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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系统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5 07:32:43 | 移动端: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务系统

篇一:湖南科技职业学院2015-2016学年春季重修工作通知

关于2015—2016学年春季重修安排的通知

各系(院、部):

根据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2013级开始全面实施学分制管理,现就2015—2016学年春季重修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2013级学生重修特别说明

本学期为2013级学生的毕业学期,2013级为学院首届实施学分制的年级,根据学院《关于严格执行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取消毕业补考环节,所有成绩不合格者必须按照学分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参加课程重修,为避免毕业生因为未达到学分而影响正常毕业,请各系(院)务必督促好2013级学生报名并认真参加课程重修。每学期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8门。

二、重修对象

1、2013级、2014级、2015级,2015—2016学年秋季课程不合格者(具体重修名单附后);

2、学籍异动后所在专业中对应学期有未修课程者。 三、重修安排

1、各系(院)根据课程重修名单(见附件)通知学生于 3月28日至31日期间完成重修课程缴费。

2、教务处于4月4日(第六周)前将缴费后的名单按课程汇总后发至课程承担单位。 3、各系(院、部)根据重修课程学生人数,按照《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制订具体课程重修方案并于4月8日(第6周星期五)前报教务处备案。

4、第八周正式开始重修,第十七周前(含)结束重修,理论性课程重修考试统一安排于第十八周,实训课程根据各课程授课具体安排考试时间,但时间不得迟于第十八周,考试及成绩登记要求见《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四、缴费安排

1、2016年3月28日至31日,湖南科技职业学院雨花校区和暮云校区财务处,过期不予办理。

五、注意事项

1、上个学期做了跟班重修安排的系(院、部),这个学期请督促安排落实到位。 2、每学期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8门。

3、请各系(院)务必将通知落实到位,认真组织好学生的缴费及重修修读,根据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重修后13级获得学分低于60分,14级低于30分的学生将给予退学处理。

4、请各系(院、部)严格按照《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组织教学。

教务处、财务处 2016年3月21日

附件2013级、2014级、2015级课程重修名单

篇二: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分制试行的范围为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职学生,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八条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第十条 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凡经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地单位证明,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学院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籍管理部门)申请暂缓注册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能超过4周。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班级管理与学号编排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由二级学院(系、院)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班级名称由专业简称加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为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组成。

专业简称由教务处统一规定。

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的含义是:左起第1位代表学制,2代表两年制、3代表三年制、5代表五年制;第2、3位代表入学年份,用新生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表示;第四位代表班级序号,同专业的班级用1~9按顺序编排,若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班级数超过9个时,则用26个大写英文字母接续编排。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号。学号编制方法如下: 入学年份(2位)+系(院)编码(2位)+专业代码(2位)+班级编码(2位)+学号(4位),学号一经编定,将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唯一学籍身份代号,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五章 考勤

第十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迟到或早退三次算旷课1节。

教师将严格执行《湖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课堂管理规定》,坚持点名制度,对学生进行考勤,在《教学日志》上进行认真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无论何种课程,一律按每天六个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公益劳动、活动和参加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并有请假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病假必须有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病重、病危、病故)需要请假时,应由本人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所有事假须提前申请、审批。

病事假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事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部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事假有学生处审批;一周以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返校后按规定逐级销假。凡未销假者,按旷课论处。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包括开学后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事先信函或电报请假。返校时,事假需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证明,病假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课论处。

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的三分之一者,应令其休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的规定(此规定按教育司[2005]22号制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系系主任同意后,经招生办、教务处审批,交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院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学生不能转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订单式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征得订单单位的同意。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院学生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我院,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在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学年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篇三: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十三五专业发展规划表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十三五”专业发展规划简表

一、基本情况与现状分析

二、发展目标与措施

三、经费投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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