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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调到事业单位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9 07:48:30 | 移动端:公务员调到事业单位

篇一:各种编制大揭秘-公务员、事业单位到底是什么编制

/liaoning/ 辽宁事业单位招聘:各种编制大揭秘-公务员、事业单

位到底是什么编制

欢迎关注,2016辽宁事业单位大部分考试科目为职业能测试和公共基础知识,具体考试内容需要看考试公告,查看最新辽宁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信息。辽宁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了辽宁事业单位考试资料供考生备考学习。 同在一家单位,你在这头,我在那头,中间相隔的是待遇和福利的巨大沟壑。”这一句吐槽道出了无数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心头苦。那么编制究竟都是什么呢?

第一类,“行政编制”,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这类编制是有级别的,如科员、科长、局级等等,也就是说公务员需要走行政级别。公务员,以前叫干部,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部分群体就是大家嘴里经常挂的,国家财政负担,“纳税人养着的”、“吃皇粮的”。公务员编制的待遇最稳定。

第二类,“事业编制”,情况比较复杂,也最具有中国特色。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①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农技站等;②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③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另外,就事业单位的编制而言,很多部门都是既有行政编制,也有事业编制。例如银行,银行是具有企业性质的,但是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除了临时工),有相当部分是事业编制,而银行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基本也都是行政编制。上述四种待遇每年增加的生活补贴不同,由大到小,依次是:公务员、全额、差额、自收自支。 >>>历年辽宁事业单位真题请查看:历年辽宁省各地区事业单位考试真题汇总<<<

第三类,比较特别的“企业编制”,这类编制没有统一的说法,有的学者或官员甚至直接忽略该类编制,因为企业编是在事业单位,但却是体制外的人员。就是俗话说的编外人员。有学者还称,企业编应该是事业编制中自收自支的那一类。

以上三种编制,待遇、地位不一样,这点在很多地方都有体现,一般来说,在体制内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中,行政编制地位最高、待遇最好,这里所说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升迁机会。而三者的稀缺程度也是依次递减,行政编制最少、最稀缺,事业编制多。这两种编制很占资源。所以国家严格限制其数量。但事情又需要那么多人做,所以有人戏称,企业编制估计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搞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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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调入事业单位能否保留公务员身份

调入事业单位能否保留公务员身份? 答复: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讲述人:王先生

我是政府部门的一名公务员,而且是一名副科级干部,现在单位领导准备把我调到事业单位当科长。虽说是升了职,但我还是忧心忡忡,不知道转入事业单位后,是否还能保留原来的国家公务员身份?以后是否还有机会转入政府部门工作?记者行动

海南省人劳厅公务员处周女士:按国家规定,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如有特殊情况需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须报省人事部门同意。事业单位人员要调任行政机关公务员,要处级实职职位才可以,而且调任必须在规定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见习记者 陈延鹏)

篇三:事业编制如何转公务员

事业编制如何转公务员

很多人不明白事业单位的人员能否转成公务员,在这里我回答一下:

1.如果你是事业单位的一般人员,没有干上领导职务,那你就不能转成公务员身份。比如你是旅游局、畜牧局等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事业编制,那你即使调到农业局,财政局等这样的行政单位,那你也不是公务员身份,你还是事业编制,但是如果你从某县的旅游局的普通员工被提拔为某县的农业局副局长,(前提是事业编制普通员工提拔行政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那你肯定就是公务员了,单纯的从畜牧局一般事业编制人员调到农业局做公务员的科员,那是不可能的,除非是提拔你到行政单位任职。

2.如果你是事业单位专业职务副高级以上或者事业单位管理岗的非领导职务副处级以上(也就是对应行政单位的副调研员),那你被调往行政机关,那你就是公务员身份了,单纯的事业单位普通人员转公务员,除非是参加公务员考试。

调任就是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实际上是让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的另一个“入口”。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录用有相同的地方。但是,调任与录用最主要的区别是使用范围不同。录用适用于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而调任则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可见,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优化任用。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

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二)提出调任人选;(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四)组织考察;(五)集体讨论决定;(六)调任公示;(七)报批或者备案;(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

的,另行安排工作。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调任审批或者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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