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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9 07:49:08 | 移动端:校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篇一:校务委员会职责

重庆市开县临江中学校

校务委员会职责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切实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民主管理,提高育人质量,促进民主参与,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实现我校“和谐”、“优质”发展,特成立校务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二、负责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方案、教师队伍建设、人事调配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管理制度以及办学条件、重大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审议和决策;

三、负责学校中层干部提名推荐、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等重要人事相关事项的决策;

四、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采购等重大项目相关事项的决策;

五、负责学校大额开支等大额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决策。

六、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整理汇总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开县临江中学校

篇二:校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校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1、组织对学校教职工廉洁自律、“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作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开展监督。

2、协助学校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完成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

3、收集各方面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并反馈办理结果。

4、协调各方面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党员群众的民主权益。

党风廉政责任制

1、学校要建立党员教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对学校教师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并建立党员教师廉政档案。

2、校党支部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3、校党支部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勤政廉政,发挥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

4、校党支部每半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班子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以文字形式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校领导班子或党员教师,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集体、主要领导或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党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教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固定公开的内容

(1)组织设置和党员分布情况;(2)领导班子分工,主要职责;(3)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及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定期公开的内容

(1)组织活动检查、考核情况;(2)党员教师廉洁自律情况;(3)党员发展情况,包括积极分子,发发展对象培养情况,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4)党费收缴情况;(5)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开展情况。

(三)随时公开的内容

(1)重大事项情况:主要分开党组织出台的有关文件,党内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党员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2)党支部改选情况;(3)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情况;(4)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排查问题的整改情况;(5)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对党员和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6)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支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二、党务公开的形式

1、党内公开以党的有关会议、情况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2、党外公开主要以“学校网页”开设党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党务公开的责任

支部书记是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在推行党务公开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招待党务公开或搞假公开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述德述廉制度

1、学校负责本校区领导班子及教职工述德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派人参加。

2、校支部书记、校长每半年要向全体党员和教职工进行一次述德述廉报告。

3、述德述廉主要内容是:围绕校级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中有无违规、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校级财务收支情况、本人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等。

4、认真开展质询、测评活动。教师在会上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支部书记或校长必须当场作出回答或解释。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对学校主要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票由校支部统一汇总,其结果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将测评结果及公开等相关情况存入学校干部廉政档案。

5、将述德述廉测评结果作为学校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测评出的优秀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对家长反应差、不廉洁、工作不务实的教职工作出限期整改、劝退或撤职处理,属党员干部的,根据党纪条规进行严肃处理。

篇三:关于建立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秀洲区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社会、教师、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力度,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推进我区教文体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纪委会议精神,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为宗旨,以强化依法治校治教、推进民主管理监督为重点,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证和维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设置

1.各中小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或教职工自荐产生,成员由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检小组组长兼任;参与工程建设和财务资产管理的学校教职工及其家属不得担任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校务监督委员会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对学校事务实施监督,是学校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参与者、建议者、审议者和监督者,并对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一般与学校工会组织任期同步。业务工作受秀洲区学校(单位)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组指导。

3.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意识强,且有一定协调议事能力;

(2)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爱、关心、支持教育事业;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比较熟悉本校情况或在有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

三、工作职责

1.重大校务决策监督。主要监督学校重大校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不履行会议程序或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班子提出建议并督促整改,建议无效的应向秀洲区学校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组报告。

2. 财务监督。校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每月组织成员对财务支出的事项和票据进行审查。对收支项目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当事人解释,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经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有关开支。未经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不得入账。

3.工程建设监督。校务监督委员会对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在项目实施中发现问题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班子提出建议并督促整改,建议无效的应向秀洲区学校(单位)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组报告。

4. 重大事项监督。对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教师高级职称评定、招生、保送生推荐、大宗物品采购(含学校后勤物品、食堂用品、教师福利发放、学生生活用品等采购)、教师疗休养等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现问题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班子提出建议并督促整改,建议无效的应向秀洲区学校(单位)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组报告。

5.其他事项。对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校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学校组织召开的家长委员会等组织会议,听取社会、家长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校领导班子提出建议。

四、基本权利

1.知情权。校务监督委员会有权了解学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党员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其他职责规定的事项。

2.参与权。校务监督委员会可列席或参加学校“四重一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3.建议权。校务监督委员会可对学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决策、决定提出修改建议,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

4.审核权。对党务、政务、财务及办事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五、基本义务

1.支持学校领导班子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教师、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误解。

2.定期、不定期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会议)报告校务监督工作情况。

3.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等组织反映教师、学生、家长对校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定期联系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六、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校务监督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对校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学校领导班子要及时作出答复。

2.工作报告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会议)报告校务监督工作情况。

3.工作评议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台帐,接受秀洲区学校(单位)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督查组督查指导,接受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会议)评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适宜担任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七、工作保障

1.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与学校领导班子的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学校领导班子要支持校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校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于阻挠校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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