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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5 07:20:28 | 移动端:摩托公告

篇一:摩托车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摩托车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篇二:摩托车公告

广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6-11 10:06 文章来源:经贸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印发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通知》(财建〔2009〕104号),各地已陆续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由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并投入使用尚需一段时间,汽车摩托车下乡需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和经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09〕6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具体填写方法参照填写说明(附件3)。

二、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申报表》后,根据《关于印发广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桂财建〔2009〕67号)就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下乡补贴条件、农民身份、购买数量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三、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申报表》,每3天填写一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及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汇总表》后,在5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财政部门必须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四、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申报表》相关信息需补录进入系统,请乡(镇)财政部门务必保存好《申报表》等有关资料。

五、为了让农民了解申请补贴的流程,规范补贴程序,我们编制了《承诺书》(附件4)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须知》(附件5),作为办理汽车补贴手续的补充资料和宣传资料。

六、根据桂财建〔2009〕67号,对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的农民,其车辆的入户与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要一致。车辆的入户与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暂时不能办理补贴。

七、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目前与家电下乡资金一并使用,分账核算,以后按规定进行清算。

八、上述规定,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主题词:财政 汽车摩托下乡△ 补贴 审核 通知

抄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 送:自治区物价局、经委、信息产业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国税局,本

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4月24日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须知

申请人将可享受补贴的车辆驾驶到户籍所在地财政所,然后填报和提交《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办理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4新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6购买人储蓄账户(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复印件)。

(符合补贴的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粘贴“汽车下乡”或用油漆喷涂“摩托车下乡”标识)

第三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篇三: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关于规范摩托车停放的

通 知

为整肃矿区交通秩序,规范矿区摩托车统一停放,自2014年3月10日(星期一)起所有进入矿区摩托车全部停放于材料库房工业广场内,违者罚款50元/次,由门卫处开出罚款单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处罚金额。外来车辆未按规定随意停放的,将对车辆进行放气处理。

罚款不是目的,望大家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共同打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特此通知!

荣县XXX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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