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汕头市金凤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汕头市金凤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章 程草 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 汕头市金凤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平等、尊重、助人自助社工理念,以专业知识,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中心和社区提供优质专业服务,致力于恢复和发展个人、群体潜能,增进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
第四条 本中心的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 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本中心的业务指导中心是 汕头市社工委、团汕头市委会、汕头市民政局 。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 汕头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三楼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 50万 元;出资者: 王伟雄 ,金额:30万元;出资者: 陈建宏 ,金额:20万元;
第九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类社工服务项目和其他任务;
(二) 从事社会工作及相关的咨询、培训、科研、宣传和交流 ;
(三) 培养输送社工人才,搭建社工继续教育平台; (四)助推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 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相关主管部门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总干事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中心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中心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中心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
(二)对本中心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 王伟雄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中心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等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中心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 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 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自 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 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二:课程作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宜宾市携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宜宾市携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由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与优化社会工作评估机制,逐步健全评估制度,积极培育评估主体,不断完善评估内容,严格设计评估程序,确保有效实现社会工作评估的绩效考察和专业成长双重目标。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宜宾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宜宾市翠屏区五粮液大道酒圣路8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6万元;出资者: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 金额:王桃(一万)、邓艳玲(一万)、唐焕丽(一万)、凃吉容(一万)、李爱阳(一万)、李小英(一万)。
第九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方案评估、执行评估、终结评估等社会服务项目评估;
(二)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专业度、价值、资产等综合能力评估;
(三)开展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提供专业培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购买的各类社工服务项目或其他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中心章程;
(二)审批业务活动规划;
(三)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理事和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中心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
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中心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
(二)对本中心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篇三:学校社工专委会章程草案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英文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Social Work Education-School Social Work Professional Committee,英文简称为(SSWPC,CASWE)以下简称“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是由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下设的专业组织,负责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及实务的推进工作。
第二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促进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与实务推展,为培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业人才服务:
(一) 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校社会工作教育教学质量;
(二) 指导和推动学校社会工作教育教学改革;
(三) 组织制订学校社会工作学科培养目标和教学规范;
(四) 研究学校社会工作发展规律及其面临的重大问题;
(五) 推进学校社会工作的实务工作,促使学校社会工作成为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在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指导下,对学校社会工作专业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研究、实务、指导、咨询、服务及实务的推进工作。
(一) 联络国内从事学校社会工作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的团体和个人,以及有关学科的专家和学者,以科学的态度,从事学校社会工作教育及研究,促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
(二) 举办国内和国际学校社会工作教育学术交流和专业教育培训及其它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著作。
(三) 组织制订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教学规范等重要教学参考文件。
(四) 指导学校开展学校社会工作教学改革、组织教学研讨、教学成果推广、学术交流和学生竞赛等活动。
(五) 组织开展学校社会工作学科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培训、实践教学和院校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六) 倡导学校社会工作与学校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心理教育工作及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发挥学校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在教育教学中对于学生成长的功能作用,推进学校社会工作成为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 协助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社会工作教学质量进行宏观监控和教育质量评价工作。
(八) 承担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学校社会工作模式,指导学校社会工作者面向学生开展直接或间接服务,帮助学生获得教育权利与提升社会适应性。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与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应是开展学校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的教育、研究、实务工作的机构,个人会员应为从事学校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的教育、科研及实务工作者。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及实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和选举常务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成员经有关学校和同行专家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会员大会推选出来、并报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审查、批准聘任,每届任期四年。本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建设;
(三)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团结合作,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 现从事学校社会工作教学、管理及服务工作,有较丰富专业教学和服务经验;
(五)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6人。主任委员负责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在主任委员所在机构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会副主任委员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常务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提出本届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当年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及次年工作计划应于当年底报中国社会工作教
育协会。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社会工作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经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与相应行业组织、社会机构联系制度,邀请行业组织、社会机构专家参与委员会工作,对办学方向、教学文件、人才培养需求及院校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与设有学校社会工作方向和课程的学校的联系制度,委员分工联系所在区域的学校,加强对有关学校专业方向及课程教学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所从事的本委员会工作,由所在单位计入工作量。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 中国社工教育协会的拨款;
(二) 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 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工作,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主持学校应对本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