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摩托车公告不符

摩托车公告不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1 10:53:40 | 移动端:摩托车公告不符

篇一:摩托车公告

广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6-11 10:06 文章来源:经贸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印发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通知》(财建〔2009〕104号),各地已陆续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由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并投入使用尚需一段时间,汽车摩托车下乡需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和经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09〕6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具体填写方法参照填写说明(附件3)。

二、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申报表》后,根据《关于印发广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桂财建〔2009〕67号)就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下乡补贴条件、农民身份、购买数量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三、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申报表》,每3天填写一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及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汇总表》后,在5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财政部门必须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四、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申报表》相关信息需补录进入系统,请乡(镇)财政部门务必保存好《申报表》等有关资料。

五、为了让农民了解申请补贴的流程,规范补贴程序,我们编制了《承诺书》(附件4)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须知》(附件5),作为办理汽车补贴手续的补充资料和宣传资料。

六、根据桂财建〔2009〕67号,对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的农民,其车辆的入户与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要一致。车辆的入户与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暂时不能办理补贴。

七、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目前与家电下乡资金一并使用,分账核算,以后按规定进行清算。

八、上述规定,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主题词:财政 汽车摩托下乡△ 补贴 审核 通知

抄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 送:自治区物价局、经委、信息产业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国税局,本

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4月24日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须知

申请人将可享受补贴的车辆驾驶到户籍所在地财政所,然后填报和提交《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办理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4新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6购买人储蓄账户(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复印件)。

(符合补贴的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粘贴“汽车下乡”或用油漆喷涂“摩托车下乡”标识)

第三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篇二:摩托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公安部交管局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县综治委《关于印发**县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摩托车事故高发势头,加强和规范摩托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镇综治委研究决定,从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强化道路交通监控,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机关单位、集镇和村社主干道为重点,常抓不懈,逐步深入,以抓摩托车注册登记、驾驶证培训为突破口,加大对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超员搭载、酒后驾驶、不戴安全头盔、飚车等摩托车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规范摩托车管理,努力构建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镇摩托车上户率达到70%以上,摩托车驾驶人培训持证率达到80%以上,摩托车驾驶人、车主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摩托车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重点违法行为和人员死亡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形成全镇摩托车安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 1 -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镇综治委成立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综治委主任任组长,镇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川派出所,由派出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

全镇范围内无牌无证摩托车和驾驶员,重点整治集镇道路和村社主干道摩托车无牌、无证、超员、超载、不按规定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假(套)牌、有盗抢嫌疑的摩托车和非法拼装摩托车。

五、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扎实开展宣传发动,召开动员会议,周密安排部署。采取多种形式面向镇属各单位、村委会和机关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各村、各单位要配合派出所干警和镇综治办工作人员入户发放宣传单和整治通告,逐户进行宣传发动,为严抓严管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执法环境。

(二)集中治理阶段(8月16日至10月1日)。 - 2 -

1、镇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路面管理,配合交警部门对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摩托车依法查处:

(l)对手续合法完整符合挂牌办证规定的,依法处罚后责令挂牌、办证;

(2)经查有锉改发动机、车架号码等“盗抢”嫌疑的移送刑侦部门处理;

(3)属私自拼装、组装及报废车辆的,依法处罚并予销毁。

2、镇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交警部门适时开展打击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无证驾车、无牌车上路行驶、盗抢车辆等专项治理行动,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3、严格按照“有违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查处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镇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集中整治期间,县交警部门将在平川派出所设立临时服务点,开展摩托车驾驶人培训和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工作,方便群众上牌办证。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村、各单位要将整治成果汇总上报镇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给予表

- 3 -

彰,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以推动全镇交通秩序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加强领导。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责任联系制度,迅速形成由党组织牵头,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人员带头守法、做好表率的综合治理局面。为切实加强对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领导,各村、各单位要成立以党(总)支部书记、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交通安全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村、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做好摩托车安全行车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县交警部门将《致摩托车驾驶员一封信》,分发到每一位摩托车驾驶员手中;同时做好在辖区村、学校和群众聚集地以摩托车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宣传图板巡回展出活动,争取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使整治工作深入人心。

(三)围绕重点、突破难点开展整治工作。整治工作进入全面整治阶段后,镇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镇综治办、派出所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全面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四)积极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摩托车的纳管率。各村、各单位要认真宣传县公安局制定的便民措施和优- 4 -

惠政策,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了解便民措施和优惠政策实质,有效提高摩托车的纳管率。

1、对在用摩托车、三轮汽车因合格证、发票遗失或不符合当前规定,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办理注册登记:⑴属于《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中现有车型或曾有车型,且购买时间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撤消此车型之前;⑵合格证、发票遗失的,但能够提供合法购买证明(购车人书面说明情况,行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派出所签署意见);⑶未达到报废标准的;⑷无盗抢、拼装、走私嫌疑的。

2、在办理在用摩托车、三轮汽车登记注册业务时,对三轮汽车,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臵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的规定,免征车辆购臵税;对摩托车核发牌证后开具“缴纳车购税告知单”,告知所有人缴纳车辆购臵税。

3、整治期间参加摩托车驾驶证培训的,免收资料工本费。

4、整治期间,县车管分所在派出所建立流动车辆登记服务代办点,办理“五种”车辆注册登记和培训考试业务,方便群众上牌办证。

(五)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开展整治活动。在执法过程中,相关单位、派出所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确保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强化措施,严肃纪律。镇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将此次

- 5 -

篇三: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

第七条 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

(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

(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

(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提交的生产准入申请资料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备案。企业在提交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准入申请时,还需抄送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备案。

第八条 中介机构负责对企业生产准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对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受理其申请,并以《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对未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受理其申请,并及时通知企业,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对已受理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主要以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中介机构组织考核组进行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考核组通过在现场收集各项相关证据,按本细则附件一所列的6项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逐条逐项进行符合性判定。对全部6项生产准入条件均符合要求的,考核组出具建议通过的现场考核意见;对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要求的,考核组出具建议不通过的现场考核意见。中介机构对考核组出具的现场考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有关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报告。

附件一所列的生产准入条件考核条款分为否决条款和一般条款两类。某项生产准入条件的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且80%以上(含80%)的一般条款符合要求的,该项生产准入条件判定为符合,否则该项生产准入条件判定为不符合。当某一考核条款出现不符合,但能在生产准入考核限定期限内整改并经过中介机构验收合格的,该条款可视为符合。

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应指派人员作为观察员,对现场考核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

中介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已受理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生产准入考核报告。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应当自收到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考核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有关企业生产准入的审批工作。

对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颁发《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上公布;对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予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并向其发放《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未通过国家经贸委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四章 获证企业新产品、异地生产与撤销产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经贸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申报摩托车新产品。申报时除应当提交国家经贸委《公告》管理所要求的新产品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二)新产品设计开发资料,包括:

1.产品设计开发说明;

2.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详见附件三);

3.如果所申报的新产品是委托设计开发的,企业还应提交委托设计合同复印件以及有关受委托方设计能力简介的资料。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获证企业提交的新产品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二)检验报告的符合性与正确性(指检验项目的完整性,样车主要技术参数与企业新产品申报参数的一致性,以及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第十四条 通过中介机构审核的摩托车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在《公告》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获证企业不得异地生产摩托车。获证企业要求新增被控股企业或者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的,应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摩托车生产资格,或者取消委托加工,或者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公告》产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对新增获证企业(指《办法》实施之日前未列入《公告》的企业)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时,可调整定期监督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获证企业出现生产准入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国家经贸委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条 对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按照附件一所列的要求,进行部分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的抽查。其中生产准入考核或前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是本次监督抽查的重点。在连续3次监督检查中,企业被抽查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当覆盖所有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

监督检查中,若发现获证企业被抽查的考核条款出现20%以上不符合,则判定该企业没有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尽快恢复生产准入条件。获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定该企业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构成税务犯罪的;

(二)依法判定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

(三)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且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并通过复查的;

(四)监督检查中被抽查的考核条款有20%以上不符合要求,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通过复查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如果企业的产品没有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进行检


摩托车公告不符》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1827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