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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的法律效力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2 07:40:52 | 移动端:告知函的法律效力

篇一: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

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

来源: 劳动午报时间:2015-01-23

在入职环节中,录用通知书的作用不可低估,它直接影响着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录用通知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效力?反悔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尤其是其能否取代劳动合同,及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没有双方签名印章 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2014年4月15日,李某按照某公司录用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入职,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间、工资报酬等事项。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21日,李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几天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5月15日至8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辩称,录用通知书即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仲裁委查明,公司向李某发放的录用通知书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于是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点评:该案中的录用通知书虽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基本条款,但该录用通知书既没有用人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没有李某的签名。因此,该录用通知书不能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过协商约定内容明确 有双方签章可认定合同

2014年2月,王某通过投递简历的方式向某公司应聘。后于2014年3月收到加盖公司公章的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多次面试合格,欢迎你加入公司并与公司一同成长!1、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2、工作岗位: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经理;3、月薪标准:15000元/月,含底薪、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4、工资发放:每月10日将上月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5、其他:按政策执行。希望您于2014年3月10日携经您签字确认的该录用通知书至我公司上班。王某于通知书上规定日期入职该公司上班。2014年9月24日,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北京市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录用通知书形式为通知书实为劳动合同,是双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应视为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依法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形式相对简单,本身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但就本案而言:

首先,该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仅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岗位、月薪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且同时具有公司的公章和劳动者的签字,隐含了双方协商的过程,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亦按该约定实际履行。因此该录用通知书应认定为双方经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该录用通知书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

由此可知,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发出录用通知书又撤销 劳动者已做准备可获赔

2014年3月4日,王小姐接到化妆品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概括列明王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另在须知中载明:我们希望您尽快办理完毕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并于2014年3月7日前到本公司报到。王小姐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4年3月6日,化妆品公司突然反悔,通知王小姐撤销向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2014年4月9日,落入失业境地的王小姐向北京市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该争议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王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妆品公司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标准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妆品公司不录用王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王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王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化妆品公司赔偿王小姐经济损失2万余元。

点评:本案双方并未最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纠纷是发生在劳动合

同缔结阶段。公司向王小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书中有关工作及待遇等方面的内容是确定的,而且该通知书中也含有一经王小姐承诺,乙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旨意。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第19条同时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化妆品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时间虽符合法定的撤销要约的时间限制要求,但同时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不可撤销情形的规定。因此,化妆品公司撤销录用通知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反之,如员工对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作出承诺又反悔的,同样有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娟)

篇二:关于增强”到货通知单法律效力”的意见

中建钢构苏物字?

2012

?

关于增强“到货通知单证据效力”的意见

司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接收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就增强“到货通知单证据效力”一事特此发文。

到货通知单作为记录供货方交货时间的第一手资料对于判断其是否存在交货延迟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由于我司在物资接收过程中“到货通知单”或“送货单”不要求供货方签字或盖章,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很难被司法机关作为证据采纳,极大的降低了到货通知单的证据效力,极有可能造成我司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困难。

综上所述,建议司属各单位、各部门在物资接收过程中,到货通知单随车送达的,需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对方发送电子版本的务必现场要求供货方或物流方(司机)在打印的到

货通知单上进行签字确认,以增强到货通知单的证据效力。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物资 到货通知单 证据效力

抄送:公司领导。

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2012年 3 月 13 日

篇三:法律风险和权利义务告知书

法律风险和权利义务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您在与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您就成

为本所尊贵的客户和朋友,本所律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您更加理性地对待委托本所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帮助您避免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相关委托事项的常见风险和您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诉讼风险

1、不遵守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的风险

委托人提起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均应遵守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将丧失胜诉权;委托人不在法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要求律师办理相关诉讼行为,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委托人应当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

纳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上诉费等各种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如果既没有正当理由,又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将无法立案受理、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不进行评估鉴定或按撤诉处理。造成此类后果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律师不承担责任。

3、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委托人进行诉讼,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身份并正确确

定对方当事人,确定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额。如委托人身份不适

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讼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过高,委托人可能要自行承担超过裁判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过低,就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的风险

委托人进行诉讼,负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

内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义务,不能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将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委托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导致的诉讼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负有赔偿

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6、申请执行的风险

委托人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为2年)

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并在立案后的7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7、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风险

委托人不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

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径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财产、物品和债券等采取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以及扣留、提取、指定交出财物、票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8、委托事项因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不能完成的风

委托事项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各方当事人是否全力配合、

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能最终达成一致,有关部门能否顺利审批,国家法律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委托事项是否存在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障碍等多项因素,委托律师不承担因上述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风险。

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办理委托

1、您委托的事项应是合法的,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事

项。任何非法的委托事项,我们均不接受。

2、您聘请律师须与我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这是界

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私下与律师个人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均不被允许,我所亦不承担责任。我所将根据您的委托事项所涉领域指派相关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二)律师法律服务费用收取

1、您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法律服务费用,

是您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除《委托代理合同》有明确约定外,该费用不因撤销委托、撤诉、调解及判决结果而发生改变。但是,如发生承办律师未按时参加庭审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规定情形时,您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用。

2、您应将律师法律服务费用直接交到我所财务部门,我所出

具发票。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差旅、复印、查询等费用由您承担。

(三)如实陈述和举证

1、您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

背景如实告知律师,并尽可能地提供书面材料,以供律师参考。如委托人不能如实详尽地介绍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资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您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

资料提供给律师,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于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完全、不真实,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律师办理您委托的法律事务,要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进行

尽职调查,您应当认真配合律师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相对人未完全配合律师尽职调查,致使律师不能掌握委托事项的相关真实材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律师不承担责任。

三、服务监督与投诉

1、请您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所工作人员及时与您联系。如因您的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我所或承办律师,导致您的诉讼或执行的拖延等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2、如出现承办律师未尽职提供法律服务或不合理收费情形,

请您如实向我们的回访工作人员反馈或直接联系我所办公室 律师(联系电话:座机号5266768;手机号13963116688),我们将认真对待,严肃查处。

3、如您对我们的工作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亦可按照上述方式

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此,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本告知书为我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告知书。在签字前,请您充分阅读并理解该须知的内容,对内容表示认可。

委托人(签名):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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