 如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税率多少,客户收到能抵多税?——服务业6%,交通运输业11%

预缴环节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摘要:一、采用一般计税时方法时,项目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项目部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

贷: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额计提营业税金......

如果单位业务简单,完全可以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已交税金)”来核算企业增值税预缴业务。如果单位业务复杂,从总体上建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面区别“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核算相关业务,对于预 缴业务也可以在此之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

一、采用一般计税时方法时,项目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项目部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

贷: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项目部预缴税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贷:银行存款

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

篇二: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包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

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所需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付款证明(发票金额,发包方盖公章)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将发票、外经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 四、本地税务机关申报。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业务描述: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完税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格式

情况说明

XX市XX区国税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维修安装等业务。我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省XX市XX区工程项目(XX设备安装维修项目)。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开工时间:XX年XX月XX日,竣工时间: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壹佰万元整(¥1000000)。工程项目地址:XX省XX市XX区。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施工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本次申请开具维修费或安装费伍拾万元整(¥500000)。

XXXXX公司

2016年6月30日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管证办理

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2、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是否要重新办理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3、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验登记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则应分别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篇三:建筑业外出经营相关流程操作(营改增后)

营改增后建筑业外出经营相关流程操作

一、外出经营的范围:机构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建筑业劳务

二、关于《外管证》及预缴税款问题

1、相关顺序: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外管证》——凭《外管证》在项目开工前至劳务发生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需要开票的当月到劳务发生地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按不同的计税方法对应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项目结束或《外管证》到期回机构所在地国税核销《外管证》。

2、开具《外管证》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一照一码”户为营业执照副本)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外管证》开具要求:原则上采用一地一证的办法(即同一纳税人到同一县市从事建筑业劳务,只出具一份《外管证》(所有项目均在同一张外管证上注明)

4、外管证的有效期与核销: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已完工的项目或到期的外管证应及时核销。

5、核销《外管证》所需要资料:1、原《外管证》2、在外地预缴税款的相关完税证明。

6、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的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

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票开具问题:

1、开票地点

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业务,无论是否跨地区经营,所有开票均由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填开,不存在到劳务发生地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有二种选择,一是由自己开具发票,另一种选择为到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2、开票注意事项: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项目所在地县区、项目名称

四、建筑业简易计税办法备案流程

建筑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且选择简易计税的,需要在生产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 备案所需资料:1、建筑业相关合同(必备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行业原因不出具许可证的或者虽然需要许可证但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不提供许可证)

3、适用简易计税备案表(窗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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