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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公告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1 10:27:02 | 移动端:河南法院公告网

篇一:积极推进法院公告送达统一平台建设

建立法院公告送达统一平台之构想 发布:2014-4-3 10:56:22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贾海雄

摘要:通过对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机制的探讨,提出合理合法且具可操作性的公告方式改革方案,建立更加公正高效务实的法院公告统一平台,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适应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法制建设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任务繁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把司法改革提到了重要位置,公报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为民司法”真正落到实处,法院应全方位、多角度地探索改革方案,为此,笔者从法院公告送达专题入手,就我国的现行法院公告送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构想谈些粗浅的见解,以引起人们对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制度改革的讨论。

一、我国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基本理论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关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或规则: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程序法设定公告送达的目的在于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做出裁判,以终结诉讼程序,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关于我国当前法院公告送达运行机制的探讨

关于公告送达的作用,起初在部分农村地区,公告送达可以通过公告传递诉讼信息,促使部分采用了其它法定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起到这样作用的公告方式可以是在当事人住所地或住所地法院张贴公告等,这种方式同时承担着公示的职能;而在一些农村发达地区或城镇,采用更多的公告方式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报纸公告承担的主要是公示职能。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送达方式,报纸公告的送达方式被当前法院公认为比较稳妥的方式,具体操作方法是将公告在某一报纸上刊登,之后将公告部分从报纸上剪下附卷在案,但报纸上的公告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它只是流于形式,实效性极差,多年来从法院的调研结果来看,报纸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到庭的情况极为罕见,即使有到庭情况发生,通过看到报纸上公告而到庭的情况也是少之又少。试想全国每天出版报纸约两千种,印刷约两亿份,这些报纸均可以刊登公告,当事

人看到公告的可能性比中五百万彩票的几率不知要小多少,虽然最高法曾发文只有人民法院报才成为合法唯一的公告刊登媒体,但司法现状却不是这种情况,当然假设是这种情况,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因为那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况且无论哪种报纸的公告字体都小得需要放大镜才能阅读得下去,甚至主办法官也常常在寄来的报纸上费了好大的劲才找到该公告,由上,我们又怎么可能奢望被公告当事人能够有亿分之一的可能性看到公告内容呢,至此,仍旧坚持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能够起到寻找当事人参加诉讼观点的专家学者应该猛醒了吧。

虽然,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本意包含利用公告寻找当事人以参加诉讼的目的,但是,如今报纸公告起到的只能是公示作用。公告送达的本质是一种推定送达,也称作拟制送达,不论当事人是否真正看到公告,均认为已经送达,这种推定送达的事实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但其产生的法律效力却与其它送达方式相同。本着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也就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我们不能不说,公告送达尤其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送达,其作用更多起到的却是公示作用,在这里的公示作用不是指广告,公示本来是物权法上用的比较多的概念,为了说明问题,在这里暂且借用。因此,当法院已穷尽各种送达方式而无法送达时,作为补救措施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只能作为民事送达制度的一种补充,这也是我们必须严格适用公告送达的理由之一。

三、我国当前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适用公告送达案件的数量有了较大程度的增加,审判实践中对公告送达的滥用程度越加严重,以致被适用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因未到庭应诉而不服裁判,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甚至上访等情况屡屡发生,这使得公告送达在诉讼实践中陷入诸多困境,法院工作受到诸多困扰。

在报纸上刊登法院公告存在非常多的弊端,使得报纸公告也颇受非难。其一,报纸公告效率低下,公告登报在时间上不能保证,公告寄出后从快者几天内见报,到慢者几个月后未见报者均有,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完全依照报纸单方面的爱好,其中中央级政法大报也频频发生此种现象,这种现象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确定性,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其二、报纸公告收费混乱,费用较高,给法院方面带来了很多困惑,给当事人方面带来了经济负担。因为公告收费属于媒体,所以对于登报公告收费的乱象,法院部门无法控制,从对全国法院系统的多年调研现状来看,各大纸质媒体的公告收费低至几十元、高至一、两千元不等,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基本上需两次送达,公告收费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已构成较大的负担,审判实践中有因当事人无法承担公告费用,法院中止审理长达一、两年之久的极端案例发生,报纸公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成本,妨害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其三、报纸公告纸质媒体繁多,甚至民办、官办报纸一齐上,调研中甚至发现法院公告有与不法商贩广告混杂刊登的情况,因为公告刊登不统一,管理不规范,以致法院权威尽失。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以上弊端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诸多弊端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报纸公告不在法院管辖之中,而是受制于第三方,受制于媒体。当初之所以规定报纸刊登公告,是当时的具体情况使然,当时规定的立法者

认为报纸公告主要起到的是广告作用,而不是公示作用,当时的经济发展也不存在互联网,时至今日,媒体公告寻找当事人这一作用已经丧失殆尽,法律的这一规定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依旧沿循旧的送达方式无异于刻舟求剑,故此,亟需建立一个法院内部权威的公告管理登记部门来解决这一难题,而建立法院公告统一平台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探索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机制构想

通过以上对报纸上刊登公告的相关问题的探讨,我们应该明确,公告送达合法性的关键是前期工作,也就是确保穷尽了其它送达方式之后,才适用公告送达,而不是在公告送达的形式上做文章用以掩盖没有穷尽其它送达方式的事实,所以,明确了什么是本什么是末的问题之后,我们才不会纠结于当事人是否能够看到公告的讨论。

换句话说,我们首要的也是最终要强调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种送达方式起到的只是公示职能,这一点明确之后,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慎用公告送达,才能解决公告送达滥用问题,从而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也就顺理成章,这将使得公告送达变得相当简化,且不失权威,而大大降低诉讼成本,进一步完善送达机制。我们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大力推行网上公告送达方式,引导网上公告送达方式替代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方式,推进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建设,减少法院对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 建立法院公告网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前提是,公告送达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加强其它方式送达的工作管理,严防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对于确需公告送达的,采取上网公告的方式替代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建立唯一的法院公告统一平台,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各种媒体,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公告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从合法性上讲,对于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法律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和要求,这为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提供了法律支持,也就是说,建立法院公告网并不违背法律,也就是不需要修改法律。

从可操作性上讲,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这从技术性上给了建立公告网理论和实践上的肯定。审判实践中,有如上海部分地方法院实行网上公告与报纸公告相结合的形式,人民法院报网有公告上网方式,这都为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从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上讲, 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能够促进司法公正,能够实现广告职能和公示职能的双重要求。其一,建立统一法院公告网,强调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公示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院穷尽其它送达方式后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否则构成违法裁判,防止法院通过一纸根本没有当事人能够见到的报纸公告,便认为完成了寻找当事人的工作,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进一步减少公告送达的后患,防止了公告送达的滥用;其二,网上公告全国唯一,权威性不容置疑,从经济上讲,当事人再不需负担不必要的公告费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成本,为解决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效率上讲,公告经审判组织审批后可以当日上网,当即打印存档,永久性网上和纸面存档,对法院查询来讲,也非常方便,既节约了时间,又保证了审判顺利完成,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保障了审判的权威性;从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本意上讲,网上公告本身更兼具公示与广告的双重职能,这是因为网上公告更方便当事人查询,当事人可以一键上网搜索查询,只需输入自己的名字和基本信息,而不需订阅全国上千份报纸昼夜不停地查找那米粒大小的天文数量的文字,这或许对实现寻找当事人能起到更真实的作用。

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意义或许还在于,因为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唯一性,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唯一性,工商证号唯一性等因素,我们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网上资源共享,能够迅速寻找当事人以参加诉讼。

综上,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构想切实可行,是关乎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公信力,杜绝司法腐败的建设性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法院应积极探索建立法院公告统一平台,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公告送达制度框架,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构,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适应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君

篇二: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篇三:河南省高院联系方式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 曹松志 王春娥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 夏明军 李兴龙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 超 路 平 李 娟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 田伍莎 张 东

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 申希江

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 张 琳 魏炳煌 王江华 谷登科 王江华 秦德平 王晓东 李庆军 赵爱武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 靖 蒋瑞芳 王锡芬 金文鹏 李百福 王 峰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 苏春晓 于保林 王海清 任方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5号楼504房间 5号楼502房间 5号楼503房间 5号楼503房间 5号楼512房间

0371-87161504 0371-87161502 0371-87161503 0371-87161503 0371-87161512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5号楼508房间 5号楼501房间 5号楼501房间 5号楼513房间 5号楼517房间 5号楼413房间

0371-87161508 0371-87161501 0371-87161501 0371-87161513 0371-87161517 0371-87161413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内 勤 庭长 副庭长 副庭长 副庭长

5号楼607房间 5号楼613房间 5号楼611房间 5号楼612房间 5号楼606房间 5号楼612房间 5号楼506房间 5号楼305房间 5号楼505房间 5号楼507房间

0371-87161607 0371-87161613 0371-87161611 0371-87161612 0371-87161606 0371-87161612 0371-87161506 0371-87161305 0371-87161505 0371-87161507

审判长 审判员

5号楼614房间 5号楼307房间

0371-87161616 0371-87161307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5号楼602房间 5号楼605房间 5号楼606房间

0371-87161602 0371-87161605 0371-87161606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5号楼615房间 5号楼309房间 5号楼603房间

0371-87161615 0371-87161322 0371-87161603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5号楼一楼大厅 5号楼225房间 5号楼313房间

0371-87161101 0371-87161225 0371-87161313

庭长 副庭长 副庭长

5号楼608房间 5号楼610房间 5号楼609房间

0371-87161608 0371-87161610 0371-87161609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 琪 刘新安 于跃辉 程保华 庄卫民 戚寒箫 张茂松 李剑非 尚学文 韩轩 曾亚旻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尚学文 冯童 宋红霞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曾亚旻 朱佩霞 陈伟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韩 轩 常 晖 张亚娟 陈殿福 赵琦婷 刘志高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刘 霖 王传伟 李晓敏 王 刚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张同仁 刘中华 李斌防 王喜萍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仝兴福 王玉坤 孙 明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内 勤 庭 长 副庭长 副庭长 副庭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内 勤 庭 长 副庭长 副庭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5号楼302房间 5号楼302房间 5号楼303房间 5号楼303房间 5号楼304房间 5号楼515房间 5号楼509房间 1号楼915房间 1号楼922房间 1号楼908房间 1号楼911房间 1号楼922房间 1号楼914房间 1号楼922房间 1号楼911房间 1号楼911房间 1号楼908房间 1号楼908房间 1号楼912房间 1号楼910房间 1号楼816房间 1号楼809房间 1号楼810房间 1号楼815房间 1号楼822房间 1号楼819房间 1号楼813房间 1号楼806房间 1号楼822房间 1号楼814房间 1号楼819房间 1号楼814房间 1号楼815房间 1号楼807房间

0371-87161315 0371-87161302 0371-87161316 0371-87161303 0371-87161304 0371-87161515 0371-87161509 0371-65762915 0371-65762922 0371-65762908 0371-65762911 0371-65762922 0371-65762914 0371-65762922 0371-65762911 0371-65762911 0371-65762908 0371-65762908 0371-65762912 0371-65762910 0371-65762816 0371-65762809 0371-65762810 0371-65762815 0371-65762822 0371-65762869 0371-65762813 0371-65762806 0371-65762822 0371-65762814 0371-65762869 0371-65762814 0371-65762815 0371-65762807

刑一庭 (负责新乡、濮阳、济源、许昌、安阳地区刑事二审、复核及全省少年审判指导)

刑二庭 (负责开封、商丘、洛阳、平顶山四地区刑事二审案件)

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张献东 王连山 董威颉 闫 冬 许 欣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内勤

1号楼820房间 1号楼813房间 1号楼806房间 1号楼820房间 1号楼812房间

0371-65762820 0371-65762813 0371-65762806 0371-65762820 0371-65762812

刑三庭 (负责周口、驻马店、信阳、漯河、鹤壁地区报送的刑事二审、刑事复核及其他刑事案件)

付保玉 彭晓东 杜燕萍 冯谌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申春福 陈东亚 张 嘉 董丽丽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李晔 刘红珍 贾 佳 蒋跃峰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郭景峰 田晓锋 李 涛 李平远

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沈青梅 张兆青 唐 磊 张丽敏 高跃波 张开乐 吕巧玲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常青 牛志英 李连武 薄金栋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刘太键

审判长

1号楼1015房间

0371-65763015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1号楼1021房间 1号楼1013房间 1号楼1023房间 1号楼1012房间

0371-65763021 0371-65763013 0371-65763023 0371-65763012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内 勤 庭 长 副庭长 副庭长

1号楼306房间 1号楼323房间 1号楼322房间 1号楼321房间 1号楼1022房间 1号楼1009房间 1号楼1006房间

0371-65763306 0371-65763323 0371-65763322 0371-65763321 0371-65763022 0371-65763009 0371-65763006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1号楼312房间 1号楼319房间 1号楼312房间 1号楼320房间

0371-65763312 0371-65763319 0371-65763312 0371-65763320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1号楼320房间 1号楼313房间 1号楼313房间 1号楼309房间

0371-65763320 0371-65763313 0371-65763313 0371-65763309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1号楼319房间 1号楼310房间 1号楼323房间 1号楼306房间

0371-65763319 0371-65763310 0371-65733323 0371-65763306

庭 长 副庭长 副庭长 综合组长

1号楼305房间 1号楼309房间 1号楼308房间 1号楼322房间

0371-65763305 0371-65763309 0371-65763308 0371-65763322

刑四庭 (负责郑州、郑铁、焦作、三门峡、南阳地区刑事二审案件)

赵留华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周建生 郑军安 刘改华 郝 卓

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蔡智玉 毛彦功 王 军 王 磊 综合组 袁小刚 郑凯乐 司晓森 张宗敏 仝雯娉 卢红丽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张黎东 陈红云 张俊宇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贺小丽 司胜利 林春霞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高海娟 宋丽萍 杨 刚

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原永杰 马 娜 朱正宏 吕 强 袁荷刚 卜发中 李红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焦 宏 周会斌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内 勤 庭长 副庭长 副庭长 副庭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内 勤 庭长 副庭长 副庭长 审判长 审判长

1号楼1023房间 1号楼1012房间 1号楼1008房间 1号楼1007房间 1号楼1021房间 1号楼1014房间 1号楼1019房间 1号楼1007房间 1号楼1015房间 1号楼1009房间 1号楼1020房间 2号楼509房间 2号楼507房间 2号楼501房间 2号楼506房间 2号楼512房间 2号楼513房间 2号楼508房间 2号楼503房间 2号楼511房间 2号楼513房间 2号楼502房间 2号楼505房间 2号楼512房间 2号楼房511间 2号楼504房间 2号楼508房间 2号楼510房间 2号楼402房间 2号楼403房间 2号楼406房间 2号楼401房间 2号楼411房间

0371-65763023 0371-65763012 0371-65763008 0371-65763007 0371-65763021 0371-65763014 0371-65763019 0371-65763007 0371-65763015 0371-65763009 0371-65763020 0371-65768509 0371-65768507 0371-65768501 0371-65768506 0371-65768512 0371-65768513 0371-65768508 0371-65768503 0371-65768511 0371-65768513 0371-65768502 0371-65768505 0371-65768512 0371-65768511 0371-65768504 0371-65768508 0371-65768510 0371-65768402 0371-65768403 0371-65768406 0371-65768401 0371-65768411

民一庭 (负责信阳、安阳、洛阳、商丘、新乡、焦作、濮阳民商事审判工作)

民二庭 (负责郑州、许昌、漯河、驻马店、济源、周口、鹤壁一、二审民商事案件)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赵建祖 孙艳梅 王俊丽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田伍龙 孙玉华 吴延峰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号楼409房间 2号楼408房间 2号楼401房间 2号楼412房间 2号楼413房间 2号楼412房间

0371-65768409 0371-65768408 0371-65768401 0371-65768412 0371-65768413 0371-65768412

民三庭 (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商事案件二审;开封、平顶山、南阳、三门峡、郑铁一二审民商事案件)

刘冠华 王玉宏 宋旺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张艾华 赵 筝 梁培栋 刘铁良 江 辉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王 磊 傅印杰 焦新慧 赵艳斌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赵玉香 庞敏 魏彩莲 郑征 关晓海 王晓敏

行政庭负责行政审判 宋炉安 李小山 别志定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李小山 吕平 王松 王凤强 荆向丽 马传贤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2号楼609房间 2号楼612房间 2号楼604房间 2号楼606房间 2号楼613房间 2号楼605房间

0371-65768609 0371-65768612 0371-65768604 0371-65768606 0371-65768613 0371-65768605

庭 长 副庭长 副庭长

2号楼608房间 2号楼609房间 2号楼607房间

0371-65768608 0371-65768609 0371-65768607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内 勤

2号楼304房间 2号楼306房间 2号楼303房间 2号楼303房间 2号楼308房间 2号楼306房间

0371-65768304 0371-65768306 0371-65768303 0371-65768303 0371-65768308 0371-65768306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2号楼305房间 2号楼312房间 2号楼309房间 2号楼310房间

0371-65768305 0371-65768312 0371-65768309 0371-65768310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2号楼309房间 2号楼310房间 2号楼313房间 2号楼313房间 2号楼304房间

0371-65768309 0371-65768310 0371-65768313 0371-65768313 0371-65768304

庭长 副庭长 副庭长

2号楼307房间 2号楼308房间 2号楼311房间

0371-65768307 0371-65768338 0371-6576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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