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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1 09:39:58 | 移动端: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篇一: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3]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

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兔年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家庭农场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 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家庭农场的,资金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

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家庭农场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家庭农场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先到食品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家庭农场登记提交申请材料。家庭农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除本办法规定外,根据不同类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申请人申请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时,属承包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留存复印件;属流转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和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管)备案。建立同级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协作机制,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互通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旗县农业局

社旗县工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篇二: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及注册材料

一、探索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家庭农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农场年农业净收入占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二)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集中和稳定。其中,从事粮、棉、油等种植业的,应达到种植面积30亩以上;从事露天瓜菜、苗木、林果等种植业的,应达到种植面积2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应达到面积10亩以上;从事生猪养殖的,应达到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育肥猪400头以上;从事肉禽养殖的,应达到存栏2万只以上;从事蛋禽养殖的,应达到存栏1万只以上;从事特种动物养殖的,应达到存栏500只以上;从事肉奶牛养殖的,应达到存栏50头以上;从事肉羊养殖的,应达到存栏500只以上;从事家兔养殖的,应达到存栏母兔300只以上或商品兔1000只以上;从事蜂养殖的,应达到存养200箱以上;从事淡水池塘(包括卤淡水)水产养殖的,应达到集中连片面积20亩以上;从事工厂化水产养殖的,应达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三)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规范的年度财务收支记录。(四)对其他农户的农业生产活动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注册家庭农场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及身份证

(二)承包土地合同

篇三: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家庭农场要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经营规模适度并保持稳定,经工商登记注册,年经营收入25万元以上,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接受社会化专业服务,经营效益较好。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参考标准如下:

(一)种植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种植粮油作物面积达到50亩以上,水果面积50亩以上,茶园面积30亩以上,蔬菜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10万袋以上。

(二)畜禽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

(三)水产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

(四)林业。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亩以上,油茶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

(五)烟叶。种植面积达200亩以上。

(六)综合类。(1)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林业、烟叶类型中的2种以上,并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2)旅游、特色种养、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10亩以上,餐饮住宿设施齐全。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执照办理

(一)专业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业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四 )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五)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1.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土地经营规模: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3.土地流转时间:10年以上(包括10年);

4..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元以上;

5.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成立专业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农经部门

复审。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农经部门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家庭农场补贴: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新增加的农业补贴(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倾斜。

1、财政直补:积极牵线搭桥,千方百计协调各金融机构和涉农保险公司,加大信贷投放,帮助家庭农场拓宽信贷渠道;

2、税收减免:创新担保方式,优惠贷款利率,成立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建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扶持家庭农场主创业;

3、保险支撑:积极为家庭农场拓展保险品种,提高保险赔付标准,最大限度降低家庭农场经营风险;

4、用地扶持:要积极探索家庭农场用地入股和抵押,农村不动产或农产品抵押贷款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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