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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0 12:03:36 | 移动端:人民银行公告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

篇二:2016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招考公告

2016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招考公告

课观教育温馨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16年人员录用工作定于2015年12月11日10:00开始网上报名。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16年人员录用招考公告汇总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分支机构2016年人员录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单位、对象、专业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为本次招考的用人单位,在本次招录中统称招考单位。

(二)招考对象

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含2016年毕业生,以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延缓派遣的2015年、2014年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毕业生)、具有2年以上商业性金融机构、经济部门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社会在职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三)招考专业

招考专业主要包括:经济金融、会计、法律、计算机、统计、管理(侧重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英语共7类专业。部分分支机构少量

招录理工科应届毕业生(不含计算机专业,下同)以及安全保卫、中文和小语种专业人员。

(四)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到35周岁之间(1979年12月11日至1997年12月11日期间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士及以上学位(个别艰苦边远地区分支机构放宽至大专学历),专业对口。招考单位另有特殊要求的,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16年人员录用招考简章》中“招考单位特定要求”;

7、留学回国人员学历要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学习证明材料。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曾被人民银行辞退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人员,不得报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综合考虑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学历学位、专业情况、工作经历以及职位要求后,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

二、报名办法

(一)查询招考单位、专业、职位代码、人数和特定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16年人员录用招考单位、专业、职位代码、人数、招考单位特定要求等内容,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16年人员录用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要认真查询,并务必根据职位代码报名。

(二)网上报名及打印准考证

本次招考报名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进行报名(12月11日早上10:00正式开通):

http://zhaopin.pbc.gov.cn

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上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报名推荐表以及查询相关招考信息。

1、网上报名

(1)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考人员注册。报考人员注册时须填写“用户名”、“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请确保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准确无误,并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

报考人员通过已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准考证和报名推荐表、查询笔试成绩等。

(2)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选择报考职位。

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电子照片,jpg格式,宽度200像素左右,高度260像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

并保证照片清晰可辨。上传照片不符合规定或上传无关图片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3)报名时间:2015年12月11日10:00-12月20日22:00

(4)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时间:2015年12月12日-12月21日

2、打印准考证时间:2015年12月31日10:00-2016年1月9日09:15

报考人员请务必在以上时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过期未打印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考职位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毕业院校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上的院校全称保持一致,社会在职人员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工作经历;

3、报考所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16年人员录用报名推荐表》(应届毕业生填写,面试时提交)可从上述网站下载、打印;

4、为方便考生,降低报考成本,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以及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共设置34个考点,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时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笔试地点,笔试地点与报考单位所在地可以不同,12月21日24:00前,报考人员可修改参加笔试地点;

5、报考人员只能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并确保考试时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6、在未审查状态下,报考人员可以更改网上报名个人资料、报考职位。资格审查通过后,已提交的个人资料及报考信息将无法更改。资格审查未通过,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7、此次招考不向报考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三、考试和录用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报考经济金融、会计、法律、计算机、管理、统计和英语专业的人员按报考专业进行单科专业科目考试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间:2016年1月9日上午9:30-12:00(与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同时进行),其中,9:30-10:30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30-12:00为单科专业科目考试。报考其他专业(理工科、安全保卫、中文和小语种)的人员只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考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9:30-12:00。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注明的时间、地点及考场安排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成绩以及是否进入面试,具体查询时间请关注网上报名系统的通知栏。

(二)面试

篇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

为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三、期货交易所应通过在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为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四、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应通过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的相关资金往来。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该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六、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从其同名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2.从其境内客户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3.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4.其同名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结汇后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5.账户利息收入;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汇往其同名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2.汇往其境内客户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3.汇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4.期货交易相关税费支出;

5.账户相关手续费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2.从其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3.从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4.账户利息收入;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汇往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2.汇往其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3.汇往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4.期货交易相关税费支出;

5.账户相关手续费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八、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补充结算资金缺口等需要结汇、购汇的,通过存管银行办理,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资金流出流入等相关业务信息。

十一、期货交易所、存管银行、期货公司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人民币原油期货交易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跨境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告办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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